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章 诱惑还是陷阱?
作者:彼人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882

这天是范铭到任市易务的第整整十五天,随着市易务的事务逐渐熟稔,他也开始忙了起来,当然,他忙的不是处理市易务的事务,而是忙着应对四面八方走门子的人。

说起来这还是由市易务的一项事务而起,按照规定,市易务要召集在应天府诸行的行铺的牙人充当衙门易务的行人和牙人,要说外面的人不知道这其中隐含的利益的话,衙门中的吏员却是再清楚不过了,于是这召集行人、牙人一事就像是一块暴露在空气中的蜂蜜,吸引着四面八方嗅到了气味的‘蚂蚁’。

光是应付这些走门子的人都让范铭有些头疼,最关键的是里面还有不少通判大人的关系,他一时也不好真的去确认,只能是通通让老张给挡了下来。

唯一让他有些小乐的是,对面的老许似乎并不比他轻松多少,来来往往的人几乎就没有停过,也不知道这老小子是怎么应付过去的。

端起书案的茶盏细细的抿了一口,抬头瞄见老张从外面走了进来,便笑着问道:“老张,这外面的人都应付过去了吧。”

“应对过去了,只是……有个商贾说是您的老家人,我不敢自作主张,所以……”

“我的老家人?”范铭凝了凝眉,够得上关系的老家人还真没有多少,是谁会在这个当口来衙门找他,“去请他进来。”

“是,职级。”

不一片刻的功夫,老张领着一个商贾装扮的中年人走了进来,再看清楚来人的面目时,范铭不由的眼睛一亮,来人不是别人,却是上次王稼轩带来的那个族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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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贷方式——结保赊请与抵保赊请法

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说:“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挡,二也;贸迁物货,三也。”[28]前二条是放贷方式,属赢利性经营。第三条是促进商货通流,平抑物价。在理论上,贸迁物货“出入不失其平”,从政府财政的视角分析,与常平仓法的功能类似,基本属非赢种性经营。

“结保赊请”法适用于没有抵当财产的赊贷者。“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29]如是皇族宗室,则不需抵当,只要“三人以上同保”,经大宗正司出具身份证明,就可获得贷款。结保只能得到小额赊贷,宗室赊贷额为“并息不得过两月料钱之数”[30],普通民户的赊贷额更低。

最早施行“结保赊请”的是东京果子行。围绕果子行商人“结保赊请”的问题,王安石与宋神宗产生了重大分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载:

上谓王安石曰:“市易卖果实,审有之,即太繁细,令罢之如何?”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细民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自投状,乞借官钱出息,行仓法,供纳官果实。自立法已来,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行人比旧官司、兼并所费十减**,官中又得好果实供应。此皆逐人所供状,及案验事实如此……止是此等皆贫民,无抵挡,故本务差人,逐日收受合纳官钱,初未尝官卖果实也。”

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的都是无产业抵挡的贫下行户,他们按照市易法的规定,借贷官钱,承担利息,以现钱交易的形式购买客商果实。市易务对果子行户与客商的交易进行监督,每日派胥吏收受牙钱。同时,果子行承担供应官府果实,而免除行户的科配。王安石强调市易务并未经营果子买卖,只是将本钱借给果子行人,由果子行人直接与客商交易。所谓“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是指果子行户有了从市易务赊贷的本钱,不再拖欠客商的货款。在市易务的支持下,果子行的贫下行户占领了果子市场。枢密使文彦博针对这一情况上疏说:

臣近因赴相国寺行香,见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就彼监卖,分取牙利。且瓜果之微,锥刀是竞,竭泽专利,徒损大国之体,只敛小民之怨。遗秉滞穗,寡妇何资?

御街乃东京的繁华之所,只有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才能在此营业,其营业额之大,足以排斥传统的兼并势力。文彦博因此攻击市易法“官作贾区,公取牙利”,“斯乃垄断之事”[31]。市易务每日“差官就彼监卖”,充当客商与果子行人的中间人,“公取牙利”。牙利一般为交易额的5%[32],市易务牙人是官牙,牙利同市例钱一样,作为市易务胥吏的俸禄支出,故王安石称之为“合纳官钱”。右司谏王觌说:“市易之患,被於天下,破民之产,而利皆归於牙侩胥徒”[33]牙钱并未计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由市易务支配,落人官员胥吏的腰包。

宋神宗看了文彦博的奏章,认为市易务买卖果子“太繁细”,“有伤国体”,故欲罢之。王安石说:“今设官监酒,一升亦卖;设官监商税,一钱亦税,岂非细碎?人不以为非者,习见故也……今为政,但当论所立法有害於人、物否,不当以其细而废也。”“至於为国之体,摧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乃先王政事,不名为好利也。”经过王安石的劝解,宋神宗认识到官府买得果实“诚比旧极佳,行人亦极便”的优越性,不再追究市易务监卖果子事,但对市易务经营锁碎物货仍心存疑虑,故王安石说:“市易务如果子行人事,才立得七行,法如此类甚众,但以陛下检察太苛,故使臣畏缩,不敢经制。”[34]

对贫下行户而言,结保赊请法是优惠政策,但市易务直接介入批零贸易,连木梳、芝麻、蔬菜等物也参与经营,垄断牙利,“遣吏坐列贩卖,与细民争利,下至菜果油面,驵侩所得,皆榷而夺之,使道路怨嗟,逮近羞笑,商旅不行,酒税亏损。夺彼与此,得少失多。”[35]市易法改变了传统的大商批发、小商零售的市场结构,于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然产生强迫客商、抑勒配卖等弊端。

契书金银抵当法涉及到的民户众多,是市易法最重要的条款。宋代典卖、抵当要有保人,故此法也称为“抵保赊请”法[36]。契书金银抵当的对象分为二类,一是市易务的官吏,二是普通民户。市易法规定:市易务监官、提举官、勾当公事官“以地产为抵,官贷之钱”,市易务官对市易本钱负有保本付息的职责。市易务提举官由朝廷委派,监官与勾当官募大商人充任。又规定“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参与市易务的行人要有五人以上作保。非市易务的普通民户,“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37],赊请额不得超过抵当价值。

抵保赊请的原则是保证本息的回收,但在执行中问题颇多。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官吏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故不断有强迫、引诱民户赊贷的事件发生。

参知政事冯京说:开封府祥符县在民户“缓急丧葬之日”贷给市易本钱,允许民户以“银绢、米麦”抵押,如此非法借贷有“七八种”[38]。《历代名臣奏议》卷三百○三载吕大防的奏文云:有的市易官吏“乘民之急,而掊刻无已,徒欲收赢取赏,而不顾事体之宜与法令之本意。诱陷无赖子弟以隳产者有之,予民者高其物估,以巧取息者有之。”市易钱本应贷给经商之人,像此类为多收息而不分对象发放的非商业贷款,必然演变为纯粹的高利贷。有的民户“抵产只及一千贯,则与吏胥、邻保计会,估为二千贯”[39],增大了放贷风险。

市易务违法借贷的事例很多。熙州市易务提举官汲逢,把市易本钱贷借给母亲及其族人,且在帐籍上不登录借贷人姓名,致使熙州市易务本钱12万余缗[40]无处追讨。宗室及官吏借贷市易钱,经常拖欠不还,造成钱本流失。熙宁九年,诏令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41]。

市易法实施前期,赊贷本钱逐年增加,至元丰元年达到高峰,为700万贯。因商户亏欠过多,大量本息无法收回,“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元丰二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帛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于是,“诏市易司罢立保赊钱法”,有物力产业抵当且有营运者,所贷钱贯“毋过旧数三之一”,“并拘留契书,岁收息一分半”。赊请物货也要“检估本家物力,所请不得过所有之半”[42]。在结保赊请现钱法废罢一年后,结保赊请物货也基本废止,规定放贷额为“通欠数不得过三百万贯”。此时民户亏欠市易息罚上百万贯,赊钱法已经中止,则此年发放的市易本钱不足二百万贯,且“惟听旧户请赊,以接济在京行铺之家”,维持旧欠行铺的还贷能力,“其非旧请人户,惟用抵挡、贸迁二法”[43]。市易法虽仍在推行,但优惠下等行户的条款已完全废弃,市易本钱也迅速萎缩,其赢利能力大打折扣。

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都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最终造成商户破产,赊贷本钱无法收回。苏辙论述市易法之弊云:

小民好利,类无逮见,争取官债,以救目前,欺谩父兄,妄引抵当,期限既迫,逃窜无所。妇子离散,行路咨嗟,奈何为此陷井,诱而纳之也?至于奸民巨贾,窥伺间隙,取利则多。或输滞积不售之货,以易见钱,或指残破无用之屋,以赊实货。巧智百出,难以具言。有司蒙蔽,指以为利。泉币一散,汗漫难收。官之所藏,徒文具而已。[44]

左司谏王觌说:市易官吏为获取酬奖,“恣为欺罔”,支钱在外,亏折不予登记,购进物货,不计能否变买,“并先计息而取赏”,结果“物货损恶,本钱亏损,则皆上下相蒙而不复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45]

在元丰二年以前,市易官吏因收息达标年年得到酬奖,赊贷亏折、不能回笼的本钱,仍挂在帐上。到元丰二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改革市易法时,钱本流失、民户破产已到积重难返的境地,所以元丰三年王居卿建议五年内保持放贷二百万不变,按20%的年息计算,五年后如收回本钱,再实施“赊借之法”。此后,抵保赊请一直处于勉强维持的低水平,直到五年后市易法废除也未改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