华北方面军对占领地区维持治安的指导
作者:caler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8468

方面军在12月22日揭示了“军占领地区治安维持实施要领”,致力于治安的恢复。

当时,方面军考虑扰乱治安的根源,在于土匪的活动及经济不稳定,以致民心发生动摇。同时由当地中国人组织的行政机关,还只限于局部,尚不能寄与多大的期望。因此,实施要领规定由日军担任警备讨伐的同时,指导整顿当地各警备机关,并由特务机关、宣抚班等负责扶植地方行政机关和民众团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如“第二要领的第三项”中指出的“共产系统匪团”一节,表明了对共军的注意。

军占领地区治安维持实施要领

1937年12月22日

华北方面军司令部

第一方针

一、维持治安的宗旨,是我军存在的需要,促进军占领地区的全面安定,并以帮助奠定新政权的基础为目的。

二、首先完成军队驻地及主要交通线附近的治安,逐渐向外扩展而及于全区。

三、目前在地区内各要冲分驻日本军队,凭其威力尽快恢复民众原有的自卫能力,指导中国机关自行维持治安。

第二要领

一、有关维持治安担任区域的划分,如附件所示(附件未到手—笔者)。

二、投降的武装团体,解除武装后使之归农或当劳工等,给以生活出路。

归顺部队根据性质另作考虑。

三、对匪帮的讨伐,重点指向共军,特别对已建成的共产地区,努力尽早将其摧毁。对一般土匪兼用宣抚怀柔政策,尽量从归服者手中收缴武器,使其另谋生路。

四、迅速复活县及乡镇的行政组织,使之统辖于新政权之下,策划恢复发挥各地的自卫能力,促使民心之安定。

五、自卫机关由警察队(公安局)及保卫团(联庄会、民团、保甲)组成。前者常驻在县城及县内要地,担任警备与公安工作,后者在各乡镇以壮丁编组,与警察队协力担任清乡、剿匪工作。

六、警察队及保安团,由身分有保证的当地良民充当,原则上不收用归顺者、土匪及投降兵等。但在警察队编成以前,可暂以冀东保安队代替警察队使用。

七、铁道、通信线路及飞机场的保护,应组织利用爱护村。

八、为了警备通信,除军用通信以外,恢复县有电话线,并尽可能增设电话线。

九、为了便于警备兵力的移动,设法修整道路和增设飞机场。

十、在军事上许可的限度内,增开交通列车,同时确保主要道路及水路的安全,以促进物资交流,安定民众生活。

十一、加强统辖各种宣传机关,使之有重点地进行活动,号召民众主动协作,以期改善治安状况。

十二、军队指导县长、乡长、镇长等,收集有关肃正讨伐匪贼及守备兵站等方面的情报。使用警察队及保卫团修整警备用通信网及交通要路。其它一般行政事务,由特务机关长负责指导省政府以下单位,协助军队的治安工作。

十三、在边远地区的警备队,尤其小部队,应保持军纪和风纪,特别改善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同时监督日人进入内地后的行动,并取缔其非法行为。

十四、治安工作通过扫荡兵匪,实施应急救济、促进物资交流、恢复与加强行政机关,以求迅速安定民心,严格取缔与本工作有害的军人军属及一般日人的不良行为,以防止民心叛离

第三实施上的注意事项

其一自卫机关

一、警察队的编组,因各县的状况而异,初期担任治安的兵力大概在200名以下,主力在县城,其余在警备区域内各要冲,根据匪情随时出动讨伐。警察队的武器暂以步枪进行装备,尽量使用原有武器,其不足部分则发给一部分没收的武器。

二、自卫团(河北、山西为保卫团,山东为民团或联庄会,河南为保甲)在各乡镇以壮丁组成,分为常备团丁(有工资)和散住团丁(无工资)。前者驻守县城,经常进行训练,担任剿匪工作;后者在农闲时实行一些训练,平时搞家务,当匪徒袭来时,立即集合进行乡镇自卫或援助比邻乡镇。自卫团有长久的历史和传统,在未受战祸地区中可利用其现有团休,其因战祸而溃散的团体则可予以恢复(特别重视利用原来存在的自卫团—笔者)。各自卫团均使用其现有武器,其武器被军队或匪众没收者,暂时可使之徒手担任收集传送情报工作,一俟没收武器时,再发给武器以加强自卫能力。

三、警察队及自卫团所需军费,根据地方特性,委托中国方面筹措。

四、警察队及自卫团的训练,按照需要,由警备地区的负责兵团与有关特务机关协议后,适当进行。

五、铁路爱护村,由铁路两侧村民组成,在铁路(包括通信线路)保卫方面,主要进行收集情报等活动与铁路守备队协作。

爱护村所需军费,由该村负担,但应适时发给奖金等,施行奖励办法。

其二共军的处理

一、对共军应彻底进行扫荡。为此,在共军地区,应一面进行讨伐,一面采取宣传及其它方法,尽量灌输防共思想。

对于与共军合流或被共军操纵的匪众,应迅速设法使之与共军脱离。

二、对于受南方抗日势力唆使的政治匪众,应努力予以击溃,尤其要消灭其组织及领导者。

三、对匪化的地方自卫团及当地居民,结合讨伐进行宣抚,使其重新就业。

四、对盘踞外国租界的**及抗日团体,主要依靠宪兵及中国警察机关,查明其动静,以适当手段使之逐渐减少,如有可能则一网打尽。

五、在劝告归顺投降时,要利用新政权的名义,以保持他们的体面,这对归顺工作有利。

其三有关治安的行政领导

一、军占领地区有关治安肃正工作,军队(兵站)与军特务部(特务机关〕之间的业务关系如下:

1.县警察队及各乡镇自卫团的组织,根据特务机关长的指导,由中国机关施行。但在中国机关统辖力量达不到的战线地区,应与特务机关紧密联系,由军队指挥官进行指导。

2.对警察队及各保卫团发给武器时,特务机关长应与兵团协议,由兵团发给。武器的保管和监督,按照保甲条例,打上烙印进行登记。

3.警察队及保卫团的训练指导员,尽量由中国人担任,需要由日本军人充任时,则由该地区警备部队派出。

4.县警备队及乡镇自卫团,对于有关收集情报、讨伐兵匪、保护铁路、通信线路等警备业务,应受该地区担任警备的指挥官管理。

5.铁路警察队(护路警察)的有关警备工作,受铁道守备队长指挥;有关警察工作受日本宪兵的指挥。

6.警察队及保卫团所需军费,均由中国方面负担,军队不参与此事。

对人事如有意见,应由有关军队指挥官通报特务机关长,经其同意进行处理。

7.警备通信网及道路网的整备工作,警备军队指挥官应与特务机关长妥善协议,指导省及县政府、乡镇公所等负责进行。

8.有关配给石油、食品、燃料以及协助贩卖棉花和其它农产品等工作,特务机关长应使宣抚班担任之。在远离特务机关(宣抚班)的地方,当地军队应在中国方面与特务机关之间进行介绍工作。

二、特务机关长对中国地方行政进行幕后指导时,应考虑下列各条,指导省政府努力使之主动进行活动,指导县政府以下机关迅速恢复原状。

1.在任命新政权的县长时,尽量以治安维持会推荐的当地有声望者充当。如此既便于加强治安,并可减少与治安维持会的摩擦,同时还可防止中国官吏惯于榨取的积弊。

2.在治安尚未稳定时期,县政府机构不必拘泥一定形式,可适应县内实际情况,建立简易的机沟,随着治安的恢复,再使之完整。

3.使县管下的各乡镇治安维持会组成乡镇公所,迅速进行联系,将其置于县的统辖之下。

4.县长以下的薪俸及县行政费用,原则上以县的收入支付。建设警备道路及警备队的薪俸等与警备工作有直接关系的经费,必要时由省政府予以补助。

5.县长不得以私人班底组织县政府。

6.在大部分受水灾的县,县的行政方面应以全力进行救济,在冬季发给食品及燃料,在来春配给耕种用的种子。县政府的机构、县长的任命,均须考虑适应上述任务。由于战祸严重荒废的地方,例如山西省境内,更应照此办理。

7.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应注意不使种植高杆农作物。

其四警备交通网的建设

一、为维持治安,整修警备电话及兵力移动所使用的道路,极为重要。

警备电话最有利的方法是恢复原有的县用电话。因为县用电话是连结县城和县内各警备区的电话,在收集情报、指挥警察队及保卫团工作上最为理想。

调动兵力所使用的道路,因即将进入结冰期,修建道路有困难,应延至来春解冻以后再修,此时可修整河川渡口的设备等。冰冻期间,汽车于平原公路_上皆可通行,必要时,部分在道路以外也能行驶,因此没有必要在此期间修建汽车公路。

其五宣抚

一、宣抚班隶属于军特务部长,派遣至各军及方面军直辖兵团的管区之内。

二、被派至各军及直辖兵团的宣抚班,其配置及担任地区,应根据军(兵团)警备要求及特务机关的行政指导,由两者协议后决定。但在作战期间.应将宣抚班隶属于军。

三、宣抚班的有关警备事项,应在警备军队指挥官管理下。一般行政事项应在特务机关长管理下进行工作。但到中国方面能发挥行政机能时,宣抚班对一切行政则不要加以干涉。

四、报纸、广播、传单、讲演等有关治安工作的宜传,在方面军管辖之下,由各兵团各部队指派负责人,进行贯彻始终的坚强有效的宣传。

其六物资对策

一、内地的食品(食盐除外)不足,并非只是由于铁路运输力的减少,主要是由于都市周围农产品的供应被匪贼或战祸所杜绝。有鉴于此,必须在排除此种障碍的同时,扫荡天津各水路中途的匪贼,努力打开水路运输。

二、对食盐、火柴、石油、棉布等日用品,宣抚班及当地军队应与特务机关联系协助运输。

三,为控制食品、日用品价格的暴涨,应采取适当措施,按照需要规定公定价格。

四、棉花的收购是农村救济上第一件应办事项,为此,应力求棉花运输路线的安全。同时,监督收购人员不得乘农民的危困进行压价。驻在该地的军队、宣抚班、宪兵等应调查收购情况,与特务部联系后,命令不法收购人员离开收购地区。

其七其它

一、军队及军人的举动应严肃正当,恩威并施是宣抚工作的第一要义。与此相反,部分军人军属由于不小心而对中国人有不正当行为时,宣抚工作的成果即将毁于一旦。有鉴于此,各部队长应对部下严加教育,并使监督机关进行监视,在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军中娱乐措施,以防发生过失。

二、军队对讨伐兵匪、守备兵站线及与此有关的军队本职工作应力求精通,对中国方面的指导应由特务机关(宣抚班)担任,以免增加军队的烦琐事务。

三、为防止不良日人进人内地,实行居住许可制,除经特务机关长或宪兵官员许可者外,一概禁止居住。在领事馆警察出入的地区内,对日人的取缔,在原则上属于警官的任务。

四、宪兵在本职工作以外,担任治安警察工作,根据需要,指导中国警察的业务,但不得干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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