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转】
作者:月梢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846

在中国整个封建时代的家庭生活中,妇女一直处于依附的地位,两宋时期是理学产生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留给人一个两宋时期是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的印象。.我们就以《宋刑统》的规定为准,从家庭生活的角度来看一下宋代妇女所处的地位。

一、妇女在未嫁时母家的地位

妇女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为“在室女”。由于儒家的礼教重视长幼有序,所以宋代妇女在母家的地位是按长幼辈份的差别,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这可以看出,《宋刑统》对殴兄姊比殴弟妹所作出的惩罚要重。这就说明在家庭中兄弟姐妹间的尊与卑还主要是依据“长幼”而定,不是完全由“男女”来划分的。

在宋代,“在室女”还有一定的继承财产的权力。《宋刑统.户婚律》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人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财产状况所决定的,宋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室女”在母家具有一定的地位。

二、妇女出嫁后,在夫家的地位

《礼记.婚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是两姓两家的事情,不是个人的事情。结婚后,妇女脱离了父宗加入夫族,便成了夫家的人。在夫家,妇女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地位低下,可说毫无自由。

1、一夫一妻制的虚假性

宋代的法律承袭唐律,把一夫一妻的原则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但是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对于妇女来说是一夫一妻,但对于男子来说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宋代时,不仅妾媵制度是合法的,外室也开始合法化。

妾媵制度,是男子公开的多妻制。所谓媵,起初是指随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到战国以后,随着这一婚姻习俗被淘汰,媵成了妾的一种。妾是男子在正妻之外娶的女人。《宋刑统》中有“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的说法,说明在宋代妾媵是合法的,且是按男子的社会地位来设的。《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匆论”,“诸妻殴夫,徒劳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这两段文字充分说明了妻与媵、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妻比媵高一等,媵比妾又高一等,而妻比夫在法律地位上低二等。充分说明了宋代家庭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性。

外室,最初叫外妇。指未经媒妁之言和明媒正娶而私下结合的男女。外室现象自古有之,但到宋开始趋于合法化。在《宋史》卷328《李清臣传》有这样的记载:宋哲宗有一次驾幸楚王宅第,一妇人拦道呼叫,控告李清臣谋反,经查,这一妇人是“澶州娼为清臣姑子田氏外妇者”。这个外室之所以能拦官轿告做官的亲戚,肯定是与丈夫的亲属经常接触,并在接触中发生矛盾,因而才会诬告李清臣。这一现象表明自宋代起,外室就成了男子合法的妾室。这一合法化充分说明宋化妇女不能干涉丈夫的私生活,处于男子的依附地位。

2、离婚制度的单向性

宋代有三种离婚方式:“七出”、“义绝”和“和离”。由于在当时,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的自由,婚姻是为男方家族“娶媳妇”,所以这几种形式的离婚,无一不是从男方家族利益出发所确认的规范。而且体现了男方的单向性。

⑴、“七出”

“七出”是古代法律根据夫家需要规定的七个弃妻条件。最早见于《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到了宋代《宋刑统》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虽然前后顺序和用词略有差异,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为什么把这七事做为出妻的理由?《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对此作过具体解释“无子弃,绝世也;淫泆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从这解释来看,无一不是从维护男方家族利益提出。虽然在礼制和法律上没有不许弃妻的特定情况“三不去”《宋刑统》中也有关于“三不弃”的规定“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宋代法律又把“妻无子者听出”具体化为“妻五十以上无子”,但对妇女来说还是单方面的,因为没有对等的“休夫”的律条存在。反而认为“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背夫出走将受到严惩“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说明妇女在夫权下是毫无地位的。

“七出”之条中的内容除了盗窃一条是妇女本身的过失外,其它几条都夫家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宋仁宗时,大臣富弼说:“今匹庶之家或出妻,亦须告父母。父母许,然后敢出之。”这说明,婚姻中夫妻两人的情爱和意志是毫无地位的。尽管儿子和媳妇感情好,父母不喜欢她,媳妇也得被离弃,儿子和媳妇感情再不好,父母喜欢儿媳,终身也不许离婚。宋代诗人陆游及其前妻唐婉就是很有代表性的范例。这说明妇女在夫家除了夫权外还有沉重的族权压在身上。

⑵、“义绝”

“义绝”,是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做出有违夫妇之义的事情,法律便强制离婚,当事人不主动离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①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及妻区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⑤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对义绝的规定,粗看是双方面的,是维护家族亲属关系为中心,为巩固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但细看其条款应会发现,“义绝”的中心仍是男家,仍是不平等的。在“义绝”的五种情况中,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的,而其他几种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对丈夫的亲属只要有詈、伤的行为就构成义绝;而丈夫对妻子的亲属要有殴杀等事实才属义绝。妻子只要与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就构成义绝;而丈夫要与岳母奸,才属义绝。只有妻欲害夫构成义绝的规定,而无夫欲害妻的对等规定。显然,义绝的律师文也是“夫尊妻卑”一边倒的。

⑶、“和离”

“和离”是指,夫妻关系不好而又双方愿意离婚,对此法律予以认可。《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云“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单从律条上看似乎夫妇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但在实际中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封建时代,妇女没有从事有社会意义的公共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是依附于丈夫的。而且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说“夫有弃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可见从法律上对妇女的离婚请求权也是不予以承认的。再加上妇女对丈夫的依附,“七出”之条对妻的制约,使得妻只能终屈服于夫,尽力求得夫的垂怜,岂敢与之不相和谐和呢?所以看似最平等的“和离”其实际也是倾向于夫的。和离的前提必要男方同意离婚,而男方要离并不必须取得女方的同意。例如《水浒传》中林冲被发配之前,怕误了张氏青春写了休书,并没取得张氏的同意,仍然有效。这虽是小说描写,无疑也是实际生活的反映。

宋王荆公之次子名雱,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妻日相斗哄,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

可见离婚妇人的名声不好听。《谈苑》卷一:王雱丞相舒公之子,不惠,有妻未尝接其舅姑,怜而嫁之,雱自若也;侯叔献再娶而悍,一旦而献卒,朝廷虑其虐前夫之子,有旨出之,不得为侯氏妻。时京师有语云:“王太祝生前嫁妇,侯兵部死后休妻。可见寡母虐待庶子,连皇帝也拦不了,只能代其夫下旨休妻了事。

三、妇女作为母亲在夫家的地位

宋代妇女在刚为人妻的阶段是地位最卑下的时候。在为人母之后,特别是有儿子之后其地位开始呈上升趋势,在儿子长在娶妇之后(在其晚年),其地位是颇为优越的。

《宋刑统》中的“十恶”恶逆、不孝两条都是有关长辈的。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在这两回事条上母亲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寡母,在宋代如果做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而母亲尚存的话,寡母就成为继任的家长。虽然有“夫死从子”之说,但在事实上,寡母对子女有很大的权威,子孙在只有母亲时,也有能分家产或外搬居位。寡母有管理家产及约束子孙有得分居的权力。甚至有对子女有主婚的权利。在北宋宋仁宗时的刘太后以“母后”身份摄政,便是“母权至上”的鲜明的例子。陆游与唐婉的故事,一方面体现了“已嫁妇”的不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充分体现了“为人母”的权威。

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是有“长幼有序”和“孝”的基础上的男尊女卑。初为人妇的妇女地位的低下,正在于她不论有性别上还是有辈份上都处在最低的地位,所以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而寡母地位的优越,也是因为她失去了夫权的束缚,更因为她辈份上的优势所造成。所以研究宋代妇女地位决不能简单的从“男尊女卑”来概括,要看到它的复杂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