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
作者:彼人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552

官府令行会商人承担科买,在原则上并不是要无偿地掠夺行户商人的资财,而是为了保证官需物品保质保量的及时供应。因而官府科买的物品按规定都是要付钱的,其价格称作“时估”。所谓“时估”,就是根据现行市场价估计、预测的未来价。大致自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时估申报和稽察制度,由中央的三司主管,其制定则由各地政府负责,在京师是开封府,在地方是州县。京城制定时估的部门是开封府司录司。具体的操作程序是,每旬的最后一天,司录司把各行会应役的行户招集起来,与司录司官员一同商定下旬供纳物品的价格,即时估,并将商定的各行物价写成表状,在下旬的第一天用公文的形式,分别报送供办宫廷物品的杂买务和负责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提举诸司库务司。无论是杂买务还是提举诸司库务司需要物品,都不必再与行户讨价还价,只要命当差的行户把所需物品送到,由官员当面根据时估计价还钱即可。由于时估是依据现行市价预测的未来价,又每十天评定一次,因而时估与市价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不能完全与市价吻合,却终究相差不远。更由于时估是由行会商人和政府官员共同商定的,就必然使得商人在定价上拥有了较大的权力,商人有可能在评定时估的过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见并保护其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官吏的敲榨勒索。这与唐代以前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有了很大的不同,充分体现了宋代政策上的宽松。

通过科配和时估,官府和行会商人建立起了商品买卖关系,尽管这种买卖明显地带有政治强制性,交换并不是自由的,买卖双方也不是平等的,本质上仍然是对城市工商业者的劳役剥削,但相对于唐代科配和宫市无限制无定价的掠夺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把一部分官府消费纳入了商品交换的轨道,对城市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繁荣有较强的刺激拉动作用。在宋代,国家庞大的行政性、军事性消费需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按一定价格向行户科配物品的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科配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的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掠夺性。无论是配买、配卖,还是为官营作坊检查质量,就行户而言都属于当差服役,是必须承担的义务,若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会受到处罚。宋神宗熙宁六年,“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22]这是因行户供应的物品质量不佳而受罚的例子。次年,汴京“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以死”。[23]这是行户因惧怕完不成配买数量而自杀的例子。由此可见科配制度的强制性是很严酷的。掠夺性主要表现为配买时拖欠价钱,有时甚至分文不给。北宋“京师置杂买务,买内所需之物,而内东门复有字号,径下诸行市物,以供禁中。凡行铺供物之后,往往经岁不给其直,至于积钱至千万者。或云其直寻给,而勾当内门内臣故为稽滞,京师甚苦之”。[24]这无疑成了唐代宫市之弊的重演。南宋时,真德秀说:“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令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25]官府买物,“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为胥吏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26]所谓“白著”、“白科”者,皆白拿不给钱是也。尽管这种行径在法令上是禁止的,宋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打击措施,如宋哲宗元符年间颁布的敕令规定:“在任官卖买物,旋行增损实直及抑非本行卖买物者,有徒二年之制”。[27]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知衢州王严因“下行买物不支价钱”而被撤职。[28]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禁绝此弊。科配给行户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汴京,因为官府的科卖量大,行户的负担尤重。“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陪纳猥多,而赉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以故失职”。[29]于是,“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30]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安石变法时期,在以募役法取代差役法的基础上,推行了免行钱法。即大体上根据诸行业利入之厚薄及行户资产的多少,把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月或按季向官府交纳免行钱后,“与免行户祗应”。[31]官府购物不再向行户科配,行户也不再为官府当差。这项改革在商业领域中缩小了劳役制,对于促进城市商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免行钱法蜕变成了官府加重盘剥行户的工具。宋徽宗时,“开封府将已纳免行钱入户又行科差,显属违法骚扰”。[32]既要纳免行钱,又要照旧承担科配,行户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再看关于牙人的政策。

牙人是在买卖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经纪人,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人。这种职业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种类也有了增多。宋代的牙人不仅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有的还接受委托、代人经商,甚至揽纳商税等,在商业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十分重视牙人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作用,要求契约的拟定等必须有牙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取得更多的人证物证。如茶盐贸易中赊买赊卖盛行,政府用法令规定由牙人监督签约和货款偿还,没有牙人参与签署的契约合同,是不规范不完整的,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官府不予受理。牙人既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因他们多数“乃世间狡猾人也”,[33]存在着侵渔百姓、欺行霸市、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等危害。宋政府在强化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也针对牙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力图把他们纳入政府的控制之下。规定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买卖时,“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34]担任牙人的人必须有人为之作保,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未向官府登记亦无身牌而私自开张者是非法的。在牙人随身佩戴的木牌上,写有牙人的姓名、籍贯、行业种类,并有详细的“约束”守则,主要内容是:?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35]宋代这些强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在中国商业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人们常说“重农抑商”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传统国策。且不说历代统治者是否真正重视农业,单就抑商政策而言,的确可以举出很多事例。像商鞅之轻贱商贾,秦汉之迫迁商贾,西汉、南北朝之侮辱商贾,明代之迁商、杀商、禁海等等。佛教史上有所谓“三武一宗之厄”,其实商人们所遭受的厄难劫数,比佛教要多得多。与前后几个时期相比,宋代严酷的抑商政策相对较少,商人所处的政策环境比较宽松。随着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经济力量显著增强,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愈益突出,这使传统的抑商观念有所动摇。虽然各方面的限制、监控仍然很多,但从总体上看压制性和歧视性的政策较少。除了政府控制较严的禁榷专卖等商品外,对商人的一般性贸易活动基本上是放任的。即使是禁榷专卖商品,也不是完全绝对地排斥商人买卖,主要采取官府和商人合作共营的方式,为商人开放了一部分经营空间,在保证政府专卖收入的前提下,鼓励商人参与经营,因而使宋代不少茶商、盐商和交引商等成为豪富巨贾。与汉唐相比,宋代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最大的变化是商人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任官职。宋初,法律上还沿袭唐代之制,禁止“工商杂类”参加科举考试和做官。但不久就放宽了限制,“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36]鄂州江夏人冯京,“其父商也”,靠着勤奋刻苦,不仅在科举考试中高中状元,还在宋神宗时登上了参知政事的高位。宋徽宗宣和六年殿试时,大宦官梁师成接受一百多名富商豪贾子弟的贿赂,每人所献至七八千缗,结果皆予进士及第。商人还可以通过向官府进纳钱粟,或结交贵族、官僚等谋取官位,当然这些途径多数与政治**密切相连,但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为商人向官僚阶层靠拢开了方便之门。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体化,就是在这三者交相混通中实现的。对此学术界已作了很充分的研究,兹从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