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法]孟德斯鸠      更新:2021-11-02 14:41      字数:101487

[1]这里指希腊神话中女神雅典娜的养子,雅典王厄里克托尼俄斯。他是大地结合火神赫淮斯托斯的精液孕育而生。作者引用此典故,一是指《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空前之作,没有任何先例;二是告诉人们成就一部伟大的著作需要天才与自由,而《论法的精神》却是在没有后者的情况下撰写的。——译注

[2]这个说明是孟德斯鸠为了回应冉森派对自己的指责而写的,在《论法的精神》以前的版本中没有,它在1757年第一次出现,当时孟德斯鸠已经去世了。——译注

[3]勒科莱乔: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位非常有野心的画家。当他看到拉斐尔的《圣赛希尔》时,曾说过一句话:“我也是画家。”决定与拉斐尔一较高低。——译注

[4]参阅普鲁塔克的《君主定要渊博》第三卷。其中说:“所有的人和神都要以法为主宰。”——原注

[5]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政治家、哲学家,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译注

[6]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译注

[7]易洛魁人:北美印第安人的一支,长期实行母系氏族制,以农耕闻名。——译注

[8]格拉维纳(1664—1718),意大利人,著名法学家。——译注

[9]孟德斯鸠认为罗马或雅典就是共和政体,东方的那些国家是专制政体,而罗马帝国灭亡后产生的欧洲国家就是君主政体。这种看法跟传统理论相背离。——译注

[10]里巴尼乌斯(314—393),希腊著名的异教主义评论家和教育家。——译注

[11]参考阅读里巴尼乌斯的《演讲集》十七、十八。——原注

[12]在孟德斯鸠的《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九章有相关论述,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13]阿里斯蒂德(公元前530—公元前468),雅典著名政治家。——译注

[14]见1596年韦什里乌斯版色诺芬所著的《希腊史》第六百九十一章到第六百九十二章。——原注

[15]狄特·李维(公元前59—公元17),古罗马著名的历史学家。——译注

[16]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古希腊历史学家,与狄特·李维是同一时代的人。——译注

[17]参考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章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章第十五节以及下面各节内容。——原注

[18]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公元前578—公元前534),古罗马第六位国王。——译注

[19]孟德斯鸠的《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九章论述了共和国是怎样把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这种精神保留下来的。——原注

[20]梭伦(公元前578—公元前534),古希腊著名的改革家、政治家。——译注

[21]在波力克斯的《罗马建国史》第130页,以及韦什里乌斯版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伊索克拉底颂》第92页中都有相关论述,以资参考。——原注

[22]见德摩斯梯尼的演说《论假使节》和《驳迪莫莱特斯》。——原注

德摩斯梯尼(公元前384—公元前322),雅典民主派政治家。——译注

[23]每个人可抽当选者和候补者两个签,如果当选者被否决了,那么候补者就可以替补上去。——原注

[24]参考阅读西塞罗的《法律》第一章、第八章。——原注

[25]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法律规定选举时,每个公民都要领取两张表格,上面标着“a”字的是第一张表格,意思是“我不同意”;上面写着“u”和“r”字的是第二张表格,意思是“我同意”。当时称这些法律为“表格法”。——原注

[26]在雅典,实用的是举手的方式进行选举。——原注

[27]比如说,在威尼斯就是这样。——原注

[28]在里西亚斯的《针对亚哥特拉演讲的驳斥》第八章第三十七节中有相关记载:为了掌控选举,雅典的三十位统治者做出规定,最高裁判所和元老院的成员要公开进行选举。——原注

[29]在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九章第三十七节都有相关论述,以资参考。——原注

[30]见爱迪逊的《意大利游记》第16页。——原注

爱迪逊:英国记者。——译注

[31]刚开始的时候,元老院的新成员由执政官任命。——原注

[32]根据孟德斯鸠的《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九章所述,正是因为这样,罗马共和国才覆灭的。——原注

[33]参阅杜纳佛的《利凡得游记》。——原注

[34]在卢卡斯,官员只能任职两个月。——原注

[35]参阅狄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十八卷第601页,劳多曼版。——原注

安提帕特(公元前382—公元前301),马其顿国王,希腊时代一个伟大的统帅。——译注

[36]在劳多曼版狄奥多罗斯所著的《世界文库》第十八卷第601页中有相关记载。——原注

[37]约翰·劳(1671—1784),英国银行家、经济学家。——译注

[38]君主政体的基本政制都被阿拉贡国王费迪南德毁掉了,因为他把自己加封为所有等级的首领。——原注

[39]关于所有东方国家设置宰相一职的事宜,曾在萨尔丹的《波斯游记》中有记载。——原注

[40]这一不同点关系到众多法律,可以牵引出诸多的结果,所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原注

[41]这个人指的是克伦威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宗教领袖。——译注

[42]苏拉(公元前138—公元前78),古罗马政治家,独裁者。——译注

[43]可以从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和柏拉图的《答辩篇》中找到相关资料。——原注

[44]腓力(公元前386—公元前336),马其顿的国王。——译注

[45]在德摩斯梯尼的著作《对埃利斯图吉东的反驳》第一章第五十一节中关于雅典有两万公民的论述,可以作为参考。——原注

[46]德米朗(公元前350—公元前283),雅典政治家。——译注

[47]阿泰奈的《哲学家盛宴》中记载:“有两万一千公民,四万奴隶,一万异族人。”以资参考。——原注

[48]他们曾经制定了一条准则:无论谁把演出戏剧的钱挪为军费使用,就判谁死刑。而且他们视该准则为法律。——原注

[49]波奥蒂亚的一座城市。——译注

[50]古城名,坐落于非洲北海岸。——译注

[51]战争又拖后了三年之久。——原注

[52]在贵族政体中,公罪因为关系着大众,就不会受到惩罚;私罪因为不受公众事务的惩办,就不会受到惩罚。——原注

[53]此处的美德把人引向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属于政治美德。对个人的伦理美德我很少提到,对由神启示的道理从来不提。对此内容的深入论述将出现在此书第五章第二节。——原注

[54]他说:“出身卑微的人一身穷酸相,不容易相处,所以不要使用这种人。”——原注

[55]关于这句话的意思,请根据前面的脚注进行理解。——原注

[56]在此处,好人只是从政治意义上说的。——原注

[57]见本章第五节脚注1。——原注

[58]佩里所著的《大俄罗斯时局》第447页有相关内容,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59]这种事情在军事贵族政体中是经常发生的。——原注

[60]苏丹:伊斯兰教历史上的一个官职,类似总督。——译注

[61]里戈创作的《奥斯曼帝国》第一章第二节论述了相关内容,以资参考。——原注

[62]迪塞尔索神甫曾记录过这次革命,可以参考阅读他的著作。——原注

[63]图密善(51—96),罗马帝国皇帝,弗拉维王朝最后一位皇帝。——译注

[64]图密善的政府属于专制政体,是军事性质的。——原注

[65]相关内容可以参考萨尔丹所著的《波斯游记》第四卷第十八章。——原注

[66]相关内容可以参考萨尔丹的著作《波斯游记》第六卷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三章。——原注

[67]吉斯公爵:法国1528年创立的一个贵族封号,这里指第三代公爵亨利一世·德·洛林。——译注

[68]圣巴托勒缪之夜:也叫圣巴托洛缪大屠杀,法国耶稣会在巴黎对雨格诺派进行的疯狂屠杀,由于事件发生在1572年8月24日凌晨,史称圣巴托勒缪之夜。——译注

[69]详情参阅多比涅的《1550—1601世界史》。——原注

[70]荣宠就是一种成见,宗教一段时间想要把它摧毁,一段时间又想为己所用。所以,这里说的是一种事实,并不是在建议其这样做。——原注

[71]详情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原注

[72]伊巴米浓达(公元前418—公元前362),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译注

[73]莱库古(公元前700—公元前630),斯巴达的立法者。他是斯巴达王的二王子,哥哥死后他继承了王位,后来他把王位让给了自己的侄子。——译注

[74]《塞瓦朗勃人的历史》:法国空想社会主义作家德尼·维拉斯的代表作,书中描述的是一个叫塞瓦朗的虚构国家的历史及其社会制度、政治体制、风土人情。——译注

[75]腓罗佩门强迫斯巴达人放弃自己的儿童教育法,因为他心里清楚,如果不这样,斯巴达人的后人高昂的志气永远都不会磨灭。参阅普鲁塔克《腓罗佩门》,参阅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原注

[76]克里特人用长达三年的时间来捍卫自己的法律。详情参阅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与那些伟大的国王们相比,克里特人为了自己的法律进行了更多的抵抗。详情参阅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原注

[77]详情参阅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原注

[78]详情参阅西塞罗《致阿提库斯》第一卷第一章。——原注

[79]裴恩(1644—1718),英国人,在北美创建了殖民地。——译注

[80]巴拉圭的印第安人拥有自卫的火器,只需要缴纳五分之一的贡品,他们不隶属于某些领主。——原注

[81]详情见普鲁塔克的《找寻希腊物什》第三十章。——原注

[82]比如说古代希腊的各个城邦。——原注

[83]米诺斯:传说中克里特岛诺索斯城邦的国王,米诺斯王朝的立法者。——译注

[84]阿卡迪亚人:古希腊时期在北美洲东北部生活的人的通称,这里曾是法国的殖民地。——译注

[85]西内特:古希腊时期城邦之一。——译注

[86]波利比乌斯:希腊人,晚年为罗马公民,古罗马著名的历史学家。——译注

[87]提奥弗拉斯特: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译注

[88]普鲁塔克:罗马帝国时期希腊著名的作家、哲学家、历史学家,详情参见其《佩洛皮达斯传》。——原注

[89]斯特拉波:古罗马地理学家、历史学家,详情参见其《地理志》第一卷。——原注

[90]参阅柏拉图的《法篇》及《理想国》。他在《法篇》中写道:“城邦中的重要场所包括音乐堂和体操馆。”他在《理想国》中写道:“哪些音乐会陶冶出恶劣?哪些音乐会陶冶出粗鲁?哪些音乐会陶冶出截然相反的品质呢?对此,达蒙可以告诉你们。”——原注

[91]详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七节。他说:“在雅典,狄奥凡特曾制定法律,手艺人被他定义为公众的奴隶。”——原注

[92]色诺芬在其《忆苏格拉底的言行》第五卷有过这样的言论。——原注

[93]在《法篇》第七卷及《政治学》第七卷第十节,分别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奴隶耕种土地”的主张。亚里士多德曾说:“在最优秀的共和国中,往往是公民从事农业生产,因为刚开始的时候,希腊的城市都生活在贵族政体之中,所以只有在古老的政府被腐化成民主政体时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由此可以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奴隶在从事农业生产。——原注

[94]比如小酒店经营者。——原注

[95]关于柏拉图惩罚经商的公民的主张,详见其《法篇》第十一卷。——原注

[96]详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十卷。——原注

[97]源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八卷第三节:“体操用来习练者的身体,教练者则凭技艺参加各种体育竞技。”——原注

[98]源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八卷第四节中,对斯巴达人剽悍民风的描述:“斯巴达人从小接受训练,因此凶悍至极。”——原注

[99]普鲁塔克《佩洛皮达斯传》。佩洛皮达斯,底比斯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原注

[100]罗慕洛斯(公元前771—公元前717),罗马的建造者。——译注

[101]见普鲁塔克所著的《梭伦传》。——原注

[102]见普鲁塔克所著的《梭伦传》。——原注

[103]科林斯的菲隆劳斯在雅典确立一部法律,规定土地份额应该始终与继承数量保持一致。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节。——原注

[104]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八卷。——原注

[105]科尼利厄斯·尼波斯著有一部《序言》,他在著作中说,亚伯拉罕在提起萨拉的时候说:“我与她是同父异母,她是我的妹妹。”可见这种风俗渊源流长。各民族以前都是根据同一理由制定相同法律的。——原注

[106]菲隆(公元前20—公元前55),希腊哲学家。——译注

[107]参阅斯特拉波所著的《地理志》第十卷。——原注

[108]塞涅卡说:亚历山大里亚允许与全姐妹结婚,而雅典允许与半姐妹结婚。参阅塞涅卡的《克劳德之死》。——原注

[109]参阅《法篇》第三卷。这种法律柏拉图也制定过。——原注

[110]参考阅读亚里士多德《政治篇》第十二卷第七节。——原注

[111]普鲁塔克在《梭伦传》中说,梭伦主张分为四级:第一级,谷物和现金收入达到500米纳的人;第二级,收入达到300米纳,足以养一匹马的人;第三级,收入达到200米纳的人;第四级,一切靠出卖体力维持生计的人。——原注

[112]库里乌斯(?—公元前270),古罗马将军、政治家,曾四次当选执政官。——译注

[113]参阅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之古代君王和将军传略》,当时有很多土地被征服,于是士兵们就要求得到更多的土地。——原注。

[114]这些法规应该多多制约女子的陪嫁。——原注

[115]在罗马,元老院的成员终身任职,官员们任期一年。——原注

[116]参阅色诺芬的《斯巴达的政体》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其中这样说:莱库古认为应从年长者中选出元老院的成员,如此一来,他们就算老得不能动了仍然会严格地要求自己。另外,他还有一个观点,那就是,年轻人的勇气应该由老年人来判断,如此一来,与年轻人旺盛的生命力相比,老年人的年龄更加显赫。——原注

[117]就连最高法院也要接受监督。——原注

[118]见色诺芬所著的《斯巴达的政体》第八章。——原注

[119]由罗马历史可以看出,这种权力的执行非常有利于共和国。我所说的这一种情况只针对最腐朽的时期。当奥鲁斯·伏尔维乌斯已经去找卡迪利纳的路上时,却被他的父亲唤了回去,然后被处死了。这样的事情其他的公民也做过。参阅狄奥的著作《罗马史》。——原注

[120]现在的威尼斯人都相当识相。威尼斯人在看到一位威尼斯贵族和一个“大陆”上的绅士发生冲突,进行教堂位次争夺战时,就做出了决定,他们认为在威尼斯之外的地方,威尼斯贵族并不比其他公民享有优先权。——原注

[121]该规定被罗马的十人团放在最后两表中。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十章。——原注

[122]其做法就如同现在的一些贵族一样。非常严重地减弱了国家的力量,其严重程度也就这样了。——原注

[123]与罗马人在这方面的做事方式有关的内容可以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十四卷。——原注

[124]参阅阿姆洛·德·拉·乌赛的《威尼斯政权史》第三部分。狄特·李维所著的《古罗马史》第二十一章说:“克劳德法规定,元老院成员不允许拥有载重40桶以上的船只。”——原注

[125]检举人可以往石兽的嘴里塞检举信。——原注

[126]在雅典,税务官自己不做任何工作,却要求所有官员都要进行工作汇报。——原注

[127]监察官连同事们的工作都无权过问。监察官不能向同事们征求意见,只能各自记录各自的。要不然,监察就等于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作用。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六十九章。——原注

[128]阿姆洛·德·拉·乌赛在其著作《威尼斯政权史》第30—31页中说,威尼斯实行的就是长子继承制。——原注

[129]倘若法定的继承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行使继承权,他可以指派另一个人替他继承。——译注

[130]一些贵族政体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贵族。——原注

[131]参阅《从商法典》第三条,在君主政体下,只有平民才能从事贸易。这部法典是相当符合情理的。——原注

[132]见黎塞留所著的《政治遗嘱》。——原注

[133]塔西佗说:“蛮族之人认为,快捷是王者的风格,而拖拉则是奴性的象征。”见其著作《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二章。——原注

[134]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他曾在《法律》的第三章第十节这样写道:“保民平民官的权力太大了吗?谁说不是呢?可是民众的力量更加强大,暴躁而猛烈,之所以没有表现出来,是因为有首领约束他们。首领知道深思而后行,否则,处于亢奋的民众根本不清楚自己面前的危险有多大。”——原注

[135]参阅本书第二章第四节第一个脚注。——原注

[136]源于枢机主教雷斯的回忆录和他的其他历史著作。——原注

[137]参阅《政治遗嘱》。——原注

[138]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辑第315页。——原注

[139]普芬道夫在《通史》中有过关于瑞典史的描述。——原注

[140]彼得一世:俄罗斯罗曼诺夫王朝第四代沙皇,也是著名统帅,因其功绩卓著,被后世尊称为“彼得大帝”。——译注

[141]萨尔丹说,大臣会议在波斯是不存在的。——原注

[142]里科在1678年版的《奥斯曼帝国史》第196页提到过。——原注

[143]参阅圣乔治的《斯巴达的曾经与当下》及里科的《奥斯曼帝国史》,其中对土耳其人遗产继承问题有相关叙述。——原注

[144]万丹国:一个很小的国家,位于爪哇岛,十七世纪末成为荷兰的殖民地。——译注

[145]在《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中,提到了勃固国(缅甸的一个古国——译注),其法律规定:如果死者尚有子女,其遗产的三分之二为国王所有。——原注

[146]该国1711年宪法最为详细,其他多部宪法也有提到。——原注

[147]参阅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原注

阿塔薛西斯:波斯国王之一。——译注。

[148]参阅本书第十四章关于法律与气候性质关系的论述。——原注

[149]参阅拉·基耶提耶尔的《斯巴达的现在和过去》第463页。——原注

[150]假如遭遇了良性的破产,允许缓期付款。——原注

[151]要想使这个制度确立下来,必须在《尤里安法》的“财产转让”一款的约束下。从此以后,人们不会再因为这一点而进监狱,也不再以财产转让而感到羞耻。——原注

[152]我认为,雅典共和国对没收财产好像过于热衷了。——原注

[153]参阅《民事法典》,其中对被没收的财产有相关的规定。——原注

[154]参阅博丹的《论共和国》第五章第三节。——原注

博丹:法国哲学家。——译注

[155]“太阳在落山的时候,是非常温柔平和的。”这句话出自塞涅卡的《特洛伊妇女》,这是一个悲剧。——原注

[156]《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80页有记载。——原注

[157]出自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158]参阅《法典》第六章朱利安法“惩办向他人索要贿赂”条。——原注

[159]意思是不值得一提的小物品。——原注

[160]柏拉图认为,拒绝担任公职象征着共和国腐败。参阅其著作《理想国》第八卷。他在《法篇》第六章中说出他的观点:对这类人进行罚款。在威尼斯,对这种人实行流放,以示处罚。——原注

[161]撒丁国王:维克托·阿马戴乌斯二世。——原注

[162]为了恢复自己以前的职务,有几个百人长不断地向人民呐喊。其中一位百人长说:“同胞们,保卫共和国的所有职位都应该被看成无上光荣的,这才是正确的。”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十二章第三十四节。——原注

[163]参阅奥勒留·维克托的《英豪传》恺撒篇。罗马皇帝伽利埃努斯不许元老院成员加入军队,就算是接近军队都不行,以此来阻止贵族精英掌握政治权力。——原注

[164]奥古斯都(公元前63—公元14),罗马帝国的开国君主,世界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译注

[165]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二章。奥古斯都把元老院成员、行省总督和省督携带武器的权力剥夺了。——原注

[166]君士坦丁堡就是这样。参阅索西穆斯的著作《历史》第二卷。——原注

[167]普洛柯比乌斯:罗马历史上一个短命的皇帝。——译注

[168]瓦林斯:东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杀害普洛柯比乌斯而夺得帝位。——译注

[169]安米阿奴斯·马西利纳斯说:“古代习俗规定战争规则。”参阅其著作《罗马史》第三十四章。——原注

[170]从“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使节团”摘录而来。——原注

苏伊达斯:希腊词汇学家,著有《辞典》一书。——译注

[171]阿纳斯塔西乌斯:东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译注

[172]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八卷。——原注

[173]西班牙的任何官职都是选任的,可见那里是多么懒惰。——原注

[174]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章第391页。成文法没有出现在马祖立巴塔姆。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辑。印度审理案件的根据只是习俗。吠陀经和别的类似书籍中只有宗教箴言,都没有公民法。——原注

[175]这种人指恺撒、克伦威尔和别的很多人。——原注

[176]拉丁文“nonliquet”的翻译。——原注

[177]由于人民希望进行庄重而可信的审判,所以这些审判程序是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来确立的。参阅《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章“法律的起源”。——原注

[178]“凭借诚信”几个字都会被写在这种案件上。——原注

[179]在法国,假如债务人没有把所欠的债款交付或提存,就算债权人要求偿还比债款更多的金额,诉讼费也必须由债务人承担。——原注

[180]参阅马基亚维利的《评论狄特·李维作品前十卷》第一卷第七节。——原注

马基亚维利(1469—1527),生于佛罗伦萨,是意大利著名的历史学家、思想家。——译注

[181]参阅西塞罗的演说《为凯辛纳写的辩词》,其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原注

[182]雅典有这条法律,而苏格拉底不愿使用这条法律,德摩斯梯尼是这样说的。——原注

[183]参阅斐乐斯图特的《诡辩家传记》第一卷“埃斯基涅斯传”。——原注

斐乐斯图特:希腊哲学家。埃斯基涅斯:雅典政治家、演说家。——译注

[184]参阅德摩斯梯尼的《论王位》第494页,法兰克福版1604年。——原注

[185]参阅柏拉图的《书函辑录》第八封。他主张,国王不应该亲自审理可能判处死刑、流放的监禁案件,因为他也是祭司。——原注

[186]参阅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二卷第62页“德·莱瓦雷特公爵审讯录”。——原注

[187]参阅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二卷第236页,后来此案又改判了。——原注

[188]塔西佗(55—120),古罗马历史学家,在罗马史学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译注

[189]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二十四章。——原注

[190]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五卷。——原注

[191]参阅《历史》第五卷。——原注

索西穆斯:希腊第四十一任教皇。——译注

[192]阿卡狄乌斯(377—408),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3]这样的混乱现象在小狄奥多西统治期间也发生过。——原注

[194]查士丁尼(483—565),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5]参阅《秘史》。——原注

[196]罗马的执政官之一。——译注

[197]参阅《民法全集》第二卷第二十四章“法学溯源”。——原注

[198]参阅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一代第三章第四十四节。阿皮乌斯看到这位女子的父亲没有出庭,就意识到这是一个枉法的好时机。——原注

[199]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章。对这些告密者的奖金,塔西佗曾提起过。——原注

[200]参阅柏拉图的《法篇》第九卷。——原注

[201]就这一点而言,中国的情形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是一样的,后面的篇章中,我会加以说明。——原注

[202]在让·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1512年哥特版中,第二卷第198页就有这样的记载:“想要得到保释,贵族要交纳60锂的保释金,非贵族则是40苏。”另外,在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的习惯法》第三十六章第61页也有同样的记载。——原注

锂、苏:古法兰西货币单位,1锂相当于20苏。——译注

[203]详情参阅德方丹的《诤言》第十三章,特别是在第22条,描述得更为详细。——原注

[204]《瓦雷烈法》由瓦雷烈·普勃里科拉所著,此后又经历了两次修改,修改者皆是瓦雷烈同族官吏,这一点,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第十章第五节中曾谈到过。目的只是为了完善其措施,增强其存活力,而不是使该法的力量加强。——原注

[205]《拜尔希安法》制定于公元前300年,也就是罗马建国第454年,为的就是对公民的保护。——原注

[206]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中这样说道:“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恶劣行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处罚。”——原注

[207]这里指的是裂鼻或者割耳。——原注

[208]详情参阅色诺芬的《希腊史》,其第二卷第二章第二十节至第二十二节有记述。——原注

吕山德:斯巴达海军将领。——译注

[209]详情参阅《道德论集》,第十四章“论国务掌门人”有记述。——原注

[210]详情参阅坎弗尔的《日本史》,1690—1692年这段历史中有详细记述。——原注

[211]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三卷第428页有记述。——原注

[212]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五卷中有相关记述。——译注

[213]当因刑罚严酷而损害到人们的精神时,希望把这种做法看作一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原注

[214]因为在当时一切事务由军事首领全权处理,所以“皇帝”在这里指当时的军事首领。——译注

[215]大老:在这里指当时的宗教首领。——译注

[216]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五卷第二部分有记述。——原注

[217]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五卷第二部分有记述。——原注

[218]见狄奥《罗马史》,在其第三十六卷第二十一章有这样的记述:“如果有人犯罪就要被处以罚金,终身不能入元老院,而且终生不能被录用。”——原注

[219]狄奥:原名卡西乌斯·狄奥,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历史学家。——译注

[220]基本上全是死刑,其中包括火刑,就连偷窃也是要被判处死刑的,诸如此类。——原注

[221]详情参阅《罗马史》第一卷第二十八章。——原注

[222]苏拉与十人团的想法是一致的,主张对写文抨击政府的作者施以重刑。——原注

[223]详情参阅《罗马史》第一卷第二十八章。——原注

[224]苏拉,全名卢修斯·克纳里乌斯·苏拉,古罗马统帅、政治家、独裁者。该法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译注

[225]苏埃托尼乌斯《尤利乌斯·恺撒》第六十二章,“由于富人容易因富而藐视法律而做出违法的事,如果对犯了罪的他们的处罚只是流放,那么他们的财产照样归他所有。所以,他增加了对罪行的惩罚力度”。——原注

[226]详情参阅《法学阶梯》及克纳里法第三条,另外《查士丁尼安法典》也有不少相关条文。——原注

[227]马克西米努斯:首位蛮族出身的罗马皇帝。——译注

[228]卡皮托里尼:罗马历史学家,公元前392—389年任罗马执政官。——译注

[229]详情参阅卡皮托里尼《两位马克西米努斯》第八章。——原注

[230]详情参阅尼塞弗卢斯《君士坦丁堡史》。——原注

[231]详情参阅尼塞弗卢斯《君士坦丁堡史》。——原注

[232]详情参阅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6页。——原注

[233]详情参阅佩里《大俄罗斯时局》第229页。——原注

[234]这里指英国。——原注

[235]在雅典,只要不是大逆之罪,司法者不允许刑讯有案件当事人,见吕西亚斯《反阿尔戈拉的演说》。定罪前不得刑讯,刑讯要等到判刑三十天后才能进行,见库里乌斯·佛图那图斯《修辞学》第二章。在罗马,出身、门第、爵位和军职都可以成为免受刑讯的资本,见朱利安法第三条、第四条。而西哥特人则对刑讯有着明智的限制。——原注

[236]坎弗尔在《日本史》第二卷第三章第121页有相关记述。——原注

[237]出自《古兰经》,详情参阅《古兰经·黄牛》。——原注

同态报复法:指一种以人身偿债的手段。——译注

[238]“假如某人被人打断了胳膊或腿,除受害者同意,否则打人者就得以相应的部位偿还。”详情参阅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章。——原注

[239]详情参阅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章。——原注

[240]在《西哥特法》第六卷第四章第三节、第五节都有相关的记述。——原注

[241]在卡尔西拉索的《西班牙人内战史》有相关的记述。——原注

[242]柏拉图在《法篇》第九卷中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不但不应受到惩罚,而且不应该得到赞美,因为他们不像他们父亲或儿子。——原注

[243]详情参阅埃瓦格里乌斯的《教会史》。——原注

莫里西乌斯:东罗马皇帝。——译注

[244]阿那斯塔修:西罗马帝国皇帝。——译注

[245]伊撒克二世:东罗马帝国皇帝。——译注

[246]参阅柏拉图的《法篇》第五卷。世袭的土地被定为第一级财产,柏拉图主张,其他财产不应该比世袭财产的三倍多。——原注

[247]英国作家曼德维尔在其著作《蜜蜂的故事》中说:一些大城市的人为了赢得他人更多的尊重,也就是获得比他本应获得的尊重更高的尊重,特意穿着超出他的身份的衣服。庸俗之人感觉,如此得到的快乐,差不多比他所有的愿望得到满足时得到的快乐还要多。参阅《蜜蜂的故事》第一卷第133页。——原注

[248]见本书第五章第三节与第五节。——原注

[249]雷吉厄姆:意大利的一个城市,曾在公元前280年发生过大屠杀。——译注

[250]锝:古币名。——译注

[251]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在其著作《品德与邪恶》中曾引述了狄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三十六章的部分内容,对此曾有讲述,以资参考。——原注

法莱纳:古意大利地名,盛产葡萄。——译注

[252]塔兰:古币名。——译注

[253]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在其著作《品德与邪恶》中曾引述了狄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三十六章的部分内容,其中说:“人们都要比较着看谁最擅长奢侈。”以资参考。——原注

[254]参阅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第四十四章。——原注

[255]见狄奥·卡西乌斯的《罗马史》第五十四章第十六节。——原注

[256]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三卷第三十四章。——原注

[257]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三卷第三十四章,“某种更加美好、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已经取代了古人的简单朴素”。——原注

[258]参阅弗罗鲁斯的《狄特·李维摘录》第三卷第十二章,“过不了多长时间,富贵就会滋生穷困”。——原注

[259]参阅马尔卡的《西班牙史》第1429页,此条命令被列为雅克一世《宪法》第六条,颁布于1234年。——原注

[260]在瑞典,高级葡萄酒和其他一些珍贵商品是禁止进口的。——原注

[261]见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节。——原注

[262]在共和政体中,奢侈一直是被禁止的。——原注

[263]杜赫德在其著作《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中曾报道了一道圣旨,说的就是该内容。——原注

[264]参阅杜赫德在其著作《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中关于中国第二十一朝第三位皇帝的叙述。——原注

[265]参阅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48页。——原注

[266]色诺芬曾著一个以“席埃罗”为题的对话录,以资参考。在《道德论集之谈爱情》第600页,普鲁塔克对真正的爱情这样说:“根本不关妇女什么事儿。”当时的普遍思想可以从他的这句话中得以印证。——原注

[267]雅典专门设立了一个监督妇女行为的官员。——原注

[268]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96页。家事法庭由罗慕洛斯设置。——原注

[269]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三十九卷。假如出现酒神节谋反事件,就会提交给家事法庭,有伤妇女和青年风气的群众性集会就是针对共和国的谋反。——原注

[270]罗慕洛斯制定制度规定,丈夫往往会单独一个人在亲属面前审讯妻子,假如遇到重大的案件,丈夫就在亲属中挑选五个人,与之一起审讯。所以,乌尔庇安把有关风气的案子划分为重案和轻案,见其《法律和拜星教》第六篇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原注

[271]参阅《法典》第二卷第二节“休妻”,“过去对风气的审判有所规定,但是使用得并不多,所以就彻底荒废了”。——原注

[272]这里指特殊的审判。——原注

[273]君士坦丁说:“肆意妄为的外人搅乱安定的家庭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他彻底取消了这种控诉。——原注

[274]西克塔斯五世(1521—1590),罗马耶稣会教皇。——译注

[275]见列梯的《西克塔斯五世传》。西克塔斯五世颁下诏令,如果妇女有不端行为,丈夫就必须向他提出控诉,否则,就把他处以极刑。——原注

[276]这句俗语是:我求求你们,不要像叔父那样呵斥我。——原注

[277]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有一种巴比安法,此法规定:如果一个妇女生育了三个孩子,就可以免受监护。——原注

[278]这种监护被日耳曼人称为mundeburdium。——原注

[279]一个年轻人因为娶了一个同他有过非正常关系的女人,而被带到了奥古斯都面前。对于他的行为,奥古斯都手足无措、迟疑不决,不仅不敢表示赞同,而且不敢予以惩罚,过了好久才说:“骚乱是导致这些恶劣事情的根源,把它全部忘掉吧。”元老院向他提出要求,让他整治妇女风气,而他为了回避他人的要求,竟然让他们如他一般去惩治自己的妻子。元老们不知道他是怎样惩戒他的妻子的,就请他说一说(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恰当的问题)。参阅狄奥的《罗马史》。——原注

[280]塔西佗在其《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四章中说:“男女之间产生过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把这定为亵渎罪和大逆罪,就跟祖先们的慈善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相背离了。”——原注

[281]对于该法,《法学阶梯》提到过一些,不过对刑罚没有谈论。因为惩治乱伦,也只是处以终身流放,所以据猜测,可能是放逐。可以参考阅读本书的“诉讼”“寡妇嫁给何人”等章节。——原注

[282]塔西佗在其著作《编年史》第二卷第一章中说:“提比略犯下了通奸罪,但他不给以最严酷的刑罚,而是建议他的亲属,遵照古代的先例,将他流放到距离罗马万里之外的地方。奸夫曼里乌斯要去意大利和非洲,但他提出反对。”——原注

[283]塔西佗在《编年史》第四卷第十九章中说:“用古代的术语掩饰新的罪行是提比略的特点之一。”——原注

[284]苏埃托尼乌斯(75—140),罗马帝国历史学家。——译注

[285]尤维纳尔(58—183),罗马著名作家。——译注

[286]马提亚尔(38—102),罗马著名诗人。——译注

[287]参阅斯特拉波的《地理志》第四卷,他在著作中说:“当时,马赛是最睿智的共和国,它规定,嫁妆不能多于一百银埃居,嫁衣不能多于五件。”——原注

埃居:一种法国古货币。——译注

[288]大马士革的尼古拉曾从斯托巴乌斯的著作中引述了一些片段,以资参考。参阅《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作品集》。——原注

[289]参阅《理想国》第五卷。甚至连男女经常约会,他也是准许的。——原注

[290]详情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辑。——原注

[291]详情见《游几内亚记》法译本第二部分第166页,其中对黄金海岸王国有相关叙述。——原注

[292]叙拉古:指现在的锡拉库萨城,位于意大利的西西里岛上。——译注

[293]见普鲁塔克的《提摩勒翁和狄奥传》。——原注

[294]这里的元老院指的是狄奥多罗斯在《世界文库》第十九卷第五章中所说的六百人元老院。——原注

[295]暴君被赶走后,外邦人和雇佣兵成为这个城市的公民,内战因此而暴发。共和国因为人民在反抗雅典人的战争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产生了变化。两个年轻的官员很有激情,一个拐走了另一个的小男孩儿,但他的妻子却被另一个拐走了,他们的行为使共和国政体的形式产生了变化。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七卷第四章。——原注

[296]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四章。——原注

[297]萨拉米海战:指公元前480年希腊人与波斯人在萨拉米海湾进行的一次决定性战争,希腊人在战争中取得了胜利。——译注

[298]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四章。——原注

[299]贵族政治演变为一个人独裁的政治。——原注

[300]世袭贵族政体的缺陷被一些共和国应用法律纠正了,在这方面,威尼斯做得最好。——原注

[301]参阅《腓力史摘要》第六卷第九章。雅典人没有了美德,查士丁认为是伊巴米农达死亡造成的。他们在节庆上花去了所有的收入,再也不喜欢处处超过他人了。而马其顿人却在他们经常不顾城堡而忙于晚宴的时候悄无息地壮大起来。——原注

[302]参阅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648页,从《明代作品选》转引而来。——原注

[303]见《狄奥遗篇》第五十八卷第十四章,转引自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的《品德与邪恶选摘》。其中说,提比略统治时期,荣宠因他为告密者树立雕像并赐予胜利大奖而受到贬低损害,那些具有荣宠资格的人因此而开始鄙视荣宠。塔西佗在《编年史》第十四卷第七十二章中说,尼禄发现了一个谋反集团,他进行了惩治,然后将胜利大奖颁发给佩特罗尼乌斯·图尔皮利安乌斯、涅尔瓦、提吉利努斯。塔西佗还说,罗马将军们对参战充满了鄙视,因为他们看不起荣宠。在人们的眼中,胜利什么也不是。——原注

佩特罗尼乌斯·图尔皮利安乌斯(?—66),罗马官员和作家。——译注

涅尔瓦(35—98),古罗马帝国第一位君主。——译注

提吉利努斯:罗马帝国的禁卫长官。——译注

[304]美杜莎:希腊神话中的一个女妖,其形象通常为带有双翅的蛇发女人。——译注

[305]这个国家的君主非常清楚自己政体的原则。——原注

[306]康茂德(161—192),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译注

[307]参阅希罗迪安所著的《历史》。——原注

[308]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二卷第十章。——原注

[309]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第88页。所谓一致对敌就是人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联合起来,一起对付外面的敌人。——原注

[310]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九卷。——原注

[311]在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有关于“年长者是不是应该参加公共事务”的论述,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312]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五卷。——原注

[313]体育运动分为舞蹈和角斗两个部分。所有的舞蹈都与还没达到上战场年龄之人非常合适,比如克里特的古莱特武装舞蹈、雅典的帕拉斯武装舞蹈、斯巴达的卡斯托耳和波吕丢刻斯武装舞蹈。柏拉图对古人创立的各平舞和剑舞大加赞赏,称角斗是对战争的想象。见其《法篇》第七卷。在柏拉图前引书中有关于剑舞在军事记述中的应用的内容,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314]马提亚尔说:“或者是淫乱的斯巴达角斗场的竞技,这是莱达所喜欢的。”参阅其著作《短诗集》第四卷讽刺诗第55首。——原注

[315]普鲁塔克(46—120),罗马帝国时期希腊著名作家、历史学家。——译注

[316]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关于罗马事物第四十个问题。——原注

[317]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关于罗马事物第四十个问题。——原注

[318]伊巴米农达(公元前418—公元前362),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将军、政治家。——译注

[319]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的“杂谈”第二卷第5题。——原注

[320]格拉古兄弟(公元前163—公元前133),罗马共和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译注

[321]德鲁苏斯(?—公元前91),罗马共和国保民官。——译注

[322]安东尼(公元前82—公元前30),罗马共和国三大执政官之一。——译注

[323]参阅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一卷“绪论”。——原注

[324]昆克提乌斯·金吉纳杜斯:罗马共和国的一个执政官。——译注

[32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三卷。——原注

[326]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二卷。——原注

[327]西庇阿(公元前236—公元前184),古罗马名门贵族,罗马执政官之一。——译注

[328]大概过去了一百年。——原注

[329]克劳迪乌斯:罗马的监察官。——译注

[330]见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八卷、普鲁塔克的《西塞罗传》、西塞罗的《致阿提库斯》第四卷第10封、第15封信以及阿司卡尼乌斯的《算命》关于西塞罗的论述。——原注

[331]查理曼(742—814),中世纪800年左右的法兰克王国国王。——译注

[332]亚历山大(公元前356—公元前323),即亚历山大三世,亚历山大帝国的皇帝。——译注

[333]阿提拉(406—453),古匈奴的领袖和皇帝。——译注

[334]见勒克莱尔所著的《联合省史》。——原注

[335]杜赫德神甫认为中国是由棍棒统治的。——原注

[336]参考阅读郎克的相关论述。——原注

[337]安森(1697—1762),英国近代海军改革者、海军上将。——译注

[338]巴多明(1663—1741),曾来中国传教的传教士。——译注

[339]参阅《中华帝国全志》第十八卷,那几个基督教徒亲王是苏努家族的成员。——原注

[340]当时,有一些中国官员声称中国的法律不准许洋人在中国传教,传教士们就借助康熙皇帝的权威使之闭上了口。关于此内容我们可以从杜赫德神甫的作品中看出来。——原注

[341]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十四节。——原注

[342]在《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十一章中有关于一位总督提倡垦荒的内容,以资参考。——原注

[343]见詹尼森的《联省国》。差不多五十个共和国联合在一起,组成了荷兰,这些共和国各有差异。——原注

[344]公民的自由、财富、女人、孩子、宗庙及墓地。——原注

[345]意大利中西部的古城邦之一。——译注

[346]包括希腊的马其顿地区及保加利亚的西南角。——译注

[347]鞑靼:东欧伏尔加河中游地区的居民,广义可指俄国境内使用突厥语各族的统称。——译注

[348]摩尔达维亚:东欧的一个地区。包括今罗马尼亚东北部、摩尔多瓦、乌克兰的局部地区。——译注

[349]瓦拉契亚:位于南喀尔巴阡山与多瑙河之间的一个地区,在今罗马尼亚境内。——译注

[350]特兰西瓦尼亚:位于喀尔巴阡山麓地区,今属罗马尼亚。——译注

[351]库希老爷:欧洲一个贵族姓氏。这里指的可能是英王爱德华三世的女婿昂盖朗·库希。——译注

[352]查理五世:法国国王。——译注

[353]详情参阅蛮族的法律和本书第二十八章。——原注

[354]尤里克:西哥特王。——译注

[355]贡多巴德:勃艮第国王,《贡贝特法》的制定者。——译注

[356]罗塔里:伦巴第王,《伦巴第法》的制定者。——译注

[357]详情参阅《怯懦者路易传》,无名氏著。在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96页也有记载。——原注

[358]详情参阅巴尔贝拉克《古代条约史》第112条。——原注

[359]详情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九卷。——原注

[360]这里指的是托根堡。——原注

托根堡:瑞士东部的一个地区,该地人民曾于1706年开始为独立而战,战争一直持续了12年,最终取得了对圣加仑的胜利。——译注

[361]他是一个派别的首领。——原注

[362]汉诺:迦太基统帅和政治家,同时也是一位航海家和探险家。——译注

[363]就像加图要把恺撒交给高卢人一样,汉诺要把汉尼拔交给罗马人。——原注

[364]大赦法:也就是1738年10月18日法(热那亚的弗朗盖里版第六条),其中明确规定:“该岛总督只有逮捕和监禁疑犯的权力,而且必须马上向上级汇报,不可以只根据私下情报对任何国民施以肉刑。”详情还可以参阅1738年12月23日阿姆斯特丹《小报》。——原注

[365]见普芬道夫的著作《通史》。——原注

[366]吕底:小亚细亚的一个古国。——译注

[367]居鲁士(公元前600—公元前530),古代波斯帝国的皇帝。——译注

[368]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七章。——原注

[369]查理十二(1682—1718),瑞典国王。——译注

[370]利沃尼亚:欧洲北部波罗的海沿岸的一个地区。——译注

[371]波尔塔瓦:乌克兰东部的一个城市。——译注

[372]阿偈西劳:斯巴达的一个国王。——译注

[373]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一卷。——原注

[374]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一卷。——原注

[375]提尔:今黎巴嫩的苏尔。——译注

[376]大流士:古代波斯国王。——译注

[377]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三卷。——原注

[378]普鲁塔克曾在其著作《道德论集》中论述了亚历山大的命运,以资参考。其中说亚里士多德曾这样进谏过。——原注

[379]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380]参阅《勃艮第法》第十二篇第五条。——原注

[381]参阅《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五篇第一款。旧法中把族群区别看得比社会地位差异还要重要,此法规定把这一旧法废除了。——原注

[382]参阅《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七篇第一款、第二款。——原注

[383]叙利亚就爆发了这样的恐怖动乱,因为他们的国王们抛弃了帝国缔造者的计划,强迫犹太人使用希腊人的习俗。——原注

[384]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三卷,以及其他各卷。——原注

[385]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386]帕塞波里斯:世界十大帝国波斯的古都。——译注

[387]克里图斯:亚历山大的亲密战友,亚历山大在喝醉时把他误杀了。——译注

[388]参阅塔西佗的《阿库里克拉传》第十四章,他说:“甚至连国王也被他们看成了奴役的工具。”——原注

[389]纳迪尔沙(1688—1747),波斯国王。——译注

[390]西塞罗说:“对希腊人之间的冲突,我准许他们用自己的法律来解决,如此一来,他们就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人民了。这一点我沿用的是罗马执政官斯卡沃拉的法令。”——原注

[391]沙皇彼得下令,莫斯科人必须把长须剪掉,对此他们都说无法忍受。——原注

[392]罗马人提议为卡帕多西亚人建立共和政体,但卡帕多西亚人委婉拒绝了。——原注

[393]这个目标理应成为一个没有内部敌人,或自以为外来敌人已经被障碍物抵御住了的国家的目标。——原注

[394]自由否决权会带来一定的缺陷,这就是其表现。——原注

[395]威尼斯就是这样的。——原注

[396]比如说在雅典。——原注

[397]西德尼(1622—1683),英国理想主义政治活动家、诗人、学者。著有《政府论》一书。——译注

[398]国务官员:克里特每年都会由民众选出十位代行国王职务的官员。——译注

[399]尼多斯:古希腊的一个城邦,在今土耳其境内。——译注

[400]详情参阅艾迪安·贝赞斯的著作。这指的是民众每年一次所选出的官员。——原注

[401]在罗马,卸任之后的官员是可以被控告的。详情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中对保民官格奴梯乌斯案件的记载。——原注

[402]马略(公元前157—公元前86),出身平民,古罗马统帅、政治家。——译注

[403]塔西佗说:“小的事情君主关心,大的事情人人关心;就算是人民有权做出决定的事情,也会交由君主全面考虑。”参阅其著作《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原注

[404]出身贵族,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家。——译注

[405]拜占庭与卡尔克冬是希腊两座相对的古城,卡尔克冬建于先,作者之所以说它建于后,意在讽刺哈林顿对自由的探索是本末倒置。——译注

[406]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原注

[407]参阅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第十七卷。——原注

[408]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九章。——原注

[409]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原注

[410]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原注

[411]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四卷第八章。——原注

[412]塔尔昆(公元前534—公元前509),罗马的一个国王。——译注

[413]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120页、第四卷第242页和第243页。——原注

[414]在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卷中记载了塔纳吉尔的演讲词,在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29页记载了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条例。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415]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118页、第三卷第171页。——原注

[416]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三卷第167页、第176页。图鲁斯·霍斯提留斯派部队毁灭阿尔巴,就是受元老院法令的指使。——原注

[41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176页。——原注

[418]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由于瓦雷烈·普柏里克拉曾经发布一条非常出名的法令,如果某个公民没有经过人民的投票选举,不能担任任何公职,所以人民无法任命一切官员。——原注

[419]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三卷第159页。——原注

[420]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21]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29页。——原注

[422]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43页。在一些人看来,假如塔尔昆不阻止的话,平民政体或许早就被他建立起来了。——原注

[423]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24]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2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卷和第六卷。——原注

[426]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学溯源》中“法律”之第二卷第二十三节。——原注

[427]参阅普鲁塔克的《普柏里克拉传》第六章。——原注

[428]这里的人民大会指的是百人团人民大会。——原注

[429]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七卷,以及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卷。——原注

[430]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598页。——原注

[431]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五卷第320页。这不符合习惯。——原注

[432]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七卷。——原注

[433]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410页、第411页。——原注

[434]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605页。——原注

[435]曼里乌斯(?—公元前384),古罗马政治家。——译注

[436]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725页。——原注

[43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410页、第七卷第430页。神圣法规定,平民法可以由平民单独制定,这样的立法会议贵族可以不参加。——原注

[438]十人团被驱逐后的法律规定,贵族也必须受到平民法的制约,虽然他们没有参与投票。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725页,狄特·李维所著的《古罗马史》第三卷。在罗马416年,即公元前338年,独裁官普勃里乌斯·菲罗肯定了这项法律。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原注

[439]在罗马312年,即公元前442年,执政官们还在进行户口调查。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原注

[440]提比略·格拉古(公元前168—公元前133),罗马政治家、平民派领袖。——译注

[441]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人民可以拥有审理一切官员的行政命令的权力。——原注

[442]参阅波利比乌斯的《历史》第六卷。——原注

[443]罗马444年,即公元前310年。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九卷。元老院看到讨伐佩修斯的战争出现了危险,就决定停止此法的执行,对于这个决定,人民也赞同了。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五部第二卷。——原注

[444]参阅《狄特·李维集补遗》第二部第六卷。弗赖因什谬斯说,宣判权被人民从元老院手中夺走了。——原注

[44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第19页,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十卷第627页、第645页。毋庸置疑的是,司法权在没有设置司法官的时候是掌握在执政官手中的。——原注

[446]参阅《法制》第四卷。非常案件,指的是不按正常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注

[44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十一卷第709页。最让人痛恨的是,保民官们往往单独审理这些案件。——原注

[448]即公元前495年。——译注

[449]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360页。——原注

[450]拉丁文作albumjudicium。——原注

[451]从塞尔维法、科里尼法等法的一些片段,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那些必须被惩罚的罪行,这些法律是怎样指派法官的。对于法官的指派方式,法律规定有三种:一是抽签,二是挑选,三是挑选和抽签二者兼用。——原注

[452]西塞罗说:“不论是关于公民名声的案件,还是关于金钱的小案件,如果那些人没有经过当事人各方的同意,我们的祖先都不愿意让他们来审理案件。”参阅《为克伦希奥辩护》。——原注

[453]参阅塞涅卡的《论恩惠》第三卷第七章末尾。——原注

[454]参阅昆提利安的《雄辩术》第四卷第54页,1541年的巴黎版。——原注

[455]许多被称为十大法官的官员一起进行审讯,由一名司法官领导。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学溯源》“法律”第二卷第二十四节。——原注

[456]庞波尼乌斯在《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节中说:“执政官不能宣判罗马公民的极刑,除非有罗马人民对其进行吩咐。”以资参考。——原注

[45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五卷第322页。——原注

[458]按百人团划分而召集的人民会议叫百人团人民会议。曼里乌斯·卡皮托里尼的审判也是在这种人民会议上进行的。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六卷第二十章。——原注

[459]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学溯源》“法律”第二卷。——原注

[460]参阅乌尔比安的《纪要》,其中的一些片段提到了科里尼法的相关内容。这些文字被记录进了《摩西律例与罗马法校勘录》第一题,题名为“暗杀与杀人”。——原注

[461]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卷第一章。罗马340年,也就是公元前414年,就是按这个方法调查珀斯图尤斯被杀案的。——原注

[462]狄特·李维在《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九卷中对加布亚的秘密谋划进行了相关叙述。其中说,意大利的检查任务主要由元老院承担,这种做法特别针对了那里的犯罪行为。——原注

[463]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第三十八章。——原注

[464]即公元前150年。——译注

[465]参阅西塞罗的《布鲁图》。——原注

[466]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十三卷第四十六节。其中写道:“他们的任期被汉尼拔改成了一年。从这里可以证明。”——原注

[46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59页、第十一卷第735页。元老院法令拥有一年的法律效力,就算人民不承认也是这样。——原注

[468]公元前124年,也就是罗马630年。——原注

[469]参阅萨鲁斯特的《朱古达战争》第八十四章。其中说:“大部分市民是非常贫穷的。”——原注

[470]狄奥《历史的断篇》第三十六章是从君士坦丁·波菲隆戈图斯的《品德与邪恶》转引过来的。——原注

[471]穆基乌斯·斯卡沃拉:罗马英雄。——译注

[472]《品德与邪恶选摘》中记述了相关的历史。——原注

[473]参阅狄奥《历史的断篇》第三十四章,从《品德与邪恶选摘》转引而来。——原注

[474]他们都是骑士,在罗马拥有审判权,法官则是通过抽签方式从骑士等级中挑选出来的,他们负责审讯那些任期届满后的行省总督和副行政长官。——原注

[475]他们一到达自己的驻地,就会颁发自己的法令。——原注

[476]帕夏:指奥斯曼帝国的高级行政官员,即总督、将军和高官。——译注

[477]见本书第二章至第五章。——原注

[478]征服马其顿后,罗马就不再向公民征税。——原注

[479]米特里达提:波斯的一个国王。——译注

[480]这句话是特罗古斯·庞培尤斯说的,是从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第三十八卷引过来的。——原注

[481]参阅西塞罗的《驳维列斯》。——原注

[482]大家都知道,正是瓦鲁斯法庭激起日耳曼人的反叛情绪的。——原注

[483]详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原注

[484]安库斯·马蒂乌斯:罗马第四位国王。——译注

[485]参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86]克洛泰尔:法兰克的国王。——译注

[487]制定于公元560年。——原注

[488]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章。在第84个奥林匹亚时期,凯伦达斯把他的法律交给了图留乌姆。——原注

凯伦达斯:古希腊伟大的立法家,曾为多个城市制定法律。曾立下公民参加集会时不得携带武器的规定。后来,自己却在一次集会上不慎佩带。为维护这条法律,拔剑自刎。——译注

[489]详见亚里士多德的《智能女神颂》。——原注

[490]详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七卷,其中对科里奥兰做了相关介绍。——原注

[491]拉丁文:minervaecalculus(智能女神的主张)。——原注

[492]参见圣路易的法令。圣路易专门制定了一套法律,以对用脏话亵渎上帝的人进行惩治,连教皇都被其严厉程度所震惊,并对他提出了劝告。圣路易后来压制住对宗教的狂热,将刑罚减轻了。——原注

[493]普罗旺斯:布热雷尔神甫。——原注

[494]参阅尼塞塔斯《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原注

[495]参阅尼塞塔斯《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原注

[496]亚伦:《圣经》中的人物,先知摩西的哥哥。——译注

[497]所罗门:《圣经》中的人物,古代以色列王国第三位君主。——译注

[498]详情参阅西奥菲拉克特的《莫里斯皇帝传》第五卷。——原注

[499]西奥多·拉斯卡里斯:拜占庭皇帝。——译注

[500]详情参阅普劳柯比乌斯的《秘史》。——原注

[501]当时,马车比赛在拜占庭帝国很盛行,并且拥有很多狂热的车迷,为了表示对不同马车的支持,便相继形成了红、绿、蓝、白等不同党派。查士丁尼皇帝就是蓝党。——译注

[502]这个故事出自杜赫德神甫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43页。——原注

[503]出自巴多明神甫的信,在杜赫德神甫的《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九辑有记载。——原注

[504]参阅《渎神法规》第三条。皇帝们在这里指:格拉蒂安、瓦伦梯尼安和狄奥多西。——原注

[505]见《那不勒斯宪法》第四章。“如果有人对皇帝选定的官员能力持怀疑态度,将以亵渎神圣罪论处。”《罗杰法》以这条规定为参考。——原注

[506]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五条。——原注

[507]这两个软弱的君主就是阿卡狄乌斯和霍诺尤斯。——原注

[508]这里指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的宠臣吕泽·戴费亚。——译注

[509]详情参阅1723年出版的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一卷第233页。——原注

[510]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一条。“因为各种原因,在我统治期间,不再发生大逆罪。”——原注

[511]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一条。“因为各种原因,在我统治期间,不再发生大逆罪。”——原注

[512]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三卷第四篇第二条。“你就是瞎担心,你对我的意思并不了解。”——原注

[513]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四条第一段。——原注

[514]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五条第二段。——原注

[515]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五条第一段。——原注

[516]参阅《朱利安法典》第六条。“做了一些相近的事情的那些人或是别的人。”——原注

[517]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其中有关于“通奸”的规定。——原注

[518]详情参阅伯内特的《英格兰教会改革史》。——原注

[519]马尔西亚斯:军官,隶属迪奥尼西奥斯。——译注

[520]详情参阅普鲁塔克的《迪奥尼西奥斯传》。——原注

[521]思想一定要配合某种行动。——原注

[522]“要么是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要么是法律中有此先例,不然,不可以作为罪刑惩处。”见穆德斯提努斯的《尤里安法典》第七条第三段。——原注

[523]这里指安娜·伊凡诺芙娜。——译注

[524]事情发生在1740年。——原注

多尔哥鲁基家族:沙俄盛族之一,伊凡·多尔哥鲁基为彼得二世时期的宠臣。——译注

[525]“含糊、不明确的言辞是无法解释清楚的。”见穆德斯提努斯的《尤里安法典》第七条第三段。——原注

[526]鲁菲努斯: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译注

[527]“要是因为轻率,就轻视他;要是因为疯痴,就怜悯他;要是因为诅咒,就宽恕他。”见《法典·单一律》关于“有人咒骂”的条文。——原注

[528]从那以后各朝延续了这种做法。详情参阅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一卷、《法典》第一条。——原注

[529]克雷穆蒂乌斯·科尔都斯:罗马著名史学家。——译注

[530]详情参阅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四卷。——原注

卡西乌斯:古罗马将军,刺杀恺撒的主谋者之一。——译注

[531]详情参阅苏埃托尼乌斯的《提比略》。——原注

[532]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二部分。——原注

[533]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496页。——原注

[534]详情参阅狄奥的《希费林》第五十五卷第五章。——原注

[535]温德克斯:原是一个奴隶,但因为揭发其主人反对塔尔昆的阴谋有功,被人民授予公民身份。——译注

[536]详情参阅弗拉维乌斯·沃皮斯库斯的《塔西佗传》。——原注

[537]苏拉制定了一项大逆罪,在西塞罗的《演讲录》中,该法的第三章在“为克伦希奥辩护”中讲述,该法的第二十一章在“指控皮索”中提到,该法的第五章在“第二次反维列司法”中提到,该法还在“致支人”第三卷第二封信中提到。该法被恺撒和奥古斯纳入《尤里安法》,后来又有人做了补充。——原注

[538]详情参阅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四卷第三十六章。“告发者提供的细节越详细,赢得诉讼的概率越大,且极少会受到侵害。”——原注

[539]详情参阅《旧约·申命记》第十三章第六段到第九段。——原注

[540]引自《圣经·旧约》。——译注

[541]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二部分第五卷第423页。——原注

[542]详情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八卷。——原注

[543]详情参阅西塞罗的《论开创修辞学》第二卷第二十九章。“杀了暴君后,他的五个最亲近的亲属也被官吏杀害了。”——原注

[544]罗马共和国与马尔斯人之间的一场战争,发生于公元前90—公元前88年。——译注

[545]详情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八卷第547页。——原注

[546]详情参阅阿庇安的《内战》第四卷。——原注

[547]阿庇安:古希腊著名史学家。——译注

[548]愿你幸福安康。——原注

[549]“这一天的事情就是欢宴和祭祀,任何人都得这样做,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原注

[550]在王国的法庭上,因为单凭让法官信服的证据还不足以说明一切,还要出示正式的,即合法的证据才行。法律要求控方找出至少有两人做证,其他均不能当作凭证或根据。如果有反叛嫌犯的人,有办法驳倒排除证人、证词,使法律不能对他判刑,这时就可以通过议会专为此人制定特殊的法律来处置他,即特殊的议会干预法。这种法律的制定程序与一切法律相同,一定要先由议会两院通过,再经国王批准后,方可施行,不然,也就无所谓法律亦即审判之说了。被告和其他人可以通过其律师发言或在议会里发言就此项法律进行驳辩。——原注

[551]“除非有六千人认可,否则,不可以为一个人专门制定法律。”见安多希德斯《论秘仪》。陶片放逐法指的就是这个。——原注

陶片放逐法:即古希腊由公民投票决定将危害城邦的人放逐十年的一种制度。因投票时在贝壳上写被放逐者的名字而得名。——译注

[552]“专门为某个人颁布的法律。”详情参阅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原注

[553]“法令和法律作用于每个人。”详情参阅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原注

[554]在斐乐斯图特的《诡辩家传记》第一卷“埃斯基涅斯传”及普鲁塔克的《福希乌斯传》。——原注

埃斯基涅斯:雅典政治家、演说家。忒西封:雅典政治家。埃斯基涅斯对忒西封的控告主要是出于嫉妒,原因是忒西封于公元前336年把一顶金冠赠送给了德摩斯梯尼。——译注

[555]雷米尼亚法有这样的条文。——原注

“k”是古拉丁文“诬告”的开头字母。——译注

[556]详情参阅普鲁塔克的《如何使对手让利》。——原注

[557]参阅普鲁塔克的《梭伦传》。为了还债,很多人将子女卖掉。——原注

[558]参阅普鲁塔克的《梭伦传》。——原注

[559]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罗马人的这种做法好像是从十二铜表法之前开始的,历史可以证明这一点。——原注

[560]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561]参阅普鲁塔克的《福留斯·卡米卢斯传》。——原注

[562]见本书的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563]罗马428年也就是公元前325年。——译注

[564]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应该是债务人的财产受到连累,而不是债务人自身。”——原注

[56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在十二铜表法之后的一百二十年发生了这种事情。“罗马平民再也不会因为债务而受到监禁了,所以在他们看来,自由似乎从这一年再次开始了。”——原注

[566]帕皮利乌斯:一个富有的商人,高利贷者。——译注

[567]指的是普拉提尤斯强奸维杜里乌斯事件。两个事件的人物、时间都不一样,不能把它们混淆了。参阅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的《名人言行集录》第六卷第一章第九条。——原注

[568]即公元前289年,罗马465年。——原注

[569]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一个残缺作品有相关叙述,收录于《品德与邪恶选摘》中,以资参考;另见狄特·李维的《史略》第九卷、佛兰舍谬斯的《补遗》第十一卷。——原注

[570]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之罗马与希腊故事的异同》第二卷第487页。——原注

[571]参阅《提奥多法典》第六条“与仇人相关的匿名信”。——原注

[572]塔西佗说,帝国因涅尔瓦而更加愉悦。——原注

[573]参阅1717年巴黎版佩里的《当今沙皇统治下的俄国》第173页。——原注

[574]亨利三世(1551—1589),法国瓦卢瓦王朝国王。——译注

[575]又名琐罗亚斯德教,在基督教诞生之前,是中东地区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宗教,曾被波斯视为国教。——译注

[576]参阅《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77页的附注。——原注

[577]参阅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原注

[578]见本章第八节。——原注

[579]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五条。——原注

[580]这条法律被阿拉贡国王弗雷德里克抄进了《那不勒斯宪法》第一章。——原注

[581]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有法律规定:未经君主批准,公职人员严禁离开国家。共和国也应该实行这项法律。然而,在那些体制非同一般的国家中,为了防止异邦的习俗带回自己的国家,这条禁令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原注

[582]参阅普鲁塔克的《名人格言》。——原注

[583]参阅查里曼的《敕令》第303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才确立了这方面的良好法制。——原注

[584]德意志的做法就是这样。——原注

[585]参阅波力克斯的《词汇学》第八章第九节。——原注

[586]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十三卷第三十一章。其中这样说:“虽然免除了奴隶买卖中的二十五分之一的税,但是,由于这项规定要求这种税由出售者缴纳,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取消,只是表面现象而已。这样一来,售价就把税包含进去了,所以这种做法只是把售价提高了。”——原注

[587]参阅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37页。——原注

[588]参阅《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90页。——原注

[589]日本人选择了与两个国家交往,一是中国,日本与它做亚洲生意;一是荷兰,日本与它做欧洲生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日本人想与外国做生意,却不想与外国人来往。经纪人和水手都被日本人关在了某个如同监狱一样的地方,并不停地受到他们非人般的折磨。——原注

[590]参阅《鞑靼史》第二部分。俄国的赋税本来并不高,却在约束了专制主义后增高了。——原注

[591]这里所说的省份指的是拥有三级会议的省份。——原注

[592]民团:指战争时期从市民和农民中招来的辅助兵员。——译注

[593]中国的皇帝习惯这样做。——原注

[594]赋税的沉重、稀奇和荒唐都被史书记载下来了。阿纳斯塔西乌斯居然说:“人每呼吸一口气,都会缴纳一份罚金,任何人不得例外。”这就是所谓的呼吸税。——原注

[595]为此,只需要像正规军大肆扩张一样,大力推广新近发明的在欧洲各地处处可以看到的民团就可以了。——原注

[596]参考阅读《罗马财政论》巴黎布里松版,1970年。——原注

[597]狄奥说,恺撒被逼无奈,只得建立其他的管理办法,而废除了亚洲行省的税吏。参阅其著作《罗马史》第四十二卷第六章。塔西佗说,奥古斯都留给罗马人民的马其顿和阿卡伊亚开始的时候采用的是过去的治理办法,后来经过努力争取,才由皇帝任命官员直接治理。参阅其著作《编年史》第一卷第七十六章。——原注

[598]参阅萨尔丹的《波斯游记》第十二章。——原注

[599]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十三卷。——原注

[600]外部纤维:人体纤维组织是人体纤维的总称,埋藏在细胞间质中,包括胶原纤维、弹性纤维和网状纤维,在这里,孟德斯鸠显然将与空气接触的一层纤维即皮肤纤维称为外部纤维。——译注

[601]比方说,寒冷的时候,人显得比较瘦,这是一种肉眼可见的现象。——原注

[602]对比铁遇冷收缩这一众所周知的现象。——原注

[603]指西班牙王位继承战,而西班牙是南方战场之一。——译注

[604]系指乳头层的真皮乳头以及触觉小体。真皮乳头形成波浪状的接触面,而触觉小体呈卵圆形,分布在皮肤真皮乳头内,感受触觉。——译注

[605]从专业角度说,神经乳头似乎是指神经元的轴突。那时的专业术语还不像现在这么准确,很多时候是泛指。因此,神经乳头也可能是指包裹着神经元感触一端的乳头状组织。——译注

[606]塔威尼尔在《印度游记》中说:“让一百个欧洲士兵来攻打一千个印度士兵,取胜只是举手之劳。”——原注

[607]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282页说,在印度定居的第三代波斯人,开始变得像印度人一样懒散。——原注

[608]在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辑录的尼古拉斯·达马斯著作残篇中看到,派人绞死令人厌烦的总督是一种很古老的习俗,在美德斯斯人时代就有了。——原注

[609]panamanack,参见基尔歇的《中国图说》。——原注。

[610]暹罗:中国对泰国的古称。——译注

[611]机器就是肉体,这是孟德斯鸠的一个比喻。——译注

[612]也就是释迦牟尼。——译注

[613]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72页。——原注

[614]籍田:天子、诸侯亲自在田地上耕作,以表示对农业的重视。——译注

[615]《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380页记载,汉文帝曾亲自耕作,并让皇后和嫔妃们在宫中纺丝和缉麻;在印度,这种仪式也有几个国王曾亲力亲为,详见拉鲁贝尔的《暹罗大事记》第446页。——原注

[616]见海德《波斯人的宗教》。——原注

[617]在拉合尔到克什米尔的旅途中,贝尼耶写道:“一品脱(一品脱约合0.57升)水刚刚下肚就从四肢以及指尖渗出来了,汗水犹如露珠一般大,我身体真像一个筛子。我一天喝十品脱的水,也不会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觉。”详见贝尼耶的《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261页。——原注

[618]红细胞、纤维质和白细胞都悬浮在血液的水分当中。——原注

[619]从赤道到南极的这种情况,见诸霍顿督人和智利最南端的各民族。——原注

[620]亚里士多德说,毕达库斯制定的就是这种法律,由于受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影响,全民嗜酒的不良风气并未形成。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二卷第三章。——原注

[621]见希罗多德的《波斯战争》第二卷。——原注

[622]《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一项第3条、第十八项第1条。——原注

[623]罗塔里:伦巴第国王,主持制定了《伦巴第法》。——译注

[624]该病为梅毒。——译注

[625]详见里戈的《奥斯曼帝国》第28页。——原注

[626]自然法和神启宗教不允许自杀。——原注

[627]弗朗索瓦·皮莱尔《游记》第二部分第二十一章:败血病会使这种疾病变得更加复杂;在一些国家里,得了这种疾病的人,有莫名其妙的脾气,甚至觉得自己是无法忍受的。——原注

[628]将现任政府——特别是民主政府——推翻的阴谋,就是我在这里所说的暴政,这个含义是希腊人和罗马人赋予的。——原注

[629]见于《日耳曼法》第十八章第一节、第二节。——原注

[630]苏:法国中世纪的货币单位,由古罗马发明,从古罗马来看,一苏等于4.5克黄金。——译注

[631]比如强奸,按照一般想象,“强行让妇女裸露身体”如果触犯了法律,则以强奸罪居多。——译注

[632]在那时,放血是一种治病的方法。——译注

[633]《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项第九节。——原注

[634]《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项第六节。——原注

[635]《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项第十三节。——原注

[636]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40页。——原注

[637]关于恒河半岛印度人的主要法律和习俗,请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辑第403页。——原注

[638]我曾经认为,狄奥多罗斯就是出于十分宽大的印度奴隶制才说印度不分主人、奴隶的吧,但他的印度似乎是一个错误观念,那其实只是印度的一个民族。这是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五章所告诉我们的。——原注

[639]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九辑第378页。——原注

[640]见查士丁尼《学术集》第一卷第三论题。——原注

[641]不算吃战俘的民族。——原注

[642]我此处所指的是像罗马奴隶制、我们殖民地奴隶制这样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原注

[643]见《英国丛书》第十三卷第二部分第三条第525—526页。——原注

[644]参见索利斯的《墨西哥征服史》第一卷第一章第14页及加尔希拉索·德·拉·维加的《秘鲁通史》。——原注

[645]见拉贝神父1722年的《美洲诸岛新游记》第四卷第114页。——原注

[646]见佩里的《当今沙皇治下之俄罗斯》(1717年于巴黎)。——原注

[647]亚齐:苏门答腊岛北部的一个地区。——译注

[648]见威廉·唐比埃1711年版的《周游世界记》。——原注

[649]见其《政治学》第一卷第一章。——原注

[650]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搜寻下德意志的哈尔茨和匈牙利的矿山资料。——原注

[651]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五章。——原注

[652]希洛特:斯巴达的一种奴隶的称呼。——译注

[653]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说:“在生活享受方面,主人与奴隶的差别被掩藏起来。”——原注

[654]参阅沙尔旦的《波斯游记》。——原注

[655]详见沙尔旦的《波斯游记》第二卷,里面描述了伊扎古尔市场。——原注

[656]摘自《伦巴第法》第一条第三十二款第五节。——原注

[657]引自《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一条第一款。——原注

[658]引自《西哥特法》第五卷第七条第二十款。——原注

[659]引自《西哥特法》第九卷第一条第九款。——原注

[660]见《日耳曼法》第五章第五节“使用暴力”一段。——原注

[661]“布匿战争所造成的破坏,也没有内战大”,引自弗罗鲁斯。——原注

[662]见《法学阶梯》中的《元老院法令》整个条目。——原注

[663]见《法学阶梯》第三部。——原注

[664]安东尼让伊罗杀死自己的命令,其实是叫伊罗自杀,因为他一旦听从命令就会被判为杀人犯。——原注

[665]见《法学阶梯》第一部。——原注

[666]引自《法学阶梯》第一部。——原注

[667]见希费林《克劳德传》。——原注

[668]见亚历山大法典的“父权”条款,即第三条。——原注

[669]参见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之谈迷信》。——原注

[670]参阅安托万·皮乌斯《法制》第一卷第七项。——原注

[671]见柏拉图的《法篇》第十章。——原注

[672]这也适用于日耳曼各族的一般法律,这种精神也见诸他们的法典。——原注

[673]见于德摩斯梯尼1604年于法兰克福写的《驳米地亚姆》第610页。——原注

[674]引自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十三卷。——原注

[675]参阅佛兰舍谬斯《补遗》第二时期第五卷。——原注

[676]见《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原注

[677]见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三卷。——原注

[678]引自奥古斯都的演讲,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十四章。——原注

[679]见唐比埃的《周游世界记》第三卷第91页。——原注

[680]这种情形还包括过去的中国,有两位阿拉伯穆斯林曾在九世纪游历中国,他们曾在记录稿中用“太监”来称呼某个城市的长官。——原注

[681]见唐比埃的《周游世界记》第三卷第94页。——原注

[682]普利多的《穆罕默德传》说道,穆罕默德的妻子卡德斯加,是穆罕默德在她五岁时娶过门的,并在她才八岁时与之同房。在阿拉伯和印度这样一些炎热国家里,女子八岁结婚、九岁生育,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罗吉耶·德·塔西在其《阿尔及尔王国史》第61页说道:“在阿尔及尔王国,允许女子生育的年龄是九岁、十岁或十一岁。”——原注

[683]乔南得斯的《王位与临时继承人》和教会史学家的著作,对此都有记述。——原注

[684]参阅《法典》中“犹太人与天至高无上论者”部分,以及《新法辑览》第十八篇第五章。——原注

[685]《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二卷第一部分有载:锡兰人要维持生计,每月只需十苏,大米和鱼是他们的全部食物。——原注

[686]阿巴思诺特先生发现,英国的男孩儿多于女孩儿。人们据此误以为各种气候条件下的情况都是这样。——原注

[687]肯布夫在《日本史及暹罗概况》中说,统计结果显示,京都有男性182,072位,女性223,573位。——原注

[688]史密斯先生的《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关于安堤地区的记述,说明了非洲的一些情况。——原注

[689]见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四卷第461页。——原注

[690]公元九世纪曾有两位穆斯林到印度和中国旅行,其中一位是哈桑·伊本·亚齐德,他认为,一妻多夫的习俗严重违反了穆斯林的观念,如同是卖淫一样。——原注

[691]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347页。——原注

[692]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第一卷第二十七章,《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三编和第十编关于马拉贝尔沿岸马勒厄米人的记述,都提及了这种情况。这被人们当成军中的坏风气,而皮莱尔却说,一女嫁多夫的情况,在婆罗门种姓女子当中从不会发生。——原注

[693]这也是东方人为什么想尽办法将女子藏于深闺的原因。——原注

[694]见《査士丁尼掌权史》第403页。——原注

[695]参阅罗吉耶·德·塔西的《阿尔及尔王国史》第五章。——原注

[696]见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第十二章。——原注

[697]引自《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十节、第十一节。——原注

[698]从下文来看,这个物理距离似乎是指男女之间的距离。——译注

[699]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151页;“极考验人的试金石有:在没有人的地方,把可以私自占有的财宝展现在人的面前;让男子在偏僻房间里与一个女子共处;听到险境中的呼救声,却又发现声音来自仇敌。”——原注

[700]弗朗索瓦·皮莱尔《游记》第十二章说道,在马尔代夫,女孩儿十岁或十一岁就会被父亲嫁出去,因为对女儿与男人性爱的需求坐视不管被父亲们当成一种罪过。《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348页说,万丹的女孩儿如果到了十三岁或十四岁还是单身就会行为淫乱,因此必须把她们嫁出去。——原注

[701]遇到男人的女人们会立即抓住男人,并威胁说要告诉自己丈夫该男子奸污她的行为,除非该男子确实与之通奸;或者偷偷爬上男人的床,弄醒男人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男人如不答应,女人就威胁说要叫人来捉奸。见《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第192页。——原注

[702]穆罕默德、一位临终的伊玛姆、孔子都曾教导或叮嘱人们要看管好自己的妻子。——原注

[703]不限于丈夫休妻子,也包括妻子休丈夫。两种结束婚姻的方式之差别在于,离婚是双方协约,休婚是一方强行。——译注

[704]这并不是说基督教认可休妻的这个理由。——原注

[705]“再娶一个妻子没有重婚来得经济,因此选后者。”见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原注

[706]见索利斯的《墨西哥征服史》第499页。——原注

[707]就是说,一个丈夫休妻,意味着放弃对妻子白头偕老的承诺和义务,这种放弃也是永远的,否则就是破坏妻子与别的男人白头偕老的可能。——译注

[708]见《罗慕洛斯传》。——原注

[709]该项法律出自梭伦。——原注

[710]《腓力二世》:“他命他的宠姬取走自己的财物,在处理这件事时,依据了十二铜表法。”——原注

[711]查士丁尼有相关论述,详见《新法辑览》。——原注

[712]以下三人所提到的执政官不是同一个人,因为,该时间间隔是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和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提供的,而奥鲁斯·格利乌斯给出的时间是五百二十三年。——原注

[713]见其《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714]见《名人言行录》第四卷第二章。——原注

[715]见《阿提卡之夜》第三章。——原注

[716]见普鲁塔克的《罗慕洛斯传》。——原注

[717]见普鲁塔克的《罗慕洛斯传》。——原注

[718]塞莱丝:希腊神话中的丰产女神。——译注

[719]其实,如果只看罗慕洛斯法,休妻的理由不能是无生育能力。鲁伽虽然休了妻子,却好像没有受到没收财产的处分,这是因为,此举满足了监察官的意见。——原注

[720]见《普鲁塔克传》中的“比较狄塞乌斯与罗慕洛斯”。——原注

[721]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原注

[722]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12页。——原注

[723]中国书籍对此多有讲述。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四卷第448页。——原注

[724]指今俄罗斯与蒙古、中国接壤的几道山脉和中国西北角的几道山脉,并不是严格的东西走向。——译注

[725]《北部行记》第八卷、《中华帝国全志》第四卷、《鞑靼史》均有记载。——原注

[726]指蒙古和中国东北部。——译注

[727]南怀仁:那时的一位比利时传教士,旅居中国。——译注

[728]不知道该长度单位与今天的长度单位怎样准确换算,大概1几何步相当于50—60英寸。——译注

[729]法里:法国过去使用的一个长度单位,1法里约合4公里。——译注

[730]有可能指今蒙古境内的克鲁伦河,果真如此,这块高地应是肯特山东麓。——译注

[731]有点儿言过其实,比如说,它就不包括中国的长江、黄河两大河流。——译注

[732]鞑靼地区如同是山顶平坦的山地一样。——原注

[733]指丹麦以及丹麦在1660年革命后建立起来的绝对君主政权。——原注

[734]比如汉文帝。——原注

[735]见查士丁的《世界通史》第二卷记载,斯基泰人曾三次征服亚洲又被驱赶出去。——原注

[736]在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节中,我将提及日耳曼各族系对棍棒政治的不同想法,它与此处所说并不矛盾。因为,专断蛮横打人的权力或行为本身,在每个族系看来都是侮辱,用来打人的东西不影响这种看法。——原注

[737]拉丁文为humanigenericofficinam。——原注

[738]还没来得及汇合,大小河流就被土地吸收或自己蒸发掉了。——原注

[739]美洲有一些小的蛮人部落,西班牙人将这些部落的人称为勇敢的印第安人。相比墨西哥和秘鲁人,征服这些小民族更为困难。——原注

[740]并不单单指土壤的性质,还包括地形、地貌等,因此应是领土性质。——译注

[741]见《致阿提库斯》第二卷。——原注

[742]指希腊南部诸半岛地区。——译注

[743]见《梭伦传》。——原注

[744]如果不是他,就是《奇迹》一书的作者。——原注

[745]亚里斯特: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位神,阿波罗之子,司农耕与收获。——译注

[746]此处所言不包括日本,因为日本虽是岛屿却面积过大,又实行奴役制。——原注

[747]江南省:系是明朝时南京地区,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江苏省、安徽省和上海市。——译注

[748]见波利比乌斯的《历史》第十卷。——原注

[749]这也是人们在比利牛斯山发现黄金的方式,参阅狄奥多罗斯的《世界史》第五卷第三十五章。——原注

[750]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十二编。——原注

[751]谢努塞尔特就是拉美西斯二世,古埃及的一位法老。——译注

[752]见本书第十七章第五节。——原注

[753]所有臣民都要高喊“他之言语如同利剑”来现场拥护新确立的可汗。——原注

[754]因此,我们就不必再惊奇米利维伊斯为何会在攻克伊斯法罕后杀光了王族中的男性。——原注

[755]见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十二卷。——原注

[756]在《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六章,塔西佗还写道:“谁都知道日耳曼人没有城市,也无法容忍自己住在紧邻他人的房屋内。他们是散居的,可能将居所建在任何有水源的地方、平地或林中空地上。他们房屋的四周都是空地,而不跟我们的村庄一样由许多彼此紧挨的建筑物构成。”——原注

[757]参见《日耳曼法》第十章和《巴伐利亚法》第十篇第一节、第二节。——原注

[758]参见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二卷及其附录,西尔蒙都斯《古代法律》。——原注

[759]《林德博洛文选》第五十五法式。——原注

[760]见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十二卷。——原注

[761]“舅舅就像亲生父亲一样对待自己姐妹的子女。甚至有人更看重这种关系,并将其神圣化。由于人们认为她们遗传了更多的家族精神,因而如果她们被当作人质扣留,将有更多要求加给她们。”见狄特·李维的《日耳曼尼亚志》。——原注

[762]详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八卷第十八章、第二十章以及第九卷第十六章、第二十章。书中写到,鲁弗吉尔德虐待了贡特兰的外甥女英衮德,贡特兰大为恼怒,于是发兵为其复仇。——原注

[763]《萨利克法》第四十七题。——原注

[764]《萨利克法》第四十七题第一段。——原注

[765]五服: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用以表示亲疏顺序,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按此顺序,服丧者为死者服丧时的悲伤程度、孝服制作工艺、服丧期限等依次递减。此处只是一种大略相当的译法,不与作者所描述的继承顺序完全相同;另外,不能将“五服”理解为父宗的直系五代亲属,因为从前后文来看,“服”的范围明显也包括女性,也不限于直系。——译注

[766]“规定第五顺序中的遗产继承者是亲缘上最近的那一位。”——原注

[767]第五十六题。——原注

[768]第七题第一段:“父亲或母亲死后,其遗产只留给儿子,女儿排除在外。”第四段:“若没有儿子但有女儿,则在父母死后,女儿享有遗产继承权。”——原注

[769]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二卷第十二法式及其附录第四十九法式。——原注

[770]《林德博洛文选》第五十五法式。——原注

[771]例如迪康热、皮图等人。——原注

[772]第二十六题。——原注

[773]第一题第三段、第十四题第一段、第十五题。——原注

[774]第四卷第二题第一段。——原注

[775]塔西佗说,在日耳曼民族,一般习俗和特殊习俗共同存在。——原注

[776]在《东哥特史》第十卷中,卡西奥多鲁斯指出,东哥特曾发生两次女性把王位传给男性的事,一次是阿马拉逊特传位给阿塔拉里克,一次是阿马拉弗雷德传位给西奥达特;并且,在阿马拉逊特和西奥达特的通信中,阿塔拉里克决定死后把王位传给阿马拉逊特,而且,当西奥达特被选为国王后,两人共同管理国家。可见王位没有与女性绝缘。——原注

[777]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八章:“有一个妻子就感到满足的行为原则,只存在于这些蛮族当中。”——原注

[778]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八章:“只有极少数人例外,而他们有多个妻子的原因是身份的高贵,而非淫乱失度。”——原注

[779]详见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的628年。——原注

[780]指法兰克国王希尔代里克一世。——译注

[781]“有关婚姻的规定很严格……嘲讽他人行为放荡的事从不会发生,腐化他人或被腐化,绝不是当时的时代精神。”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章。——原注

[782]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章:“虽然人口众多,却很少发生通奸的事。”——原注

[783]《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他们总是武器不离身,无论公事或私事。”——原注

[784]《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章:“遇到与自己趣味不符的意见,他们就抱以轻蔑的嘲笑,符合趣味则敲击长矛予以肯定。”——原注

[785]《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习俗不允许一个人在国家认可之前携带武器。”——原注

[786]《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于是在议会上,君主或父亲就将矛和盾交给他。”——原注

[787]《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武器之于他,犹如长袍之于我们,是第一次荣誉的标志,此前他是家庭的一部分,此后他是公众的一部分。”——原注

[788]见西奥多里克的言论,载于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一卷第38信。——原注

[789]《利普埃尔法》第八十一条。——原注

[790]《利普埃尔法》第八十七条。——原注

[791]平民也不例外。——原注

[792]查理五世1374年的一项敕令规定,圣路易的成年年龄为二十一岁。——原注

[793]克洛蒂尔德为图尔的政治选择了两个勃艮第人。克洛多米尔已经征服了勃艮第,但他的王国是图尔。详细叙述见于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三卷。——原注

[794]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五卷第一章:“他在圣诞日成为国王时,刚过了五岁生日。”——原注

[795]克洛泰尔的私生子。——译注

[796]见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原注

[797]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原注

[798]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799]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800]《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并非无限的或没有节制的……还有,惩治、捆绑、杖刑等行为,也不在国王权力范围之内。”——原注

[801]恺撒的《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和平时期不设一般官员,各地方或村庄如有讼案,君主们亲自前去处理。”——原注

[802]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80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君主定小事,民众定大事,但君主有权过问可由民众决定之事。”——原注

[804]864年的《秃头查理敕令》第六条:“全体民众通过后,法律交由君主颁行。”——原注

[805]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二章:“他们可在民众会议上就有关死罪的控诉进行讨论。”——原注

[806]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章:“操控着会议议程的僧侣们有权制止他人发言。”——原注

[807]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原注

[808]参阅克洛泰尔的560年大法第六条。——原注

[809]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你这毒蛇,快住嘴!”他们不让辩护人再说下去。——原注

[810]瓦鲁斯:曾任罗马执政官。人民恨他,是因为他使用非法手段为自己聚敛财富。——译注

[811]见于阿加西亚斯《査士丁尼掌权史》第四卷。——原注

[812]参阅查士丁《世界通史》第三十八卷。——原注

[813]按照拉丁原文,应译为“诉讼花招”。——原注

[814]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二卷第二章:“帕提亚人之所以把他的和善与平易近人视为恶端,是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种美德。”——原注

[815]1696年,在《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三卷第一部分第33页,巴尔比记录并描述了这一场景。——原注

[816]指帕提亚国王弗诺奈斯,公元初年在位。——译注

[817]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第532页。——原注

[818]此处及以下所指民族,都是法国人。——译注

[819]参阅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原注

[820]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54页:科罗曼德尔人和卡纳蒂克人这两个民族,都是马拉坎巴汗的追随者,既骄傲又懒散,结果穷苦不堪,以致总是买不起东西。相反,一天奔忙的莫卧儿和印度斯坦人民,却过着快乐的生活,就像欧洲人一样。——原注

[821]见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三卷。——原注

[822]引自《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二辑第80页。——原注

[823]参阅查士丁《世界通史》第三卷。——原注

[824]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原注

[825]这是气候和土壤的性质作用的结果。——原注

[826]中国现代的一个例子是男女混校。基于“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以前有专门的女子学校,现在则几乎没有,这就是一种“随意安排”。按照作者的观点,可以说男女混校就是男女特征的一种“互相侵蚀”,即男孩儿女性化和女孩儿男性化。当然,两性特有品质的泯灭不止这一个原因。另外,作者在下一节所说的“中国的行为原则似乎从未改变过”,只局限于他在自己年代的观察,不是近现代的事。——译注

[827]参阅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原注

[828]从后文可知,即彼得一世又为俄国引进了欧洲的习俗和行为原则。——译注

[829]关于法律和宗教,摩西专门制定了一个法典。古老的习俗和法律对部分早期罗马人而言是一回事。——原注

[830]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原注

[831]关于这个问题,杜赫德神父有一些精彩段落,那是他为我们从古代经典中摘选出来的。——原注

[832]积极向前、不偷懒和尊重知识的精神,也因此形成。——原注

[833]记载在《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七编中的中国官方给出的禁教的理由,可以拿来参考。——原注

[834]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及第十九章第十二节。——原注

[835]此处及以下所提及的“敬爱”,按照儒家的训导,其实就是“孝”。——译注

[836]朗格和《北部行记》第八卷及《1721—1722年日记》,记载了这一现象。——原注

[837]指秤砣的轻重。根据杠杆原理,秤砣越重,力矩即秤杆标度相应减少,才能维持平衡,因而能够以低价买进更多东西。——译注

[838]否则就意味着生存困难。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大家都遵守同样的、哪怕坏的游戏规则,而你不遵守,很快就会被踢出局。——译注

[839]见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840]宙斯之子,也是一位地狱法官。——译注

[841]见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842]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八卷第三章。——原注

[843]因为替代继承的意思就是,如果遗嘱规定的继承者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承,则由替代者来继承,那么,替代者可以通过害死继承者的手段来获得这样的继承权。——译注

[844]见《学术集》第二卷第六项第二节。——原注

[845]见《学术集》第二卷“继承者未成年时如何替代”第三段。——原注

[846]两种继承替代书都是格式化文字,一般性继承替代书是“我将在某人不继承时来继承”,未成年继承替代书是“我将在某人未成年就死去时来继承”。——原注

[847]第三章第一项第五段。——原注

[848]《法典》第八项“单方终止婚姻”。——原注

[849]西塞罗《第二菲利比克》第六十九章告诉我们,这一来源也包括十二铜表法。——原注

[850]“比如说,有证据表明他确实鞭打了作为自由民的妻子。”——原注

[851]《新法辑览》第一百一十七章第十四节。——原注

[852]指英国,本节通篇都在讲英国。——译注

[853]此处指法国。——译注

[854]即爱尔兰。——译注

[855]即英国的议会。——译注

[856]实际上是在说天主教。——译注

[857]拉丁讽刺诗人。——译注

[858]古罗马诗人。——译注

[859]缪斯出生在皮埃里亚山,并以那里为住所。——译注

[860]尤维纳尔《讽刺诗集》第三十五首第35—36行:“皮埃里亚山的童贞女们!你们难道没有听到我曾祈求得到你们的童贞,那能够使我一切顺利的东西?”——原注

[861]爱琴海上的一个小岛,太阳神阿波罗的出生地。——译注

[862]《高卢战记》第六卷:恺撒指出,高卢人变坏——过去有能力与日耳曼人争斗,后来就不行了——的原因,就是紧邻马赛,并与之通商。——原注

[863]此处指荷兰。——译注

[864]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一章:“客人在场,款待他的主人介绍他认识另一位主人。”恺撒《高卢战记》第六卷亦有记载。——原注

[865]第三十八条。——原注

[866]西塞罗《共和国》第四卷:“如果一个民族已经有了统治者的职务,就不要再有海关官员了,那非我所愿。”——原注

[867]查士丁《世界通史》第四十三卷第三章。——原注

[868]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70页。——原注

[869]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第十五章第二部分告诉我们,印度人最初把葡萄牙人作为贸易伙伴。——原注

[870]这种价值符号指的是纸币,该银行指当时的荷兰银行。——译注

[871]见于《航海法典(1660年)》。波士顿和费城有两位商人需要用自家船只把货物直接运到地中海,可这只有在战争年代才能成功。——原注

[872]1740年3月在加的斯颁行。——原注

[873]见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的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三章。——原注

[874]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之免息贷款》。——原注

[875]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七十九章:希腊立法者规定,不能用债务人的武器和犁来抵押债务,却可以用人来抵押,他们应该受到批判。——原注

[876]见塞克斯图斯·恩皮利库斯《生动描述》第一卷第十四章。——原注

[877]柏拉图《法篇》第八卷。——原注

[878]见佐纳鲁斯的《通史手册》。——原注

[879]见《查士丁尼法典》中的“论贵族法、商务法典和最新的禁止经条例”。——原注

[880]专制国家的情形确实经常是这样。——原注

[881]指法国高等法院。——译注

[882]见普林尼(pline)《自然史》第四章第六节、第二十三节。——原注

[883]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十九节和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884]其他原因,比如交通运输变得发达以至南北沟通。——译注

[885]位于高加索与黑海之间。——译注

[886]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四节、第五节。——原注

[887]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88]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第二卷。——原注

[889]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第二卷。——原注

[890]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十六节及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91]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92]斯特拉波在《地理学》第二卷的一项记录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权威性的说法。——原注

[893]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四章第十七节。商品从法希斯河到居鲁士河这段路程的相关情况,记载在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94]公元前三世纪中期古希腊殖民者在中亚草原地区建立的希腊化的奴隶制国家。地理位置在今乌兹别克斯坦东南部、塔吉克斯坦和阿富汗斯坦北部,其西部接壤中国的帕米尔高原。西方人也称之为吐火罗斯坦,即中国《史记》上所说的大夏,是丝绸之路中段最为重要的地区之一。——译注

[895]奥克苏斯河的一条支流。——原注

[896]注入黑海。——原注

[897]当时的里海,从托勒密记载来看,在东侧有许多条河流的汇入。这个地区从托勒密时代开始已经从沧海变成桑田。沙皇的地图显示,只有阿司特拉贝河仍旧存在,而帕塔尔希先生的地图则显示一条河流也没有。——原注

[898]见《北部行记》中有关成吉思汗的内容。——原注

[899]古代地名,即现在中亚位于咸海的锡尔河。

[900]此处指塞琉古一世。——译注

[901]详情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节中的“克劳迪乌斯·恺撒”。——原注

[902]死于托勒密·凯拉努斯之手。——原注

[903]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904]即今天的顿河。——译注

[905]塔尔泰索斯城就是他们建立的,不过,加的斯才是他们的定居点。——原注

[906]原文是“赫克勒斯立柱”,即直布罗陀海峡南北两侧的大陆,为方便表述而转译,下同。——译注

[907]奥德修斯,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作者所指第二航海佳作也就是《奥德赛》。——译注

[908]《圣经·旧约·列王记上》第九章第二十六节和《圣经·旧约·列代志下》第八章第二节、第八节、第十七节有相关记载。——原注

[909]约瑟福斯《对阿庇安的反驳》。——原注

[910]也有人偶尔从印度带回黄金,这是考虑到黄金与白银在欧洲的比价而企图在欧洲兑换白银,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次数可以忽略不计。——原注

[911]见本书本章第一节。——原注

[912]普林尼《自然史》第四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913]意大利几乎只有一些泊地(指为船舶安全停泊、避风、检疫等工作提供服务的水域。——译注),但这不是说意大利没有优良的港口,西西里港就很不错。——原注

[914]这个算法也可用来比较同类船只的体积,即计算水对船只的作用力或压力与船的抗力的比等。——原注

[915]即波斯。——译注

[916]色诺芬《雅典共和国》第二章。——原注

[917]希腊中东部区名,南面和东面濒临爱琴海。亦从事海上贸易,雅典是阿提卡的首府。——译注

[918]伯罗奔尼撒东端一角。——译注

[919]《伊利亚德》第二卷。——原注

[920]《伊利亚德》第二卷。——原注

[921]即《伊利亚德》第一卷第381行,见斯特拉波《地理学》(1620年)第九卷第414页。——原注

[922]一位神的名字,在神话中出生于奥尔霍迈诺斯。——译注

[923]详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24]希罗多德《波斯战争》。——原注

[925]即古代的伊朗。——译注

[926]参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和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27]海德先生在其《波斯人的宗教》一书中指出,他们不航行在河流上的目的是避免大自然的本来面貌受到污染。他们至今也不从事海上贸易,并认为那样做的人都是无神论的。——原注

[928]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29]只能认为希罗多德在《波斯战争》中所说的“大流士征服了印度”中的“印度”指阿里亚纳,而且,这次征服也只是一次想象。——原注

[930]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31]印度河的一条支流。——译注

[932]小亚细亚南部地区的名称。——译注

[933]伊契欧法基人散居在海岸上,而这条海岸长达一万斯塔德(约1800公里——译注),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亚历山大此举是针对所有伊契欧法基人的。鱼这种食物被全面禁止了,亚历山大又拿什么作为食物来保证他们的生存呢?以及怎么确保他们不造反?因此,此举只是针对少数的几个部族的。我想,他的命令只适用于波斯一侧海岸尽头处的一些很少吃鱼的部族(详见尼阿库斯《印度物品》一书),或许还有几个接壤波斯湾的地区。——原注

[934]亚历山大的水师将领。——译注

[935]亚历山大的水师将领。——译注

[936]据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和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八卷记载,亚历山大里亚城设在一个名叫拉科蒂斯的海滩上。我们已经知道希腊人以海盗闻名,而古代君王集结军队于此处,就是为了防备外族,尤其是为了防备希腊人的入侵。——原注

[937]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938]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939]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六卷。——原注

[940]“他在目睹巴比伦被淹没之后转向近处的阿拉伯,而阿拉伯却如同孤岛一般。”详见斯特拉波著作中记述亚里斯托布鲁斯的部分。——原注

[941]此处的希腊诸王不是希腊本土的国王。亚历山大死后,马其顿帝国被他的将军刮分为三部分,“一家获得了亚历山大领土的欧洲部分,一家获得了非洲部分,一家获得了亚洲部分”。(罗素《西方哲学史》)其实在亚历山大时期,帝国的希腊化已经开始,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去世到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托勒密王朝即埃及为止,更被史学家称为希腊化时代。因此,希腊诸王实际上是文化概念,即希腊化诸王,不见得都是希腊人。另外,按孟德斯鸠的用法,不同地区的希腊诸王冠以该地区的名称,比如“埃及的希腊诸王”“巴克特里亚的希腊诸王”等。——译注

[942]参阅尼阿库斯《印度物品》。——原注

[943]此处指尼布甲尼撒二世,古代巴比伦的国王,与之相关的著名事件有巴比伦之囚和空中花园。——译注

[944]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945]此海指的是地中海。——译注

[946]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947]埃及土著憎恶外来民族的一个原因就是古老的迷信。——原注

[948]参见普林尼《自然史》第二卷第六十七章,第六卷第九章、第十三章;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章,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三卷第7页、第五章第104页。——原注

[949]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950]普林尼《自然史》第二章第六十七节。——原注

[951]不同于今天的阿尔巴尼亚,指里海以西、库拉河以北、高加索山脉以南的地区。——译注

[952]详情参见沙皇的地图。——原注

[953]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十七节。——原注

[954]引自阿波罗尼乌斯的记述,见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955]见其《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56]位于阿拉伯半岛最东端海角。——译注

[957]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58]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所述的“锡哲王国”。——原注

[959]季风在一年中某个季节朝某个方向吹,在另一个季节朝其他方向吹;而信风一年的风向基本是固定不变的。——译注

[960]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1]见希罗多德《波斯战争》。——原注

[962]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3]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4]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5]即今天的斯里兰卡。——译注

[966]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67]即托勒密十世。——译注

[968]尼科的目的是为了征服其他地方,详见希罗多德《波斯战争》第四卷。——原注

[969]见汉诺的航行,我已在本书第十一章讨论过。——原注

[970]从十月到一月,大西洋上的季风是由东北吹向西南的。为避开此时常见的东风,可以穿过赤道一路向南航行,或者进入常有西风的热带。——原注

[971]苏伊士运河1869年才修筑通航,而孟德斯鸠1755年已经去逝,所以无论从红海到地中海还是相反,都只能走环绕非洲的路线。——译注

[972]事实上,今天的人们把这个海湾叫作红海,而古人却称其为阿拉伯湾,又认为此处旁边的那部分大洋才是红海。——原注

[973]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74]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阿提米多卢斯认为,海岸的尽头是奥斯特里科努,而埃拉斯托特涅斯则认为是基那诺里费拉姆。——原注

[975]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一卷第八章、第九卷第九章和非洲图第四帧。——原注

[976]托勒密《地理志》第四卷第九章。——原注

[977]托勒密《地理志》第四卷第七章、第八章。——原注

[978]斯特拉波和托勒密竟如此无微不至地描述了非洲各地,读者真应该看看。迦太基人和罗马人这两个强大民族多次与非洲人的战争、各种联盟以及在非洲的贸易,是这些知识的源头。——原注

[979]托勒密《地理志》第七卷第三章。——原注

[980]据埃拉图斯特涅斯所说,参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七卷第802页。——原注

[981]迦太基的航海家和地理学家。——译注

[982]请看其《航海录》关于迦太基的篇章。——原注

[983]整个海面都被海草遮盖住了,甚至海水都无法露出来,船若要在海上航行,必须借助强风的推动力。详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文字和图片部分的第一部分第201页。——原注

[984]普林尼在《自然史》第五章第一节也有同样的描述:“白天看不到一个人影;夜里可以看到许多火堆,听到有人吹笛和击鼓的声音。”——原注

[985]从下文来看,主要指罗马人。——译注

[986]详见多维尔先生的《汉诺航海记之研究》。——原注

[987]见其《逸闻录》。——原注

[988]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六卷。——原注

[989]拉丁文原文是monsargentarius。——原注

[990]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三卷。——原注

[991]古代秘鲁的城市,银矿丰富。——译注

[992]扶贫院在一定程度上归他管。——原注

[993]参见菲斯图斯·阿维努斯的著作。

[994]迦太基航海家,生于公元前五世纪,与汉诺同一时代。——原注

[995]参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三卷结尾时的记述。——原注

[996]迦太基元老院考虑到这个原因嘉奖了他。——原注

[997]见弗朗舍慕斯补编的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二代第六章。——原注

[998]波利比乌斯《历史》第三卷。——原注

[999]当时归迦太基人管辖。——原注

[1000]查士丁《世界史纲》第四十三卷第五章。——原注

[1001]参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卷。——原注

[1002]作为雅典的一个殖民地,阿米苏斯城的自由得到了亚历山大的认可。即便是在波斯人统治期间,该城市依然享有它一贯的平民政体。在攻克西诺柏和阿米苏斯后,卢库卢斯又恢复了该地的自由,并召回船上逃难的居民。——原注

[1003]公元前301年建在小亚细亚东北地区的一个小王国。——译注

[1004]在《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中,阿庇安在讨论凡纳高里人、阿米苏斯人和西诺柏人时也提及了这一点。——原注

[1005]参见阿庇安有关米特拉达梯战争所用的无数财宝、他埋藏起来的财宝、自己人背叛他而弄丢的他的财宝、他死后被发掘出来的财宝的记述。——原注

[1006]有一次,他的兵员伤亡高达十七万,而招募的新兵立即补上了空缺。——原注

[1007]阿庇安的《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原注

[1008]阿庇安的《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原注

[1009]柏拉图在其《法篇》第四卷里也这么说。——原注

[1010]见波利比乌斯《历史》第五卷。——原注

[1011]见《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三章。——原注

[1012]见《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四章。——原注

[1013]据正史记载是迦太基身为地中海霸主经常骚扰罗马,罗马人感到危机才主动开战的。——译注

[1014]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律》第五篇第二章“战俘”一节。——原注

[1015]即“在公共场所整理商品”。《法律》第一篇“有关自由民的法典”有该项规定的详细内容。——原注

[1016]引自《法律》中关于“一律不准向蛮族输出货物的法典”。——原注

[1017]引自《法律》第二篇“关于交易和商人的法典”。——原注

[1018]引自《法律》第二篇“关于禁止外流货物的法典”。——原注

[1019]见普劳柯比乌斯《波斯战争》第一卷。——原注

[1020]见《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原注

[1021]指也门。——译注

[1022]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八节及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1023]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八节及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1024]其中有我们的两百万硬币是阿勒颇和苏伊士商队带过去的,还有,他们也偷运过去了两百万硬币,王家商船也带过去了两百万。——原注

[1025]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二卷第81页。——原注

[1026]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1027]罗马人派往印度的船只有一百二十艘;希腊国王派去的船只,还不够二十艘。两个数字分别见于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二卷和第十七卷。——原注

[1028]托勒密《地理》第一卷第二章。——原注

[1029]希腊数学家和地理学家。——译注

[1030]托勒密《地理》第六卷第十三章。——原注

[1031]详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法律》第七篇《提奥多西》中的“航海者”。——原注

[1032]《外来户遗产充公法》规定:没有加入西哥特人国籍的外邦人,死后财产全充公。《遇难船法》规定:如果见到岸上翻倒的船或者水上迷航船,就可以随便抢掠。——译注

[1033]详见《法律》中的“总旨”“火灾及船难”“关于遇难船”以及《法律》第一篇、第三篇等,还有“哥利尼法之暗杀”。——原注

[1034]《法律》中“关于遇难船”。——原注

[1035]《西哥特法》第十一篇第三章第二节。——原注

[1036]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九章和第十章。——原注

[1037]《西班牙印记》关于阿拉贡1228年和1231年宪法,布鲁塞尔编订的“国王与香槟伯爵夫人和据伊·唐比埃的1206年协定”。——原注

[1038]见斯洛的《伦敦略览》第三卷第五十四章。——原注

[1039]法兰西犹太人的农奴不可以转让给他人,他们死后,农奴主可以继承其遗产。贝鲁瑟尔先生说,1206年,蒂布国王和香槟伯爵签订了一个协议,禁止一方的犹太人在另一方的领地上放贷。——原注

[1040]有一件广为人知的事,菲利普二世和巨人腓力执政时,有一批犹太人被法兰西驱逐出境,并逃到了伦巴第,他们为了得到自己在法兰西的财物,在伦马第把汇票交给了外邦人和旅客,让他们去接洽委托人。——原注

[1041]有一件广为人知的事,菲利普二世和巨人腓力执政时,有一批犹太人被法兰西驱逐出境,并逃到了伦巴第,他们为了得到自己在法兰西的财物,在伦马第把汇票交给了外邦人和旅客,让他们去接洽委托人。——原注

[1042]欧洲人以欧洲为世界中心的一个地理概念,包括非洲东北部和地中海东部沿岸地区。——译注

[1043]皮莱尔《游记》第二部分第十五章。——原注

[1044]即加拿利群岛,葡萄牙在群岛以东活动,西班牙在群岛以西活动。——译注

[1045]从标志着第一次布匿战争结束的条约中可以看出,迦太基人是唯一的例外。——原注

[1046]在古语中,宗主国的含义就是殖民地建立国。——原注

[1047]波利比乌斯《历史》第三卷。——原注

[1048]见亚里士多德的《逸闻录》和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二代史第七卷。——原注

[1049]《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70页。——原注

[1050]这件事我在二十多年前写的一篇文章中亦有提及,该文没有出版,但本节已几乎包含其全部内容。——原注(这篇文章即1728年的《论西班牙的财富》。——译注)

[1051]钱由于代表财富而具有价值,但当人们都重视钱,钱本身就成了一种财富,可是钱的本质是一种价值符号,是没有价值的。——译注

[1052]史上并无西班牙人在印度开矿的记录,因此这里的西印度应该是在美洲。——译注

[1053]见弗雷齐耶的游记。——原注

[1054]指原先黄金、白银本身的利润,因为它此时需要其他新发掘的矿藏——或者也是黄金、白银,或者是其他矿藏——来维持收支平衡了。——译注

[1055]安森爵士告诉我们,在巴西,有些山脚和河床藏有黄金,它们被筛取出来并运往欧洲,每年输送价值达两百万英镑。在为本节写附注时,我在一篇文章中说,今天的人们远没有那时重视从巴西得到的回报了。——原注

[1056]就贸易而言。——译注

[1057]食盐在阿比西尼亚被用作货币,使那里越来越缺食盐。——原注

[1058]希罗多德在《波斯战争》中说,钱币铸术是吕底亚人发明的,希腊人的铸钱术是向吕底亚人学的。雅典钱币——我曾在庞布洛克伯爵的书房里见到过一枚——上的独有标识是古代的公牛。——原注

[1059]见恺撒的《论内战》第三卷。——原注

[1060]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061]一利弗尔约合十二盎司。——译注

[1062]参见本章第十二节。——原注

[1063]这个结果以每克白银价值49锂和每利弗尔黄铜价值20苏为基础得出,当然,这两个数字也是估计值。——原注

[1064]博杜安1706年法语译本的《西印度西班牙人内战史》第一章第六节,即20—21页。——原注

[1065]约翰·劳先生在法国推行的一个计划。——原注

[1066]苏格拉底《教会史》第二卷第十七章。——原注

[1067]孟德斯鸠所说的汇率跟今天的汇率有一定的差别,指的是商品之间的兑换率。或者说,他所说的汇率既包括国际汇率,也包括国内汇率。——译注

[1068]就是说,与白银占有量最多的国家相比,其实是一种化繁为简的方法。——译注

[1069]荷兰人自己决定对欧洲所有国家的汇率,原则是对自己有利。——原注

[1070]在这里,锂是白银的重量单位。——译注

[1071]纸币多于白银时钱财就少,白银多于纸币时钱财就多。——译注

[1072]当然,运送白银的方法要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原注

[1073]1744年。——译注

[1074]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1075]这种行为未必是主动的,受供需平衡的支配。——译注

[1076]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77]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78]因为国家偿还他们的债务时,使用的标称含二十盎司铜、实际只有十盎司铜的货币。——原注

[1079]他们收账时,所收到货币标称二十盎司,实际上只有十六盎司。——原注

[1080]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五条。——原注

[1081]见弗朗舍慕斯的《李维补遗》第二时代第五卷。——原注

[1082]据弗朗舍慕斯说,吉奈尔和塞斯德斯也是罗马人在此时铸造的。见其《李维补遗》第二时代第五卷。一吉奈尔相当于半锝,一塞斯德斯相当于四分之一锝。——原注

[1083]这是布代的意见,也有其他作者认为是七分之一白银。——原注

[1084]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85]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86]《道德与邪恶选摘》。——原注

[1087]参阅茹贝尔神父1739年在巴黎所著《货币学》第59页。——原注

[1088]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89]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90]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91]本书第二十一章。——原注

[1092]它就是英国。——译注

[1093]作为商品的黄金和白银,完全跟这个问题无关。——原注

[1094]实指利率。——译注

[1095]同样是一种补偿心理。——译注

[1096]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097]罗马人认为有息贷款和高利贷是一回事。——原注

[1098]关于这一点,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的著述达到了极致。——原注

[1099]《法学阶梯》和《法典》中的高利贷条款,尤其是后者的第十七篇法律及其附录等部分,出现了“半息”“三分之一息”“四分之一息”等术语。——原注

[1100]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记载,关于这件事,阿庇乌斯曾进行演讲。——原注

[1101]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102]此法颁布于罗马历388年。——原注

[1103]古代罗马王政时期实行的历法。罗马历把每年分为十个月到十三个月,于公元前46年被儒略历取代。这是一种比较混乱的历法。——译注

[1104]在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七卷中出现的拉丁原文是“unicariausura”。本书附录《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有关高利贷的段落,也提到了这一利率。——原注

[1105]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106]该项法规出现在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而据狄特·李维在《罗马编年史》第七卷中的记述,是在执政官曼里乌斯·托尔瓜图斯和普拉提尤斯执政期间制定的这项法规。——原注

[1107]塔西佗在《罗马编年史》第六卷里也是这么说的。——原注

[1108]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七卷结束时说,制定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起诉人民保民官格努修斯。——原注

[1109]见阿庇安《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第一卷。——原注

[1110]见阿庇安《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第一卷和狄特·李维《补遗》第六十四卷。——原注

[1111]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九节。——原注

[1112]见《致阿提库斯书》第五卷的第二十一封信。——原注

[1113]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五卷。——原注

[1114]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五卷。——原注

[1115]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一章。——原注

[1116]发生在罗马历615年。——原注

[1117]引自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四卷第十五封信和第十六封信。——原注

[1118]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四卷第一封信。——原注

[1119]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三卷第二十一封信和第六卷第一封信:“庞培把六百塔兰同借给国王阿里奥巴桑尼斯,每三个月收一次利息,利息三十三阿提卡塔兰同。”——原注

[1120]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三卷第二十一封信和第六卷第一封信:“这就不再是欺骗萨拉米斯人了,也没有欺骗借钱给他们的人。”——原注

[1121]意思是说,罗马人已经富有得没有多大必要去放贷赚钱了。——译注

[1122]根据西塞罗的法令,利率应维持在月息百分之一不变,复利在满一年的时候结算。西塞罗不主张直接按借款协议上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而是要求共和国的包税人为债务人确定一个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再按协议收取利息。——原注

[1123]这话出自吕塞尤斯之口,见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五卷第二十一封信。该信还说,吕塞尤斯甚至曾经颁布一项元老院总法令,规定利率维持在月息百分之一不变。——原注

[1124]详见《法律》第十二篇“所用语所指”。——原注

[1125]取自卢克莱蒂乌斯诗集的开篇,法语译者为埃诺先生。——原注

[1126]参见庞波尼乌斯·梅拉《地志》第一章第三节。——原注

[1127]这也正是实行奴隶制的民族的子女向来跟随母姓的原因。——原注

[1128]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156页。——原注

[1129]其实指的还是继承这件事。——译注

[1130]就是说,妾生的孩子在明面上只能管正房叫妈,不能叫生母为妈。参照《红楼梦》里的贾探春和赵姨娘。——译注

[1131]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24页。——原注

[1132]正妻和偏室亦即大、小老婆的区分,并不涉及子女,“这是帝国的重要律条”。参见《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40页,这句话是杜赫德神父在翻译一部中国伦理道德书籍时写下的。——原注

[1133]因为妻和妾的差别表示等级、地位不平等,因而待遇也就不平等,这是相符的;如果子女都有正式身份,就意味着等级平等,却不能享受平等待遇,这种不相符,其实是一种羞辱。——译注

[1134]其真实含义包括妾所生的孩子和未婚所生的孩子。——译注

[1135]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六卷第四章。——原注

[1136]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三章。——原注

[1137]托马斯·戈杰《新大陆游记》第171页。——原注

[1138]托马斯·戈杰《新大陆游记》第58页。——原注

[1139]本书第十四章第四节。——原注

[1140]见肯布夫的《日本史以及暹罗概况》,此书所提到的数据,只是统计京都人口的结果。——原注

[1141]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347页。——原注

[1142]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39页、第142页及以下。——原注

[1143]日本是一个多岛国,自然有许多海岸和大量产鱼的海域。——原注

[1144]中国河流众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尽管如此,中国只以鱼类为食的说法明显是夸张,甚至可以说是谬误。——译注)。——原注

[1145]伯内特《改革简史》第44页和第83页:大多数地主发现,与其出售小麦,更赚钱的道路是出售羊毛,于是关闭田庄,这引发了农民的强烈反抗,因为关闭田庄他们将无法生存。有鉴于此,有人建议制定禁止关闭田庄的农业法。对此,年轻的国王也亲自致词,随后颁布了禁止通告。——原注

[1146]唐比埃《环球游记》第二卷第41页。——原注

[1147]雷诺多《两个阿拉伯人在印度和中国的游记》第167页。——原注

[1148]就是说,我们在现世就可以找到这种不幸的原因。——译注

[1149]参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82页和第183页。——原注

[1150]指国民英勇、纪律和军事训练等方面。——原注

[1151]高卢人也是这个情况,也采取了相同的做法。——原注

[1152]《法篇》第五卷。——原注

[1153]《共和国》第五卷。——原注

[1154]《共和国》第七卷第十六章。——原注

[1155]《共和国》第七卷第十六章。——原注

[1156]《共和国》第三卷第三章。——原注

[1157]该价钱为六十英镑。——原注

[1158]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二章。——原注

[1159]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神谕无声”。——原注

[1160]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七卷第496页。——原注

[1161]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162]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163]这种做法见于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四十五卷以及《补遗》第五十九卷,还可参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瓦列利乌斯·马克希姆斯《名人言行集录》第二卷第九章。——原注

[1164]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记载了这一篇演说。——原注

[1165]详见本书第五章第十九节中的论述。——原注

[1166]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第十二代:恺撒在内战结束后进行了一次人口调查,发现户主只有十五万名。——原注

[1167]见狄奥《罗马史》的第四十三卷和希费林的《奥古斯都》。——原注

[1168]参阅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三卷、苏埃托尼乌斯《恺撒传》第二十章以及阿庇安《内战》第二卷。——原注

[1169]见尤塞比乌斯的《编年史》。——原注

[1170]狄奥《罗马史》第十四卷。

[1171]《编年史》第三卷收录了《尤里安法》。——原注

[1172]这篇演说收录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本很长,我有所精简。——原注

[1173]亦即马库斯·帕皮乌斯·穆蒂卢斯和珀佩斯·萨比努斯。详见狄奥《罗马史》第十六卷。——原注

[1174]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175]在《纪要》第十四篇中,乌尔比安严格地区分了尤里安法和帕匹亚法。——原注

[1176]在《纪要》第十四篇中,乌尔比安严格地区分了尤里安法和帕匹亚法。——原注

[1177]《法律》第十九篇“关于婚姻的仪式”引用了第三十五个主题。——原注

[117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179]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180]有一批罗马人尊奉王命前往希腊求教法律知识,雅典和意大利的某些城市曾有他们的足迹。——原注

[1181]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182]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四十四章。——原注

[1183]“对于候选人的子女数量,法律要求特别予以留意。”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二卷第十章。——原注

[1184]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束棒是权力的象征。——译注)

[1185]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十五卷。——原注

[1186]见《法律》第六篇第五节“关于十人组”。——原注

[1187]见《法律》第二篇“关于少年”节。——原注

[1188]见《法律》第一篇第三节;第二篇第一节“免除负担的规定”。——原注

[1189]乌尔比安《纪要》第二十九题第三节。——原注

[1190]参见罗马法一个最精彩的部分,即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第十五题、第十六题、第十七题和第十八题。——原注

[1191]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亲属遗赠可以接受”,参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节。——原注

[1192]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和“单一法”,参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弱势者,对独身或丧偶后独身的惩罚”。——原注

[1193]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父亲对孩子的爱”。——原注

[1194]详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五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195]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段。——原注

[1196]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在《罗马古代史》第五十六卷,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记载了奥古斯都的演说,他指出这个期限在最早的《尤里安法》中似乎是三年。另见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传》第三十四卷。这个期限,在其他尤里安法中只有一年,在帕匹亚法中是两年。人民不接受这些法律,而奥古斯都按照人民的接受程度放宽或加严了这些法律。——原注

[1197]帕匹亚法的第三十五题。《法律》第十九节“关于婚仪”。——原注

[1198]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指出,该规定在罗马历736年提出。详细内容还可见苏埃托尼乌斯的《屋大维》第三十四章。——原注

[1199]由此可见,按照罗马法律,已订婚者等同于已婚者。——译注

[1200]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参见《法律》的二十七篇“婚姻法典”。——原注

[1201]指生育孩子。——译注

[1202]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3]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原注

[1204]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第三节和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5]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三题。——原注

[1206]见奥古斯都的演说,载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207]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法律》第四十四篇“关于婚仪”。——原注

[1208]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209]见《法律》第一篇“关于自由民”。——原注

[1210]见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1]见本书第二十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12]《法律》第三十七篇第七节《有关自由的工作》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3]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八题记载了一些例外。《单一法》收录了“未入籍外邦人的遗产,不再充公”的法规。——原注

[1214]“实际地讨论一下《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修改问题。”摘自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117页。——原注

[1215]苏埃托尼乌斯《尼录》第十章:奖金被裁减,变为原来的四分之一。——原注

[1216]参阅普林尼《颂辞》,以第34—35页为主。——原注

[1217]赛维卢斯修改了巴比安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性改为二十五岁,女性改为二十岁。要明白这种变化,只需对照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和特杜利安的《答辩》第四章。——原注

[121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五卷第十九章:关于风俗,监察官西庇阿在对民众的演说中说,他很不满意义子和私生子居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认为这是一种弊病。——原注

[1219]见《法律》第三十一篇“关于婚姻仪式”。——原注

[1220]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在帕匹亚法中,奥古斯都使维斯塔守护女拥有了母亲的特权。普鲁塔克的《努玛生平》第十卷第五章:努玛下令,育有三个子女的母亲,应该拥有不受监护的特权。——原注

[1221]狄奥在《罗马史》第六十卷指出,这种特权的赋予是克劳迪乌斯实行的。——原注

[1222]见《法律》“在家庭”“关于解放奴隶”第一段。——原注

[1223]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224]《官员职位》第一卷中,西赛罗思考并讨论了这种思辩风气。——原注

[1225]即那萨利乌斯的《君士坦丁颂辞》,作于321年。——原注

[1226]见《法律》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母亲和母亲亲属的产业”。又见《单一法》,载同法典,“关于未成年儿子应获得的财产”。——原注

[1227]《单一法》,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软弱者和对独身者及鳏寡的惩罚”。——原注

[1228]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九节。——原注

[1229]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载于《法律》第二篇、第三篇。——原注

[1230]见载于《圣法》的《婚姻法典》。——原注

[1231]见《新法辑览》第一百二十七篇第三章和第一百一十八篇第五章。——原注

[1232]见《法律》第五十四篇中“婚姻的契约及其说明”。——原注

[1233]见《法律》第五篇第四节中“关于奴隶主的权力”。——原注

[1234]见保卢斯的《判决》第三章第四题第十五节。——原注

[1235]《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6]《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7]《罗马古代史》第九卷。——原注

[1238]《法律》第三卷。——原注

[1239]《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卷。——原注

[1240]关于这方面的标题,《法学阶梯》《法典》题录和增补后的《新法辑览》,均没有提及。——原注

[1241]《世界史》第五章“法国”。——原注

[1242]穆斯林国家几乎包围了整个欧洲。——原注

[1243]参见萨尔丹《波斯游记》第八卷。——原注

[1244]见伯内特《英国改革史》第一卷第三章。——原注

[1245]出自《彗星杂谈》第六十四篇。——原注

[1246]马嚼子可以控制马的行动,而套上了马嚼子的马,因为前边的牙齿无法闭合,嘴角经常泛出白沫。——译注

[1247]参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卷第290页,彭塞的《埃塞俄比亚游记》。——原注

[1248]出自迪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二卷。——原注

[1249]参见迪潘编著的《六世纪僧侣著作汇编》第五卷。——原注

[1250]参见普利多所著的《犹太史》。——原注

[1251]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译注

[1252]比如佛教和道教。——原注

[1253]西塞罗《法律》第二卷。——原注

[1254]“渎神之罪无可救赎,藐视宗教是此种罪责的成因。愿大众教士们能救赎一切可救之罪。”——原注

[1255]参见柏朗嘉宾的记载。1246年,教皇因诺四世任命柏朗嘉宾为使者出访鞑靼。——原注

[1256]《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92页。——原注

[1257]《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五卷第13页。——原注

[125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七卷第十五章。——原注

[1259]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原注

[1260]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原注

[1261]《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127页。——原注

[1262]普利多《穆罕默德传》第64页。——原注

[126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章第一节。——原注

[1264]参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七卷第303页,福尔班伯爵《福尔班伯爵回忆录》和他对加锡人的描述。——原注

[1265]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266]参见索福克勒斯《俄狄浦斯王》。——原注

[1267]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268]对于佛教教义,一位中国哲学家反驳说:“按照佛经说法,灵魂永远存在,肉身不过是一处房舍,可以让灵魂留宿其中。那么父母的肉身是不是也是一个房舍呢?既然如此,人们将其视为污泥轻视慢待又有什么不可?可是如此一来,热爱父母这种美好的德行恐怕很难维系了吧。同理,人们也会慢待自己的肉体,不肯保养肉体,不去珍重、爱惜肉体。为什么有几百几千的佛教徒选择自我了断,原因就在这里。”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52页记载的关于中国哲学的论述。——原注

[1269]参见托马斯·巴瑟林所著《丹麦古代史》的第五卷第二部分。——原注

[1270]参见海德的《波斯人的宗教》。——原注

[1271]色诺芬《雅典政治制度》第三章第八节。——原注

[1272]《法律》第三篇“安息日戒律”,毫无疑问,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异教徒。——原注

[1273]天主教国家在南方,新教国家在北方。——原注

[1274]《周游世界记》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18页。——原注

[1275]《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二卷第95页。——原注

[1276]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页。——原注

[1277]阿特纳奥斯《哲学家盛宴》第二卷第40页,为幼里庇德斯所言。——原注

[1278]《穆罕默德传》。——原注

[1279]比如中国。——原注

[1280]桑克托里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二十二条。——原注

[1281]桑克托里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二十三条。——原注

[1282]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22页。——原注

[1283]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138页。——原注

[1284]又名公会议、普世公会议或普教会议,是传统基督教中的一种世界性的主教会议,以重要的教务或教义争端为主要内容。——译注

[1285]载于圣西里尔(saintcyrille)的信中。——原注

[1286]这里说的是既有天堂又有地狱的基督教和印度宗教,日本本土的神道教就没有天堂、地狱之说了。——原注

[1287]当成吉思汗闯入布瑟拉清真寺,他一把抢过《古兰经》扔到了马蹄子底下。见《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73页。——原注

[1288]《鞑靼史》第三部分第342页。——原注

[1289]不难证明鞑靼人是日本人的先祖,而日本人承袭了鞑靼人的这种心态。——原注

[1290]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三章。——原注

[1291]《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原注

[1292]《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原注

[1293]柏拉图《法篇》第十卷。——原注

[1294]见《十二铜表法》,“火葬时,严禁往木头上泼洒葡萄酒”。——原注

[1295]我在其他地方也说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财富,所以我此处的言论与基督教无干。参见上一章第一节和《为〈论法的精神〉申辩》的第二部分。——原注

[1296]上帝按照自己的想法设定了《福音书》的结构,这也是上帝永恒性的延伸,可是不明白这点的犹太人,只能处于蒙昧之中。——原注

[1297]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98]肯布夫的《日本史》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到第三节。——原注

[1299]参见福尔班伯爵的《回忆录》第一部分第432页。——原注

[1300]见《法篇》第九卷。——原注

[1301]在《加尔文主义史论》的第293页,培尔提及了这条法令。——原注

[1302]见《法典》第五篇“关于离婚和废弃相关习俗的若干决议”。——原注

[1303]见《勃艮第法》的第四十一篇。——原注

[1304]西哥特的一位国王。——译注

[1305]见《西哥特法》的第三卷第四篇。——原注

[1306]违逆者会受到公开受辱的惩罚,此外,还有另一种惩罚方式,就是坐牢。——原注

[1307]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二卷。——原注

[1308]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二卷和加里恩努斯《劝言篇·手工艺》第八章。——原注

[1309]见《上帝之城》第三卷。——原注

[1310]见《法规》第二卷第十二章。——原注

[1311]见《新法辑览》第二十一篇。——原注

[1312]见杜赫德《中国帝国全志》第一卷第313页和第316页。——原注

[1313]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三部第二十九卷第二十九章。——原注

[1314]《游记》第一卷第402页。——原注

[1315]比如非洲的洛温格。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114页。史密斯所著的《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第150页,有关瑞达王国的介绍。——原注

[1316]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卷第387—389页和《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三卷第二部分第644页。——原注

[1317]《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35页和第103页。——原注

[1318]见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七章。当时他们眼看着庞培攻打神庙,却毫无动作。——原注

[1319]见《法律》第十一篇最后一节《尤里安法:关于通奸》。——原注

[1320]参阅《新法辑览》第一百三十四篇第十章。——原注

[1321]见《法律》第七篇“关于离婚和废除相关风俗的决议”。——原注

[1322]我在本书第二十三章阐述了“法和人口的关系”,可以参考。——原注

[1323]这是鞑靼人的一条十分古老的法令。在《拜占庭帝国史》一书中,作者普里库斯说,为了和女儿埃斯卡结婚,阿提拉在某个地方停下了脚步。他说:“这种婚姻,斯基泰的法律是允许的。”——原注

[1324]在古罗马,这些兄弟的姓氏是一样的,堂兄弟、表兄弟都被称为兄弟。——原注

[1325]罗马以前确实如此,不过后来有位受人敬仰的男人娶了自己的堂姐(妹)或表姐(妹),人民便立法,允许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成婚了。参见普鲁塔克的《找寻罗马物什》第六章。——原注

[1326]见《印度游记全集》第五卷第一部分第98页“当下的台湾岛”。——原注

[1327]《古兰经·妇女》。——原注

[1328]皮莱尔所著《游记》第一卷第172页可见。——原注

[1329]见菲隆的《法律之于十诫的特殊规定》第778页。人们认为最荣耀的莫过于此种婚姻。——原注

[1330]《法律》第八篇“关于乱伦的婚姻和有害的婚姻”可见。——原注

[1331]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卷第403页。——原注

[1332]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惯用法》第二十二卷。在领主任命的税务官的逼迫下,农民不得不捐款;在伯爵的逼迫下,士绅不得不捐款;在主教的逼迫下,教会不得不捐款。——原注

[1333]西塞罗《法律》第一卷第四章。——原注

[1334]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十三章。——原注

[1335]西皮保卢斯。——原注

[1336]见普鲁塔克的《小加图传》。斯特拉波曾说过,此事就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原注

[1337]《法律》第十一篇最后一节《尤里安法:关于通奸》。——原注

[1338]《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篇第六节。——原注

[1339]见印加人卡尔西拉索的《西班牙人内战史》第108页。——原注

[1340]威尼斯。——原注

[1341]见《游记》第十四章第十二节。——原注

[1342]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三章,普鲁塔克的《莱库古与努玛的比较》第二十四章。——原注

[1343]见乌尔比安所著《纪要》最后一节记述的《十二铜表法遗篇》,“当没有确立遗嘱的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则在最近的男性亲属中选择继承人”。——原注

[1344]见乌尔比安所著《纪要》第二十六篇第八节;《学术集》第三篇,“特杜利安元老院法规:特权”。——原注

[1345]保卢斯所著《判决》第四卷第八篇第三节。——原注

[1346]《学术集》第三卷第一篇第十五节。——原注

[1347]《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76页可见。——原注

[1348]在《演说家》第一卷里,西塞罗说“未曾规定任何法律程序和格式”,正是这样,这种遗嘱只是口头上的,没有特定格式。——原注

[1349]《学术集》第二卷第十篇第一节,奥卢卡斯·格利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十五卷第二十七章。此种遗嘱名为“书面计数遗嘱”。——原注

[1350]乌尔比安《纪要》第十篇第二节。——原注

[1351]直到皮洛士战役,罗马人才开始使用货币。在谈论韦伊之围时,狄特·李维写道:“当时人们尚未掌握银币的制造工艺。”——原注

[1352]《纪要》第二十二篇第十三节。——原注

[1353]参见《学术集》第二卷第十篇第一节。——原注

[1354]比如,“让狄第乌斯做我的继承人”。——原注

[1355]替代继承有三种形式:一般替代继承、未成年替代继承、智障替代继承。——原注

[1356]见《学术集》第二卷第二十三篇第一节。奥古斯都以特别原因为借口,允许了委托继承。——原注

[1357]因为女性不能拥有遗产继承人,所以《十二铜表法》严禁立遗嘱者将自己的遗产分配给母亲的孩子。——原注

[1358]护民官昆图斯·沃科尼乌斯是该法的发起人。参见西塞罗的《再驳韦列斯》,刊载于狄特·李维《纪要》第四十一卷;书中有一处错误,即将沃科尼乌斯写成了沃隆尼乌斯。——原注

[1359]参见西塞罗的《再驳韦列斯》第一卷:“再说一遍……一切女性都严禁成为继承人。”——原注

[1360]见狄特·李维的《纪要》第四十一卷:“他赞成一切将女性清出继承人之列的法律。”——原注

[1361]《再驳韦列斯》。——原注

[1362]《上帝之城》第三卷第二十一章。——原注

[1363]狄特·李维《纪要》第四十一卷。——原注

[1364]《阿提卡之夜》第十七卷第六章。——原注

[1365]见《善恶的尽头》第二卷第五十五章,“所有人都认为,法狄亚得到的资产不能超过《沃科尼乌斯法》允许她得到的数额”。——原注

[1366]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五十六卷,“《沃科尼乌斯法》规定女性最多只能得到十万小银币的遗产,我们不妨参照这一法律”。——原注

[1367]见西塞罗《对维列斯的二度反驳》,“那些在户口簿中有记录的人”。——原注

[1368]“他没有登记户口。”——原注

[1369]《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1370]“他没有进行户口登记。”——原注

[1371]有些作者说只有五个阶层,是因为前五个阶层的人数非常多。——原注

[1372]“被贬为最底层的公民。”——原注

[1373]见西塞罗的《善恶的尽头》第二卷。——原注

[1374]见西塞罗的《善恶的尽头》第二卷。——原注

[1375]据赛克斯提留斯所说,他曾经立下遵纪守法的誓言。——原注

[1376]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作者针对这一问题的记述。——原注

[1377]见乌尔比安的《纪要》第十五篇和第十六篇。——原注

[1378]在《巴比安法》的众多条款中都能看到此种差别。参见乌尔比安的《纪要》终篇,第四节到第六节。——原注

[1379]见尤维纳利斯《讽刺诗集》第九章第83行和第87行:“没有我,你如何能有孩子,如何能成为父亲;你能成为继承人,正是因为我的存在。”——原注

[1380]《狄奥多西法典》第九法“关于宣布为公敌者的财产”,乌尔比安《纪要》终篇第六节和第二十九篇第三节。——原注

[1381]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篇第一节和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十九节可见。——原注

[1382]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十卷第一章。——原注

[1383]见《判决》第二十卷第一章。——原注

[1384]乌尔比安《纪要》第二十六篇第六节。——原注

[1385]指的是皇帝庇乌斯,哈德良是他过继之后的名字。——原注

[1386]见《法律》第二篇“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第三卷第三篇第四节“特杜利安元老院法”。——原注

[1387]《法典》第九条。——原注

[1388]《法律》第十二条,《新法辑览》第一百一十八篇和第一百二十七篇。——原注

[1389]见萨利克法的序。在《溯源法兰克人》这本书中,莱布尼茨说,萨利克法制定的时间应该在克洛维斯继位之前,不过考虑到法兰克人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不懂得拉丁语,所以应该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后。——原注

[1390]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原注

[1391]见《巴伐利亚法》的序、《萨利克法》的序。——原注

[1392]见《巴伐利亚法》的序、《萨利克法》的序。——原注

[1393]“图林根人遵循盎格鲁维利诺人的法律。”——原注

[1394]弗里斯兰人没有文字。——原注

[1395]尤里克是西哥特法的制定者,卢维吉尔德是西哥特法的修订者。参见伊西多尔的《纪年史》。钦达逊德斯和雷赛苏恩德斯对其进行了修订。埃奇加编写的法典直到今天还在使用,在他的授命下,主教们成了此事的执行者。通过托莱多第十六届公民会议,我们可以看出,钦达逊德斯和雷赛苏恩德斯的法律并未消失。——原注

[1396]见《巴伐利亚法》序言部分。——原注

[1397]见《勃艮第法》的序言和正文,其中第七条第五款和第三十八条尤为重要。另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第二十三章,另见西哥特法典。——原注

[1398]本书本章第三节可见。——原注

[1399]见《撒克逊法》第二章第八节和第九节,第四章第二节和第七节。——原注

[1400]《高卢战纪》第六卷。——原注

[1401]见《法规》第一卷法式八。——原注

[1402]《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一章。——原注

[1403]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四条,《敕令汇编》的结尾处:560年克洛泰尔所发手谕。——原注

[1404]《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一卷第二十五篇第七十一章、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七章、第七十六篇第一章和第二章。——原注

[1405]《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五篇。——原注

[1406]《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七篇第二章。——原注

[1407]《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七篇第二章。——原注

[1408]《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三十五篇第二章。——原注

[140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七篇。——原注

[1410]本书本章第一节。——原注

[1411]《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一节。——原注

[1412]见《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十五章和第七章:“在其生活的村落内拥有财产的人。”——原注

[1413]见《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章:“对主人忠心耿耿的人。”——原注

[1414]见《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六章:“如果这个罗马人是国王的客人。”——原注

[1415]罗马有权有势的人都在朝廷工作,很多主教都是在宫中长大的,这点并非无法证明。要知道,有知识的几乎都是罗马人。——原注

[1416]《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原注

[1417]见《日耳曼尼亚法》第九十五章。此处特指利都斯,他的身份比农奴高。——原注

[1418]《萨利克法》第三十五篇第三章和第四章。——原注

[1419]迪波教士。——原注

[1420]指的是法兰克人、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原注

[1421]438年此法编制完成。——原注

[1422]从狄奥多西法典的序言可知,该法制定的时间是阿莱利克执政二十年时,颁布的时间是两年之后,颁布者为阿尼阿乌斯。——原注

[1423]见伊西多尔的《纪年史》,西班牙纪年504年。——原注

[1424]《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一章:“法兰克人、蛮族或者受制于萨利克法的人。”——原注

[1425]参阅《李普艾尔法》第五十八章:“按照教会遵行的罗马法。”在《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一书中,迪康热针对“罗马法”一词列举了大量权威著作,可以参阅。——原注

[1426]林德博洛的《萨利克法》末尾,很多敕令和蛮族法令中,有众多针对神职人员在这方面拥有的特权。另见807年查理曼写给儿子的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52页提到,神职人员可以拿到三倍的赔偿金。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五章第302页。——原注

[1427]见该法。——原注

[1428]在本书的第三十章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和第九节,我仍会谈到。——原注

[1429]阿戈巴尔《著作集》。——原注

[1430]热尔维·德·蒂尔布里说:“法兰克人在协议中提出要求,这一地区的哥特人按照祖辈的风俗习惯生活,遵循他们旧有的法律。就这样,百彬掌控了那勃奈泽省。”载于杜伸《文选》第三卷第366页。另见,卡戴尔《朗格多克史》记述的759年编年史部分。另见,杜伸《文选》第三卷第316页:一位不知姓名的作者在为仁慈的路易写的传记中,对卡里西亚戈人民会议上,塞蒂马尼亚民众所提的一些条件进行的记述。——原注

[1431]“某些地区原本遵循罗马法定案,应予保持,其他地区……”载于该敕令第十六条。另见该赦令第二十条。——原注

[1432]《珀斯特敕令》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在卡维罗诺”“在纳波纳”可见。——原注

[1433]见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原注

[1434]继位的时间是642年。——原注

[1435]见《西哥特法》第二卷第一篇“他国法律和罗马法再不能压迫我们”。——原注

[1436]见《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一篇第一章:“哥特男人的妻子可以是罗马的女人,罗马男人的妻子也可以是哥特的女人。”——原注

[1437]载于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四章的第十九封信和第二十六封信,对当时威信极高的东哥特王戴奥多里克是如何宽容对待这些地区的事进行了叙述。——原注

[1438]《瓦姆巴王的历史》所附审判书表明,高卢南部时常发生叛乱。保卢斯和他的罗马伙伴甚至得到了主教们的拥护。瓦姆巴击溃乱党之后,却不敢判他们死刑。那勃奈泽高卢在《瓦姆巴传》作者的笔下,已经成了叛乱的发源地。——原注

[1439]见《哥特战纪》:“那些哥特人从大屠杀中逃离之后,携家带口奔赴西班牙,成了公开做着暴君之事的窦德斯的子民。”——原注

[1440]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六章第三百四十三节第981页可见。——原注

[1441]见德·拉·托玛希耶尔的《贝里地方习俗法古今全览》第四十一章、第四十六章及若干其他章节,他在其中收录了不少相关资料。——原注

[1442]拉丁文为missidominici。——原注

[1443]844年,秃头查理发布敕令的第八条:“主教们坚称自己有制定教规的权力,但对这一敕令,他们不该视若无睹或予以抵制。”这条敕令最后被废除了,而他们貌似早知道会这样。——原注

[1444]在这些小册子中,不仅有教规,还有大量教皇的敕令。在过去记录教规的小册子中,只有很少的教皇敕令,小德尼和伊西多尔·梅卡多尔都在自己编纂的教规中插入了大量教皇敕令,后者还放了些假敕令进去。在法国,直到查理曼时期还在用旧教规集。查理曼接过教皇亚德里安交给自己的小德尼编的教规集之后,对其进行了推广。大概也是在查理曼时期,伊西多尔·梅卡多尔所编的教规集出现在大家面前,并得到了法国人的广泛认可,随后人们口中的《教规法汇总》就出现了。——原注

[1445]见《珀斯特敕令》第二十条。——原注

[1446]这些法律在序言中,清楚地记述了这一情况。在撒克逊法和弗里斯兰法中,我们甚至可以发现,他们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法规做了区分。制约撒克逊人的森严规条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按照某些具体情况,在旧有习俗的基础上添加一些特殊规定——建立起来的。——原注

[1447]此事我在后面还会谈到。——原注

[1448]马库尔弗所著《法规》序言可见。——原注

[144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八篇第三节可见。——原注

[1450]《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六节可见。——原注

[1451]《圣莱热传》。——原注

[1452]《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六节。——原注

[1453]本书本章第五节。——原注

[1454]塔西佗也是这个意思,他说日耳曼人的习惯有共性,也有特性。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七章第五节。——原注

[1455]《李普艾尔法》第六篇、第七篇、第八篇及其他篇章。——原注

[1456]《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第十二篇和第十七篇。——原注

[1457]《萨利克法条例》第七十六篇。——原注

[1458]英国如今就采取此种做法。——原注

[1459]《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二篇、第五十七篇第二节、第五十九篇第四节。——原注

[1460]在李普艾尔法中,这种原则表现得非常明显。参见该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八篇第五节;另见《李普艾尔法》803年所附的怯懦者路易的敕谕第二十八条。——原注

[1461]见《李普艾尔法》。——原注

[1462]在它之外,还有别的蛮夷法律接受沸水取证。——原注

[1463]《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原注

[1464]《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原注

[1465]塔西佗的话“这种特征在所有人身上都能看到”,就是证据。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四卷第二章。——原注

[1466]按照维莱犹斯·帕特库鲁斯的说法,决斗是日耳曼人处理问题的唯一方法。参见《罗马史》第二卷第一百一十八章。——原注

[1467]见蛮族的法律,另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该书所述情况在时间上更近一些。——原注

[1468]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安格尔法》第十四章,该法将沸水取证定性为辅助措施。——原注

[1469]见《图林根法》第十四篇。——原注

[1470]《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一章第五节可见。——原注

[1471]“只要我们的国王不反对,辩护时将遵循《法兰克法》。”——原注

[1472]见《李普艾尔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七篇第五节。——原注

[1473]《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四章。——原注

[1474]公元962年。——原注

[1475]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四章:“意大利显贵纷纷表示此种行为非常可耻,要求伟大的皇帝修订法律以杜绝此事。”——原注

[1476]时间是988年。——原注

[1477]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章第三十三节。该法的制定者,在穆拉托里先生所用的版本里,被认定为居伊皇帝。——原注

[1478]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二十三节。——原注

[1479]见卡西奥多鲁斯的《东哥特史》第三卷第二十三封信和第二十四封信。——原注

[1480]《怯懦者路易》的作者,姓名不可考,写道:“苏尼拉指控巴塞罗那伯爵贝拉做了和自己誓言不符之事,后来去了皇宫,贝拉和苏尼拉都是哥特人,既然如此,理当遵循他们的特殊法律在马上进行决斗,最后落败的是苏尼拉。”——原注

[1481]见《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四篇、第九篇第二十三节;第二卷第三十五篇第四节、第五节,第五十五篇第一节至第三节。《罗塔里法》;《路易普朗法规》第十五节。——原注

[1482]当时进行司法立誓的地点是教堂。墨洛温王朝的时候,皇宫有专门用来处理纠纷的小教堂。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十八章;《李普艾尔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五篇第五节;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萨利克法》所附803年敕谕。——原注

[1483]《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十九章第212页。——原注

[1484]见《伦巴第法》和《萨利克法》的附录,里面对他的这些规定做了记述。——原注

[1485]《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一节。——原注

[1486]《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和第310页。——原注

[1487]见胖子路易的敕令集录,该法规发布的时间是1145年。——原注

[1488]见胖子路易的敕令集录,该法规发布的时间是1145年。——原注

[1489]见胖子路易的敕令集录,该法规发布的时间是1168年。——原注

[1490]《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5页。——原注

[1491]《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二十八章第203页。——原注

[1492]见维尔马卢斯《哲人的增加》第五卷。——原注

[1493]《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六篇第三节。——原注

[1494]《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篇第二十三节。——原注

[1495]公元819年,被归入萨利克法。——原注

[149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3页。——原注

[149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9页。——原注

[149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章第25页和第329页。——原注

[1499]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8页,另见加朗提到的圣奥班·旦茹的条规。——原注

[1500]在罗马人眼中,棍棒从来不是羞辱性武器。“有关棍棒的法规,有关受辱者。”——原注

[1501]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8页所述,他们唯一的武器就是手里的棍棒和盾牌。——原注

[1502]《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六篇第一节。——原注

[1503]《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六篇第二节。——原注

[1504]《日耳曼尼亚志》第六章第六节。——原注

[1505]见《萨利克古法》。——原注

[1506]《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十一节。——原注

[1507]可以看看中世纪的希腊小说。——原注

[1508]该书完成的时间是公元1283年。——原注

[150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章第40页和第41页。——原注

[151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8页。——原注

[151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30页。——原注

[151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30页。——原注

[151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30页。——原注

[1514]大附庸自有特权。——原注

[1515]这是敕谕中的规定。直到博马努瓦所处的时代,这种做法才被禁绝。参见《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5页。——原注

[151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30页。——原注

[151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1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8页、第六十三章第239页。——原注

[151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2页。——原注

[152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2页。——原注

[152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3页。——原注

[152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4页。——原注

[152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5页。——原注

[1524]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5页。——原注

[1525]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3页。另见本书第十章第二十六节。——原注

[152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2页。——原注

[1527]胖子路易1118年颁布的敕令:“他们有决斗和做证的权利。”——原注

[1528]胖子路易1118年颁布的敕令。——原注

[1529]“只有知道证人的证言对自己是否有利,才能将对方提供虚假证供作为让其失去做证资格的借口,所以要在证人立誓前问清他们的证供对哪一方有利。”参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十九章第218页。——原注

[153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162页。——原注

[153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章第39页和第40页。——原注

[1532]不过,参加决斗的如果是专职的决斗者,那么他若无法在决斗中取胜,就会被砍掉一只手。——原注

[1533]《巴伐利亚法》第十六篇第二节。——原注

[1534]见《勃艮第法》第四十五篇。——原注

[1535]《致怯懦者路易的信》。——原注

[1536]《圣艾维特传》。——原注

[1537]《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二章第二十二节:“人们之所以上庭,是为了回应决斗的要求,决斗一旦结束,上诉的理由也就没有了。”——原注

[1538]《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3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0页和第311页、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原注

[154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3页。——原注

[154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4页。——原注

[1542]所有案件审讯表示认同的人。——原注

[154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4页。——原注

[1544]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一条和第十条。他说的仅仅是对每个人进行赔偿。——原注

[1545]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九条。——原注

[154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6页;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条。——原注

[154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3页。——原注

[1548]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七条。——原注

[1549]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以下几条。这些条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真相已经证明确定无疑;一种是刚刚走过预审。——原注

[155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22页。——原注

[155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面对借用附庸的请求,伯爵未必一定要答应。——原注

[155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22页。——原注

[1553]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原注

[1554]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六条:法官不能少于四名。——原注

[1555]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原注

[155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审理得既不公正也不合宜。”——原注

[155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阴谋和许诺让你做了和你的人品一样的,并不公允的判决。”——原注

[155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和第338页。——原注

[1559]巴吕兹版812年敕谕第三条第497页;《伦巴第法》所附秃头查理敕令第二卷第三条。——原注

[1560]巴吕兹版812年敕谕第二条《敕令汇编》第497页。——原注

[1561]巴吕兹版怯懦者路易的敕谕第667页“协同心腹”。——原注

[1562]《伦巴第法》所附秃头查理的敕谕,载于第二卷第五十九篇。——原注

[1563]《伦巴第法》所附秃头查理的敕谕,载于第二卷第五十九篇。——原注

[1564]757年颁布,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80页第九条和第十条;巴吕兹版755年的韦尔敕令,第二十九条第175页。这两项敕谕均颁布于国王百彬掌权时。——原注

[1565]助理法官,拉丁文scabini,也就是职业法官,这里指的是隶属于伯爵的法官。——原注

[1566]805年颁布的查理曼敕谕,巴吕兹版第423页;《罗泰尔法》;《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二十三条第452页。——原注

[1567]《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二十二节。——原注

[1568]此类上诉是从菲利普二世的时候出现的。——原注

[156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15页。——原注

[1570]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条。——原注

[1571]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二条。——原注

[157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三百二十一条。——原注

[1573]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九条。——原注

[1574]路易八世掌权的时候,领主内勤对伯爵夫人让娜提起诉讼,以四十天为期要求她呈送案件,之后又以渎职为由将让娜告上君主法庭。君主法庭表示不会将案件送出去,伯爵夫人将会受到传唤。——原注

[1575]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四条。——原注

[1576]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四条。——原注

[157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1页。——原注

[157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2页。不过,对领主提起诉讼的如果不是领主的臣属,只需要交付六十苏的罚金。——原注

[1579]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三条。——原注

[1580]1260年颁布。——原注

[1581]在《条陈》随处可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82]也就是将裁决不公作为向上级法庭起诉的理由。——原注

[1583]《条陈》第一卷第六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4]《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5]《条陈》第一卷第七十八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6]《条陈》第一卷第七十七章。——原注

[1587]《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8]《条陈》第一卷第七十八章。——原注

[1589]《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90]不过,只有以裁决不公为理由进行上诉才会被受理。《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领主法庭有执行之权。”——原注

[1591]《条陈》第一卷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原注

[1592]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注

[159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94]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95]劳里哀《法令集》中记载的加佩王朝前期的法律,可以重点看看菲利普二世掌权时针对教会司法权的规定、路易八世针对犹太人的规定、贝鲁瑟尔编写的《法令集》;圣路易针对土地租借和赎回的规定、针对封建女性成人的规定等,也可着重看看。参见《法令集》第二卷、第三卷第35页,《法令集》第7页所附菲利普二世的法令。——原注

[159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2页、第六十三章第327页。——原注

[1597]参阅圣路易《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另见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的法令。——原注

[1598]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原注

[1599]《条陈》第一卷第六十八章。——原注

[1600]德方丹《诤言》第二卷第八条。——原注

[1601]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十四条。——原注

[1602]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三条。——原注

[1603]可以看看布提利亚那一时期的状况,他在1402年还活着。参见《乡村大权》第一卷第19—20页。——原注

[1604]该法令是1564年法国国王查理九世在鲁西永颁布的,是第二十七条。——原注

[1605]德拉罗什弗拉文《法国高等法院》第一卷第十六章。——原注

[1606]德拉罗什弗拉文《法国高等法院》第一卷第十六章。——原注

[1607]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三条和第八条,另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十三章第一卷第九十章。——原注

[1608]《乡村记录全集》第一卷第三篇第16页,布提利亚写道:“现在人们都喜欢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原注

[1609]时间是1324年。——原注

[1610]它的拉丁文是:advocatusdepartpublica。——原注

[1611]参见《意大利历史学家》,其中有对该法典和此项规定的记述。——原注

[1612]《穆拉托里律法集》第一卷第二十六篇第七十八节所载,关于《查理曼法》第八十八条,载于第104页。——原注

[1613]《穆拉托里律法集》第87页所载的另一条法规。——原注

[1614]《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04页。——原注

[1615]《穆拉托里律法集》第95页。——原注

[1616]《穆拉托里律法集》第88页。——原注

[1617]《穆拉托里律法集》第99页。——原注

[1618]《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32页。——原注

[1619]《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32页。——原注

[1620]《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73页。——原注

[1621]《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47页。——原注

[1622]《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47页。——原注

[1623]《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68页。——原注

[1624]《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34页。——原注

[1625]《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07页。——原注

[1626]参见《圣人传·六月》第三卷第26页。——原注

[1627]“该职位是为长期辅助圣庭而设,圣庭的所有案件,他都有追查、问责之权。”——原注

[1628]参见《条陈》序言。——原注

[1629]本书本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1630]本书本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1631]在《诤言》的序中,德方丹说:“我是第一个将可以参考的范例加以整理的人。”——原注

[1632]《条陈》的标题和序言非常混乱。首先是巴黎、奥尔良和男爵法庭的司法习惯,其次是国内所有世俗法庭和国王特别裁判所的司法习惯,最后是整个国家、安茹以及男爵法庭的司法习惯。——原注

[1633]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归一般法庭负责。——原注

[1634]参见埃诺院长的《法兰西简史新编》,这是一本好书,关于1313年的地方。——原注

[1635]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58页。——原注

[1636]寡妇、十字军战士,以及为教会资产提起诉讼的持有者。参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58页。——原注

[1637]菲利普二世与教会和男爵们曾经签订过一份很有名的协议,该协议载于劳里哀《法令集》中,从此项协议可知,为了赢得这些案件的审讯资格,宗教甚至将起誓当成了借口。——原注

[163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60页。——原注

[1639]参见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第九卷:不能向世俗法庭提起诉讼的人有哪些;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56页;菲利普二世所定法律的相关规条,菲利普二世、教会、国王及男爵做出的规定。——原注

[1640]在词条“遗嘱执行人”之后。——原注

[1641]发布时间为1409年3月19日。——原注

[1642]意大利遵循的是查士丁尼的《法典》,教皇约翰八世之所以在特鲁瓦会议之后的敕谕中谈及该《法典》,是因为他知道这部《法典》,而非法国人知道这部《法典》。各个地方都要遵行教皇敕谕。——原注

[1643]这位君主的法典是在公元530年颁布的。——原注

[1644]《教皇圣谕》第五卷“论特恩”篇。——原注

[1645]杜提勒说,1312年美男子菲利普对奥尔良大学下达了这一敕令。——原注

[164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一章,介绍了法官的工作内容。——原注

[1647]拉·托玛希耶尔《贝里旧风俗》第十九章:就像采地上的人互相审判一般,村镇中的市民也互相审判。——原注

[1648]这种变化发生在悄无声息之间。在1402年,布提利亚订立遗嘱的时候,还有案件是臣属负责审理的,在《乡村记录全集》这本书的第一卷第二十一篇,他谈到诉状的格式:“法官大人,此间参与案件审理的既有高级法官,也有中级法官和低级法官;既有法院、法庭、法官,也有臣属和执达吏。”但是,由臣属审理的案件,只能是涉及领主和附庸封建关系的案子。参见《乡村记录全集》第一卷第一章第16页。——原注

[1649]领地法官并不参与案件审理这一结论,是从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中一份领主交给法官的文件的格式推断出来的,参见该书第一卷第十四篇;另一个证据,可以看看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一章“法官”,掌控审判进程是法官唯一的工作。“聆听当事人的申诉,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法庭以其申诉为基础做出的裁决,就是法官必须在附庸的见证下完成的工作。”另见,圣路易的《条陈》第一卷第五十五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当法官不肯给出判决”。——原注

[165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66页,第六十一章第315—316页;《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651]这项规定颁发于1287年。——原注

[1652]“如此一来,当他们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就可以受到上级的惩处了。”——原注

[1653]参见年龄和亲缘关系的证明方法。《条陈》第一卷第七十一章、第七十二章。——原注

[1654]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序。——原注

[1655]参见劳里哀的《法令集》。——原注

[1656]贝里和巴黎的习惯法也是以这种方式编制完的。参见拉·托玛希耶尔的《贝里地方习俗法古今全览》第三章。——原注

[1657]参见《美国观察家报》第十期。——原注

[1658]塞西里乌斯说,这种惩罚方式,以他所见所闻,从未实施过,或许根本就不存在。有些法学家认为《十二铜表法》更可信的说法,是这种:只允许将欠债方的资产分割售卖。——原注

[1659]埃斯基涅斯《伪外史》。——原注

[1660]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一章。——原注

[1661]这里指的是法国的财政总长约翰·劳。——译注

[166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五卷第八章。——原注

[1663]参见普鲁塔克的《蒂奥内修斯传》。——原注

[1664]如果遗产中有巨额债务,为了不将本应交给教会的遗产交割出去,遗产继承人会想办法卖出一部分遗产。拉丁文中“无供奉遗产”这个词就是这么来的。——原注

[1665]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666]参见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应当仔细照看自杀者的遗体,并让其入土为安,这是对其愿意速死的一种回报。”——原注

[1667]安东尼皇帝“未曾受审的自杀的财产”。——原注

[1668]《法律》第十八卷,关于传唤。——原注

[1669]参见《十二铜表法》。——原注

[1670]贺拉斯《讽刺诗集》第九行:“对手被他押上法庭。”所以,那些备受敬重的人是不该被传唤的。——原注

[1671]《法律》第十八卷,关于传唤。——原注

[1672]按照法国的古法,双方将一起听取证人证言。圣路易《条陈》第一卷第七章规定,做伪证的人将被处以罚款,原因就在这里。——原注

[1673]《法律》第一卷:“窝藏赃物之人。”——原注

[1674]可以对普鲁塔克《莱库古传》中的言论、《法学阶梯》“窃贼篇”的言论和《学说汇编》第四卷第一篇的言论,进行对比。——原注

[1675]西里亚诺斯《埃尔默根尼斯》:“应当处死那些从年龄上看没有作用的人。”——原注

[1676]见科里尼法“杀人犯”、《学术集》第四卷第三题、《阿契利亚法》。——原注

[1677]《法律》第四卷“关于安杰列安法”。另见《巴伐利亚法》所载的塔西烈昂条令“本地居民法”。——原注

[1678]“正如必须学会的歌谣一般。”西塞罗《法律》第二卷。——原注

[1679]伊内留乌斯是此项删减工作的执行者。——原注

[1680]1699年版黎塞留《政治遗嘱》第一卷第八章第六段第257页。——原注

[1681]“或者对已经通过某种渠道获得自由的奴隶进行滋扰的人。”参见《古高卢教规》第737页,西蒙神甫所引迪奥多西法典附录。——原注

[1682]在该法令面前,可以看到制定该法令的理由。——原注

[1683]参见查理七世1453年颁布的蒙戴尔莱图法令。——原注

[1684]在公共秩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允许惩治检察官。——原注

[1685]此项法令是1667年颁布的。——原注

[1686]《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三十七章。——原注

[1687]西蒙神甫引用的狄奥多西法典第一卷附录。——原注

[1688]《法律》第一卷“关于退婚”。——原注

[1689]参见保卢斯的《审判案例》第四卷第九篇。——原注

[1690]达维拉《法兰西内战》第96页。——原注

[1691]此项法令颁布的时间是1702年11月8日。——原注

[1692]《西哥特法》第十二章第十六节。——原注

[1693]参见尤里乌斯·科皮多利努斯的《马克里努斯》。——原注

[1694]参见尤里乌斯·科皮多利努斯的《马克里努斯》。——原注

[1695]见《乌托邦》。——原注

[1696]见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头顶到天空的距离,就是树根到地狱的距离。”——原注

[1697]见《高卢战纪》第三十一节到第三十八节。——原注

[1698]例如他撤离日耳曼尼亚。参见《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九节到第六十节。——原注

[1699]《高卢战纪》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原注

[1700]《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卷第二章和第三章。——原注

[1701]拉丁文为comites。——原注

[1702]《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卷和第十四卷。——原注

[1703]《高卢战纪》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原注

[1704]《达戈贝尔传》。——原注

[1705]见图尔人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六卷,其中记述了西尔佩里克女儿出嫁的事。希尔德贝让人同西尔佩里克说,不要说父亲王国中的城市,就是珠宝、奴隶、战马、骑士、牛的用具,他也不会让女儿带过去。——原注

[1706]索西穆斯在其《历史》第五卷中,记述了阿拉克里要求提供小麦的事,可以看看。——原注

[1707]《西哥特法》第十卷第一篇。——原注

[1708]《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从怯懦者路易829年发布的敕谕中可知,分割土地的制度在他掌权的时候仍未消失。该敕谕载于《勃艮第法》第七十九篇第一节。——原注

[1709]马略《纪年史》,有关公元456年的记述。“高卢被勃艮第人所占,高卢和罗马的元老院与之共商分割土地之事。”——原注

[1710]参见普劳柯比乌斯的《哥特战记》。——原注

[1711]《汪达尔人战事记》。——原注

[1712]《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第一节:“虽然当时我族拥有的奴隶占三分之一,拥有的土地占三分之二。”——原注

[1713]《勃艮第法·补篇》第二条:“之后来到这里的勃艮第人所得的土地只有过去的一半,只能满足他们当前的需要。”——原注

[1714]《日耳曼尼亚志》第三十一章。——原注

[1715]同样的规定在《西哥特法》中也可以看到。——原注

[1716]《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原注

[1717]《法律》的标题“农民、每年缴税的地主和开荒者”就能证明这一点。——原注

[1718]《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一节“勃艮第贵族或罗马贵族的牙齿若是没有被拔下来一颗”;《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二节“若是为勃艮第人或罗马人的中层——平民提供了”。——原注

[1719]《勃艮第法》第五十七篇。——原注

[1720]受控于罗马人的高卢的奴隶群体较为特别,他们是由得到自由的奴隶和奴隶的后代组成的。——原注

[1721]参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第二十七章,另见爱默安的《法兰克人史》第一卷第十二章。——原注

[1722]参见《圣人传》。——原注

[1723]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三卷第十一章。——原注

[1724]在763年的标题下,写着:“奴隶和战利品的数量非常多,不可胜数,当他们回到法兰西,所有人都成了大财主。”——原注

[1725]739年《富尔德年鉴》,保尔·迪亚克尔《伦巴第人战绩》第三卷第三十章、第四卷第一章。——原注

[1726]参见圣埃皮法纳、圣爱普塔狄乌斯、圣赛塞尔、圣费托尔、圣波西安、圣特勒维琉斯、圣奥西奇乌斯、圣莱热等圣人的传记和圣尤里安的神圣事迹。——原注

[1727]在《变形记》第一卷中,奥维德写道:“茫茫大海,漫无边际。”——原注

[1728]不是只有奴隶才是垦荒者。参见《法典》“农民、垦荒者和耕种者”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同一篇的第二十条。——原注

[1729]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原注

[1730]法国旧时土地的面积单位,相当于20—50亩。——译注

[1731]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原注

[1732]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整本著述中都有这一内容。格雷瓜尔问一个名为瓦尔菲里亚库斯、祖籍伦巴第的人,如何当上神职人员的。——原注

[1733]参见《圣阿里迪乌斯传》:“此种税赋的征收范围是高卢的各个城市。”——原注

[1734]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七卷。——原注

[1735]《法兰克史》第三十六章。——原注

[1736]《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514页。——原注

[1737]非洲汪达尔人从不缴纳土地税。参见普劳柯比乌斯的《汪达尔人战事记》第一卷、第二卷;《杂史》第十六卷第106页。值得一提的是,汪达尔人、阿兰人和法兰克人攻占了非洲。参见《杂史》第十四卷第94页。——原注

[1738]《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十四章第510页。——原注

[1739]《法律》第十一卷第七十四篇第三题。——原注

[1740]《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511页。——原注

[174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十四章第513页,这里他引用的是皮特斯版的,详见第二十八条。本书本章第十八节可见。——原注

[1742]815年敕令第一章。这条敕令和秃头查理844年颁布敕令的第一条、第二条是一致的。——原注

[1743]怯懦者路易815年颁布的敕令:“在阿基坦、那勃奈泽和普罗旺斯地区生活的西班牙人。”——原注

[1744]他们称之为瓦克达斯护卫队和巡逻队。——原注

[1745]他们不会为伯爵提供此种服务。——原注

[1746]《敕令汇编》第186页:“如果法兰克人家中有马,必须将马匹交给伯爵作为战略物资。”伯爵无权扣留他们的马匹。“为了让他们按照旧风俗投身战场,要准备好战马。”——原注

[1747]查理曼812年所颁布敕令的第一章;864年所颁敕令的第二十七条,珀斯特版。——原注

[1748]份地:拉丁文写作quatuormansos。853年的敕令“致希利”第十四条写明“份地上的奴隶不可驱逐”,由此可知,此处的mansos指的是特定数量的土地,而且土地上不仅要有房产,还要有奴仆。——原注

[1749]参见本书本章第二十节。——原注

[1750]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87页。——原注

[1751]杜申《文选》第二卷第89页。——原注

[1752]“税”这个词用得很广,某些河流通过的地方,还可以指代过河税或过桥税。参见巴吕兹版803年敕令第395页第一条、819年敕令第616页。秃头查理865年颁布的敕令显示,用这个词指代自由民交给国王或国王特派员的车辆也是可行的。——原注

[1753]《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十四节,迪波教士给出的证据完全无法让人信服,而他推断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教会与查理贝尔国王争端的内容更是极端荒谬。——原注

[1754]比如奴隶的赎身费。——原注

[1755]《日耳曼法》第二十二章,《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十四章中记述了教士对神职人员的身份所做的规定。——原注

[1756]《敕令汇编》第五卷第三百〇三章。——原注

[1757]《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十九条:“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且未在缴税登记簿中登过记。”——原注

[175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250页:“这项自由宪章将一直延续下去,永不更改。”——原注

[1759]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250页:“恢复其自由,解除其向我们缴税的义务。”——原注

[1760]该敕令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500页,是812年颁布的《西班牙人惩办条例》。——原注

[1761]该敕令收录于安泽吉尔《敕令集录》505年的敕令,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参见《敕令集录》第三卷第十五条。秃头查理854年颁布的阿迪内敕令第六条和这条敕令是一致的。——原注

[1762]参见安赞基世的《敕令集录》,“过去的合法征税区”。——原注

[1763]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8页,812年敕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原注

[1764]参见812年敕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国王过去征收的各种赋税”。——原注

[1765]参见《敕令集录》第四卷第三十七条:“当某人得到了一块需要交纳税赋的土地,也就是说我们习惯于对这块土地征税。”——原注

[1766]805年敕令第八条。——原注

[1767]805年敕令第八条:“素来由国王负责征收的需要纳税的土地。”——原注

[176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92页所载的864年敕令第三十四条。——原注

[1769]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92页可见:“要向国王缴纳人头税和房屋税的法兰克人。”——原注

[1770]该敕令第二十八条解释了这件事。这道敕令甚至按照获得自由的奴隶是罗马人还是法兰克人做了不同的规定,所以征税不是面向所有人的。这份文件大家不妨好好读读。——原注

[1771]参见前面引用的查理曼813年颁布的一项敕令。——原注

[1772]拉丁文为comites。——原注

[1773]拉丁文为quisuntintrusteregis,萨利克法第四十四卷第四条可见。——原注

[1774]这个词在阿拉曼语中是“忠心”的意思,是从rtew演化来的,英语为true,真实之意。——原注

[1775]拉丁文为leudes、fideles。——原注

[1776]拉丁文为vassali、seniores。——原注

[1777]拉丁文为fiscalia。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一卷第十四条可见。《圣摩尔传》说:“国王从国库中拿了一笔钱出来赏赐他。”《麦斯年鉴》中说:“747年,国王将伯爵的领地和一笔国库财产作为给他的奖赏。”王族领取的日常花费被称为皇室资金,拉丁文为regalia。——原注

[1778]《采邑论》第一卷第一篇。屈亚斯对这本书的评论。——原注

[1779]《法兰克史》第九卷第三十八章。——原注

[1780]参见《法兰西史》第七卷,“谁应该被赐予采地,谁应该被剥夺采地”。——原注

[1781]参见《法规》第一卷第三十条,“我们有权将此种地位赏赐给任何人,也有权从他人手中得到此种赏赐,这点应该成为共识”。——原注

[1782]《伦巴第法》第三卷第八篇第三节。——原注

[1783]《采地概要》第一卷第一篇。——原注

[1784]屈亚斯说,作为一种特别的恩赐,领主既可以每年都予以赏赐,也可以停止赏赐。——原注

[1785]查理曼812年所颁敕令第三条、第四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1页;864年《珀斯特敕令》第二卷第二十六条第186页。——原注

[1786]《敕令集录》第二卷第二十八条,“伯爵手下有两个督军,还有一些百人长”。——原注

[1787]这些士兵被称作伙伴。——原注

[178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0页,595年敕令的第一条。在制定这些法令之前,他们应该咨询过大家的意见。——原注

[1789]拉丁文为advocati。——原注

[1790]查理曼812年颁布的敕令的第一条、第五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原注

[179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08页、第410页:803年沃姆斯敕令。——原注

[1792]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08页:803年沃姆斯敕令;845年秃头查理掌权时在维尔农宫召开的公会议。——原注

[1793]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18页:819年敕令的第二十七条。——原注

[1794]巴吕兹版《敕令汇编》812年敕令第七条,“在宫中为国王效命的附庸应遵循以下规定:在宫中陪王伴驾的附庸,他们的附庸可以和其辖区内的伯爵一起参战,但不允许他们的附庸一同进宫”。——原注

[179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我们的人,主教或教士的人,或是得到过恩赏的人,或是有私产的人”。——原注

[1796]《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299页。——原注

[1797]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7页:882年敕令第二条“在维尔农宫”。——原注

[179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7页第一条、第二条;845年在维尔农宫召开的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第八条。——原注

[1799]法庭或者庭审。——原注

[1800]安赞基世《敕令集录》第四卷第五十七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15页;815年怯懦者路易颁布的第五道敕令的第十四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15页。——原注

[180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我们的人,主教或教士的人,或是得到过恩赏的人,或是有私产的人”。——原注

[1802]参见威廉·朗巴尔的《安格尔古代法律》。——原注

[1803]在“satrapa”一词的注释中。——原注

[1804]负责主持审讯工作、统领军队的,还有教会的助理教士。——原注

[1805]参见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一卷第八条。其中有一封信是写给公爵、地方官员或伯爵的,信中指明了他们既有司法管理权又有税收管理权。——原注

[1806]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七十八章,636年。——原注

[1807]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的《法兰克史》第五卷,580年以前。——原注

[1808]也就是法兰克自由民的审判会议。——原注

[1809]我在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和第三十一章第八节曾经谈及这一问题,大家不妨将两者结合起来理解。——原注

[1810]拉丁文为perbonoshomines。参加审判的有时全都是知名人士。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二章附件。——原注

[1811]还有征收过桥费、渡河费的权力,这点我在前面提到过。——原注

[1812]参见《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篇,另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九节。——原注

[1813]参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法律有权对一个父亲和一个亲属之间的仇恨和友情进行裁定,可是,总有一些可以法外开恩的事,就算是杀人罪,如果愿意拿出一些格罗升和小牲畜作为赔偿,也可以免罪。这种赔偿,受害者的亲属愿意接受”。——原注

[1814]《萨利克法》第五十八章第一节、第十八章第三节。——原注

[1815]参见《萨利克法》第三篇至第六篇,介绍了偷盗牲畜的处罚。——原注

[1816]《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七篇第十五节。——原注

[1817]参见《安格尔法》第一篇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八章和第十章;《弗里斯兰法》第十五篇。——原注

[1818]《巴伐利亚法》第二篇第二十章。——原注

[1819]《巴伐利亚法》限定的家族有:霍吉特拉、欧扎、萨加纳、哈毕勒夸、阿尼耶纳。——原注

[1820]伊纳法对一条命值多少钱,又值多少土地进行了规定。参见《伊纳君主法典》“国王家臣篇”;《英国古代法律用语》,剑桥,1644年。——原注

[1821]《撒克逊法》对此类物品的定价甚至超过了一个民族,参见《撒克逊法》第十八章。另见《李普艾尔法》第三十六篇第十一节;《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十节、第十一节:“他若没有黄金,有土地、奴隶之类的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也可以。”——原注

[1822]《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二十五篇第二十一节;第一卷第九篇第八节、第三十四节、第三十八节;查理曼802年敕令第三十二章,他给各省特使下达的命令。——原注

[1823]图尔的格雷瓜尔在其所著《法兰克史》第七卷第四十七章,详细记述一个案件:受害方因为自己报仇,所以只能拿到一半的和解金,之后就算他再受到伤害,也无法得到赔偿了。——原注

[1824]参见《撒克逊法》第三章第四节;《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三十七篇第一节、第二节;《日耳曼法》第四十五篇第一节、第二节。对于当即展开的复仇,日耳曼法是允许的。参见查理曼779年敕令第二十二章、802年敕令第三十二章、805年敕令第五章。——原注

[1825]《李普艾尔法》的作者似乎对此做了修正,参见《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五篇。——原注

[1826]参见塔利森律法“论人民的法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安格尔法》第七篇第四节。——原注

[1827]《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九篇第四节。——原注

[1828]593年,希尔德贝和克洛泰尔签署的和平协议;克洛泰尔二世595年左右所颁敕令的第十一章。——原注

[1829]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安保费的金额是多少,那么,按和解金的三分之一算。对此,《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章有相关规定,813年第三道敕令则详细说明了这一情况。参见巴吕兹版《法规汇编》第一卷第512页。——原注

[1830]《李普艾尔法》第七十篇。——原注

[1831]《李普艾尔法》第四十六篇。参见林登布洛克版《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二十一章第三节,“马蹄若是……”——原注

[1832]《萨利克法》第二十八篇第六节。——原注

[1833]595年克洛泰尔二世所颁敕令:“案件所在地的法官负责管理罚金。”——原注

[1834]《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篇。——原注

[1835]参见查理曼的维利斯敕令,他认为国王领地内的一项重要收益就是安保费。——原注

[1836]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原注

[1837]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二条至第四条。——原注

[1838]参见各种法令集,本笃会神甫曾经写过一本名为《法兰西历史学家》的著作,该书第五卷卷末的各项条令尤其应重点参阅。——原注

[1839]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查理曼771年发布的条例;马泰那《外史集》第十一集:“现赐予各公共法官以司法权,用以管制当地所有居民,以及密尔贝克教堂和修道院的所有人——无论是自由民还是奴隶。”——原注

[1840]《乡村司法制度》。——原注

[1841]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词汇》中的词条hominium。——原注

[1842]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三条和第四条。——原注

[1843]《李普艾尔法》第五十八篇第一节:“能够向他们提供司法援助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释放他们的地方。”——原注

[1844]拉丁文为mallum。——原注

[1845]拉丁文为tabularii。——原注

[1846]《图卢兹主教圣日尔梅尼乌斯传》,5月16日,保朗杜斯出版。——原注

[1847]参见《圣梅莱尼沃斯传》和《圣代尹柯尔传》。——原注

[1848]“严禁本地有土地的主教或权贵任命外地人为法官和参审人员,外地人无权参与审讯、主持审讯工作。”载于615年巴黎公会议的会议文件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原注

[184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林登勃洛克版。——原注

[1850]《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拥有土地的奴隶,旧约的信徒或刚刚获得土地的人。”——原注

[1851]858年圣谕第七条:“教士生活的地方,有教会附庸效命且受教会豁免权保护的土地。”载于《谕令集》第108页。——原注

[1852]载于《巴伐利亚法》第七条,林登勃洛克版第三条第444页:“第一件需要明确的事情是,对于生活在教会土地上的人,他的财产也好,居住权也好,都受教会辖制,无论他是死是活,教会都有司法权。”——原注

[1853]857年基耶茨公会议文件第四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96页。——原注

[1854]林登勃洛克版《巴伐利亚法》第三篇第十三章。——原注

[1855]《日耳曼法》第八十五篇。——原注

[1856]595年敕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巴吕兹版,第19页:“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在一个百人长的辖区内,另一个百人长追赶并发现了盗贼;如果某位家臣没有尽力驱逐自己辖区内的窃贼,或者他以为此人并不是窃贼。”——原注

[1857]希尔德贝545年颁布敕令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如果可以证明窃贼确实存在,则不必缴纳罚款;如果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将窃贼擒获,那么抓到窃贼者可以拿走所有的赔偿金。如果窃贼是在采地里被抓住的,那么,抓到窃贼者只能得到一半的赔偿金,还要向窃贼索要人头税。”——原注

[1858]参见迪康热《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词条trustis。——原注

[185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十四节可见。此项敕令颁布于793年。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544页第十条。——原注

[1860]如果作为采地所有者的某个法兰克人或伦巴第人不愿意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他的上级法官有权剥夺其使用采地的权限,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他的司法权也由该法官代管。参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二条,这条敕令和查理曼779年所颁敕令的第二十一条有一定的关联性。——原注

[1861]812年第三项敕令第十条。——原注

[1862]813年第二项敕令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第509页。——原注

[1863]819年敕令第二十三条:“特派员、主教或神职人员以及其他采地或土地拥有者,如果不愿意审案或妨碍他人审案,在结案之前,涉案者可以随意去他家居住。”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17页。——原注

[1864]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52页:“基耶茨敕令。兹定,奉命到各自辖区驻守的各个法官及其下属官员,应团结一致,以惩处那些切实有悖逆司法之行的人。”——原注

[186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十八条第181页:“珀斯特敕令。如果我的领地、任何其他采地和任何领主的封地,有逃犯藏匿……”——原注

[1866]“为了壮大帝国的无上权威,我准备本着善心将我的决定赐予教会的领地,或者让某位我中意的人获得特权。”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原注

[1867]这项条令:“本区有……”我在本书本章第二十一节已有提及。——原注

[1868]索西莫斯所著《历史》第六卷第五章。——原注

[1869]“阿莫里克全境和高卢其他省市。”载于索西莫斯所著《历史》第六卷第五章。——原注

[1870]迪波教士所著《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二卷第三章第270页。——原注

[1871]参见迪波教士写在本书序言中的话。——原注

[1872]参见《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4页。——原注

[1873]他引用的是《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和《李普艾尔法》第七篇和第三十六篇。——原注

[1874]“某位忠于国王的臣属”,《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节;马库尔弗《法规》第十三条“国王的臣属”与之相关。另见《萨利克法》第六十六篇第三节、第四节,第七十四篇;《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秃头查理的887年敕令:“于基耶茨”第二十章。——原注

[1875]《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六节。——原注

[1876]《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节。——原注

[1877]《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一节。——原注

[1878]《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十五节。——原注

[1879]《法兰克法》第七篇第四节。——原注

[1880]“若勃艮第贵族被人无意弄伤一颗牙齿,可获二十五苏的赔偿金;若受害者是拥有自由的勃艮第人或罗马人,可获十苏赔偿金;若受害者是贱民,可获五苏赔偿金。”《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一节至第三节可见。——原注

[188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原注

[1882]《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五章第319页和第320页。——原注

[1883]《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07页和第308页。——原注

[1884]《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9页、第三卷第五章第319页和第320页。——原注

[1885]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第三十一章第八节可见。——原注

[1886]“我在科隆做出并颁布了此项决定:接到案件后,法官应马上赶赴案发现场,缉捕案犯,将案件查问清楚,如果窃贼是自由民,将由我亲自处置,如果窃贼地位低贱,当场绞杀。”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19页。——原注

[1887]《怯懦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原注

[1888]“你回报了他什么?因为他,你才能成为自由民,虽然不是贵族,可是获释的奴隶本来就当不了贵族。”《怯懦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原注

[1889]《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0]《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2]“路易遭到了所有主教的反对,而那些蛮族人和那些因为他而得到自由的人反对得尤为厉害,他让前者拥有权位,让后者拥有自由。”载于《怯懦者路易传》。——原注

[1893]本书第三十一章第二十四节。——原注

[1894]《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2页。——原注

[1895]参见图尔的格雷瓜《法兰克史》第四章第四十二节。——原注

[1896]本书本章第七节。——原注

[1897]这位国王指的是克洛泰尔二世,他是希尔佩里的儿子,达戈贝尔的父亲。——原注

[1898]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原注

[1899]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原注

[1900]“他对贵族极为不公,想方设法谋夺权贵的资产用以充盈国库,且做得非常过分,人们费尽千辛万苦才谋得的位置因为他的缘故,居然谁都留不住。”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三十七章,关于605年的内容。——原注

[1901]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三十七章,关于605年的内容。——原注

[1902]“勃艮第的权贵们,包括主教和家臣,都对博伦霍特深恶痛绝,大家聚在一起共商解决之策。”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一章,关于613年的内容。——原注

[1903]“克洛泰尔承诺,除非他死,否则这个职位一直是他的。”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一章,关于613年的内容。——原注

[1904]该法令颁布的时间是615年,博伦霍特死后没多久。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1页。——原注

[1905]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十六条:“这种行为是对理性秩序的一种冒犯,愿神明能够遏制此事。为防止此类事件重演,我遵基督之意颁布此项敕令。”——原注

[1906]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十六条。——原注

[1907]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十七条。——原注

[1908]“从今往后,当时被疏忽以及从那时起被忽略的事,都要予以重视,直到永远。”——原注

[1909]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一条:“当主教离世,神职人员和民众在得到当地权贵的认可后,将以投票的形式选出下一任主教,若他确实能够担此大任,可以得到国王发布的正式任命;如果下一任主教是皇室选定的,那么首先此人的品性和信仰得达到标准。”——原注

[1910]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八条:“一切新设税种,均予废除。”——原注

[191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九条。——原注

[1912]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二十一条。——原注

[1913]训谕是国王对法官的命令,主要是要求法官做某些违法之事,或者批准法官做某些违法之事。——原注

[1914]参见图尔的格雷瓜所著《法兰克史》第四章第227页。这种例子在史书和条例中数不胜数。615年,克洛泰尔二世为清除积弊颁布敕令,从这项敕令中,我们可以知道,当时的积弊非常严重。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22页。——原注

[191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克洛泰尔595年颁布的敕令,第二十二条。——原注

[1916]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克洛泰尔595年颁布的敕令,第十六条。——原注

[1917]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克洛泰尔595年颁布的敕令,第十八条。——原注

[191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七页。——原注

[1919]在本书第三十章,我曾说过,这种豁免权也是一种司法权,不过是借用的司法权,禁止国王官员在采地内行权就是它的一项内容,它的作用类似于建立采地或转让采地。——原注

[1920]“按照博伦霍特的意见和戴奥多利克之命。”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二十七章,关于605年的记述。——原注

[1921]伐鲁瓦《法兰克诸侯记事》第三十四章。——原注

[1922]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五章,关于626年的记述;由不明人士所著的该书续篇,第一百〇一章关于695年的记述,第一百〇五章关于715年的记述;爱默安所著《法兰克人史》第四章第十五节;埃尹哈特所著《查理曼传》第四十八章;伐鲁瓦所著《法兰克诸侯记事》第四十五章。——原注

[1923]参见《勃艮第法》前言,以及该法第二补编中的第十三篇。——原注

[1924]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九章第三十六节。——原注

[1925]“那年,在特鲁瓦,克洛泰尓将勃艮第的权贵召集到一起,问他们既然瓦讷歇尔已经死了,他们有什么打算,是否准备马上选一个新宫相。没想到,所有人都表示,不会选新宫相,全看国王如何做。”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五十四章,有关626年的记述。——原注

[1926]“法兰克人并不是因为斯克拉封人神勇无敌才输给威尼特人,他们之所以会输,是因为奥斯特拉西亚人胆怯,奥斯特拉西亚人觉得达戈贝尔对他们充满怨恨,所以才会肆无忌惮地抢掠他们。”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五十四章,关于630年的记述。——原注

[1927]“我们知道,后来当法兰克边境遭到威尼特人的袭击时,正是奥斯特拉西亚人毫不迟疑地将他们打回去的。”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七十五章,关于632年的记述。——原注

[1928]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七十四章,关于638年的记述。——原注

[1929]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七十四章,关于638年的记述。——原注

[1930]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八十章,关于639年的记述。——原注

[1931]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八十九章,关于641年的记述。——原注

[1932]“在一封信中,弗洛卡都斯对勃艮第的政要和主教们承诺说,他们的官位和财产永远不会受到损害。”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八十九章,关于641年的记述。——原注

[1933]参见《王室的宫相》:“后来,当克洛维斯——他是伟大的国王达戈贝尔的儿子,戴奥多利克的父亲——掌权,法兰克王国越来越衰败,宫相开始操纵国家事务。”——原注

[1934]“国王出自贵族,领袖出自操守。”载于塔西佗所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卷第一章。——原注

[1935]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关于苏尔比西乌斯·亚力山德尔的叙述。——原注

[1936]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四章第九节:“国王有多恼火,鲁特里斯和布提鲁斯斌不是不知道,可他们仍旧和法兰克人一起上了战场。”另见阿加西亚斯所著《査士丁尼掌权史》第一章。——原注

[1937]古多瓦尔德声称自己也是克洛泰尔的儿子,有权分到一部分国土,贡特朗居然因此放弃了对他的征讨。——原注

[1938]甚至有二十个人共享军队指挥权的情况。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五章第二十八节、第八章第十八节、第十章第三节。——原注

[1939]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节、第十章第三节。——原注

[1940]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节、第十章第三节。——原注

[1941]《勃艮第法》第二补篇中的第十三篇;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第三十六节。——原注

[1942]参见《麦斯年鉴》关于687年和688年的记述。——原注

[1943]“所谓王权,只剩一个虚名,治国的权柄由他自己掌握。”载于《麦斯年鉴》关于695年的记述。——原注

[1944]参见《麦斯年鉴》关于719年的记述。——原注

[1945]“他将皇位和皇权一并交了出去。”参见《桑里斯纪年》。——原注

[1946]“以便国王将别人交给他的答案复述下来。”载于《麦斯年鉴》。——原注

[1947]“就在那一年,连戴奥多利克也不如百彬权力大。”载于《麦斯年鉴》关于691年的记述。“在长达二十七年的时间里,皇位被法兰克公爵百彬所占,连皇帝都要屈从于他。”载于《富尔德与劳雷善年鉴》。——原注

[1948]“他的儿子得到了国王达戈贝亚特的举荐,后被选为新任宫相。”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的《续篇》(作者不详),关于714年第五十四节。——原注

[1949]“她们对从国库中得到的土地、财物或城堡无论如何处置,不管是送人,还是自用,她们都无权置喙,只能永远听之任之。”——原注

[1950]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九章,另见615年克洛泰尔二世所颁敕令。——原注

[1951]参见《法规》第一章第十四条,这条法令既适用于永久赐予的资产,也适用于原本是恩赏但后来变为永久赐予的资产:“归属权是他或者是国库的物品。”另见《法规》第一章第十七条。——原注

[1952]《法规》第一章第十三条。——原注

[1953]《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六篇第三节和第四节、第七十四篇。——原注

[1954]《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原注

[1955]参见《李普艾尔法》第七篇;《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一节、第四节。——原注

[1956]《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和第七十四篇。——原注

[1957]《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和第七十四篇:“不在国王的领地。”——原注

[1958]《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第一节。——原注

[1959]《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第一节。——原注

[1960]《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和第五十九篇。——原注

[1961]《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第一节。——原注

[1962]《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第二节。——原注

[1963]维尔农宫883年敕令,第一条和第三条。——原注

[1964]查理曼812年颁布的第二项敕令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原注

[1965]heribarnnum,指的是对不肯投身法兰克军队的人收取的大额罚金。——原注

[1966]朗贝尔·安德尔曾经说过:“让继承人接受财产还是比较稳妥的。”载于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词汇》,词条“自由地”中。——原注

[1967]这些法令迪康热在词条“自由地”曾经引用过,加郎在《论自由地》的第14页和之后若干页中也有引用。——原注

[1968]参见802年颁布的第二项敕令的第十条,803年颁布的第七项敕令的第三条,某年颁布的第一项敕令的第四十九条,806年颁布的敕令的第七条。——原注

[1969]806年颁布的第五项敕令的第八条。——原注

[1970]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六章第四十六节。——原注

[1971]于是他废除了对教会有利的遗嘱,将他父亲给教会的赏赐收了回去。这些赏赐后来被贡特朗还给了教会,不仅如此,还另有其他赏赐。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七章第七节。——原注

[1972]《麦斯年鉴》687年:“神甫们和上帝的仆人们时常来找我诉说其财产无故被抢之事,我之所以来此,就是因为接受了他们的请托。”——原注

[1973]《麦斯年鉴》687年。——原注

[1974]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五章第十九节。——原注

[1975]“大部分神职人员的土地都被查理收入国库,然后分给军人了。”参见《桑里斯纪年》。——原注

[1976]参见《麦斯年鉴》。——原注

[1977]《麦斯年鉴》741年:“在问过罗马权贵的意见后,教皇格里高利写信给他说,罗马人民已经摆脱了皇权的压制,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庇护和无尽的慈悲。”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只要签订协议,他就离开帝党。”——原注

[1978]教皇的权威在当时的法兰克人的思想中有着怎样的印记,通过当时一些著作我们就能知道。梅茵兹大主教虽然已经为国王百彬加过一次冕了,可是他认为人们尚未彻底认可自己的权威,除非教皇斯德望二世为他敷圣油。——原注

[1979]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七条第109页。——原注

[1980]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01页,基耶茨858年发出的信。——原注

[1981]在《采邑论》第一章的脚注中,作者屈亚斯说:“所谓不确定占有,就是申请人得到的只有使用权的资产。”国王百彬在他登基后的第三年,曾经颁发过一项文件,我从中发现,第一个发布这种文件的人并不是他。这份文件说,宫相埃布罗安就颁发过这种文件,在他之后,其他人也颁发过。参见本笃会神甫所著《法兰西史学家》第五卷第六条记载的国王百彬的文件。——原注

[1982]公元743年,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五卷第三条。——原注

[1983]麦斯756年敕令第四条。——原注

[1984]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41页所载,查理曼803年沃姆斯敕令:关于以不确定方式拥有地产的协议的规定;749年法兰克福敕令第二十四条,关于整修房屋的规定;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67页;800年敕令,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30页。——原注

[1985]通过上面的注释和意大利国王百彬的敕令,我们已经知道这件事了。在这道敕令中,百彬说申请人可以从国王那里得到修道院作为采地。该敕令载于《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三十节,《萨利克法》也记载这道敕令,参见百彬法令集和埃卡尔所著《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第二十四篇第四条第195页。——原注

[1986]《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四十三节,关于罗泰尔一世的法令。——原注

[1987]《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四十四节。——原注

[1988]《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四十四节。——原注

[1989]该敕令颁布于秃头查理掌权的第二十八年,也就是公元868年。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03页。——原注

[1990]该敕令是公元856年,也就是秃头查理掌权的第十六年,召开的基督教公会议上发布的,会议地点是马恩河上的博纳耶。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78页。——原注

[1991]铁锤查理掌权时,兰斯教会的土地在内战中遭到了世俗百姓的瓜分,教士只能自己寻找出路。参见载于《圣雷米传》第一卷第279页的关于叙里乌斯的内容。——原注

[1992]“为避免国库官员和什一税的征税员盘剥教会资产,我们不向教会征收土地税、牧场税和猪的什一税。”所以说这是一种领主税或经济税。《敕令汇编》第366页对查理曼800年的敕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教会无须缴纳的什一税指的是对养在森林中的猪收的税。查理曼要求官员和大家一样缴纳什一税,以便大家效仿。所以说,这是一种经济税或领主税。——原注

[1993]雅克·西蒙所著《昔日高卢的公会议》第一卷,五号圣典。——原注

[1994]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22页所载的《维利斯敕令》第六条。——原注

[1995]召开的时间是749年,查理曼掌权的时候。——原注

[1996]“我们亲身经历了那次大饥荒,魔鬼将各地的粮食都吃光了,以致我们全无收获,有人说,自己还听到了怒骂声。”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67页第二十三条。——原注

[1997]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63页所载的怯懦者路易829年颁布的敕令。这道敕令说有些人不愿意缴纳什一税,为此连地都不要了。另见该敕令第五条:“我和父王在敕令中一再说到九一税、什一税……”——原注

[1998]比如罗泰尔的附加条款,参见《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第六节。——原注

[1999]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63页所载的829年敕令第七条。——原注

[2000]《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第八节。——原注

[2001]《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原注

[2002]格尔塔斯特《皇室法规》和巴吕兹版《敕令汇编》所记录的遗嘱,和这份由埃尹哈特宣布的附加遗嘱并不相同。——原注

[2003]参见查理曼803年敕令第二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79页;另见载于戈尔达斯所著《皇室法规》第一卷的怯懦者路易834年敕令。——原注

[2004]知名典籍《我是路易》中记载过此种说法,不过这本书明显是假的。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591页关于817年的记述中可见。——原注

[2005]参见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360页的查理曼801年敕令。——原注

[2006]参见《罗泰尔法规》,载于《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原注

[2007]见上一注释提到的罗泰尔法规;秃头查理846年敕令的第二十章“于埃佩尔奈”;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31页可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54页的853年秃头查理在苏瓦松主教会议上所颁敕令的第三章、第五章;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70页所载的秃头查理854年敕令“于阿提尔”第十章;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519页所载的查理曼颁于未知年份的第一道敕令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原注

[2008]《敕令集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866年珀斯特敕令第八条、第九条,直到今天,里面谈到的荣誉性特权,也没有消失。——原注

[2009]参见查理曼的遗嘱和怯懦者路易在基耶茨三级会谈上谈及的关于给儿子分配土地的内容。参见戈达斯特《皇室法规》:“让人们推选的王子继承王位。”——原注

[2010]《高卢与法兰西历史学家作品集》,作者不详,记叙752年的内容;《桑度伦西纪年》关于754年的记述。——原注

[2011]“他们在选择国王时,永远不会考虑其他家族。”载于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第10页。——原注

[2012]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第9页。——原注

[2013]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39页所载的806年第一道敕令第五条。——原注

[2014]“王族的当权者离世,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儿子无权分割权力。先王认可的人选在得到国民的同意后,将成为新王,他们的叔伯和堂兄弟应当像对待儿子或兄弟一样对待他们。”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574页第十四条。——原注

[201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72页:877年敕令。——原注

[2016]参见迪蒙《外交文献》第一卷第三十六条。——原注

[2017]母系。——原注

[2018]参见查理曼811年敕令,第486页第一条至第八条;另见812年第一道敕令,第490页第一条;812年敕令,第494页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原注

[2019]800年维利斯敕令;813年第二道敕令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敕令集录》第五章第三百〇三条。——原注

[2020]维利斯敕令第三十九条。不妨看看这道敕令的全文,它在严谨和加强行政管理方面写得非常好。——原注

[202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45页,关于建立不来梅主教区一事:789年敕令。——原注

[2022]比如,国王的法官禁止去采地征收安保费和其他税赋。在上一章,我说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原注

[2023]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95页;另见《怯懦者路易》,作者不详。——原注

[2024]杜申《文选》,关于他受到贬斥的文件,第二卷第333页。——原注

[2025]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76页,他答应父亲会好好照顾兄弟姐妹和侄子,“以最大的慈悲来对待他们(泰冈的话)”。——原注

[2026]他的信。——原注

[2027]《怯懦者路易传》,作者不详:“主教和教士出于虔诚,不再使用金腰带、剑带和腰带上挂着的缀满宝石的刀剑,不再让华美的服饰、珍贵的首饰压上脚跟的马刺,可是人类的敌人不愿意看到这种虔诚,于是怂恿各个修会的教士抵制此事。”载于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98页。——原注

[2028]泰冈说,这种事在查理曼时期很少见,在路易掌权的时候却是寻常事。——原注

[2029]他让贝纳尔出任内廷主管,以控制贵族,结果失去了贵族的人心。——原注

[2030]参见泰冈《怯懦者路易传》,他将祖父、父亲和自己拥有的庄园,永久性地赏赐给了他的心腹,并且在很长时间里一直这么做。——原注

[2031]参见内达尔所著《历史》,第四章结尾:“就这样,他被说服了,允许私人占有自由地和公共财产。”——原注

[2032]参见内达尔所著《历史》,第四章结尾:“他毁了共和国。”——原注

[2033]安克马尔写给结巴路易的信件一。——原注

[2034]参见杜申《文选》第二卷第401页所载的安格尔斯《圣德尼修道院纪年》的内容。——原注

[2035]对于当时的形势,845年蒂水维尔主教会议文件有详细的记述,大家可以看看第三条、第四条。另见,同年的维尔农宫主教会议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846年埃佩尔奈宫敕令第二十条;主教们858年在兰斯大会上写给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的第八条。——原注

[2036]参见846年埃佩尔奈宫敕令。在贵族的煽动下,国王不让主教们继续参会。国王和贵族要求教会只能遵循他们藏主教会议中找出的那几种规范,且不允许他们反对。见该敕令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另见,参会的主教们在858年写给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第八条;864年珀斯特敕令第五条。——原注

[2037]参见864年蒂水维尔敕令;847年美茵兹会议敕令第四条,主教们在此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仅仅是拿回怯懦者路易在位时拥有的资产;851年美茵兹敕令第六条和第七条,按照这项敕令,贵族和教会持有的资产应该照旧;856年的博纳伊敕令,其实是主教们向国王递交的一份请愿书,说的是虽然制定了不少新的法规,但终究不能消除弊病。最后,参见主教们858年在兰斯集会时写给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的第八条。——原注

[2038]第八条。——原注

[2039]851年敕令第六条和第七条。——原注

[2040]853年,苏瓦松主教会议召开,会上秃头查理对教会承诺说,教会的财产不再因训谕而被他人所有。参见853年敕令第二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56页。——原注

[2041]内达尔《历史》第四章说到,国王路易和查理在罗泰尔逃走后问主教们,罗泰尔扔掉的土地,他们可不可以分割。和家臣相比,主教们其实更团结,为了保证两位国王的权力,他们通过了一项协议,并让每个领主都这么做。——原注

[2042]“为我加冕的桑斯大主教,是我推上位的维尼隆。所以,我们能永远待在王座上,不被别人赶下去。由主教们主持的听证和审讯是唯一的机会;主教们践行了为我加冕的职责;上帝坐在宝座上下达判决,而这个宝座就是他们。他们如父亲一般责备、处罚我,我也准备接受这一切。”载于秃头查理859年埃佩尔奈宫敕令第三条。——原注

[2043]秃头查理卡瑞西雅格主教会议857年敕令,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88页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原注

[2044]参见863年珀斯特主教会议文件第四条,卡洛曼和路易二世883年维尔农宫敕令第四条、第五条。——原注

[2045]876年秃头查理执政时蓬永主教会议颁布的敕令第十二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可见。——原注

[2046]我在本书第三十章最后一节的结尾处谈过这个问题。——原注

[2047]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所载的关于587年的记述。——原注

[2048]这两次分地我在下一节和该节的脚注中有详细记述。——原注

[2049]格尔塔斯特在《皇室法规中》对806年查理、百彬和路易的分地文稿进行了记述,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39页。——原注

[2050]第九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43页。这项规定和《安德里条约》的主旨是一致的。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九章。——原注

[2051]第十条,《安德里条约》从未说过此事。——原注

[2052]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174页。“不属于任何领主的自由民可以在三兄弟中随便选择一个。”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86页所载,837年这位帝王颁布的分地文件的第6页。——原注

[2053]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86页,811年敕令第七条和第八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812年敕令第一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三章第九篇所载807年敕令:“自由民如果拥有四个份地,或者得到了四个份地的赏赐,应当准备好独自或者和他的领主一同过去。”——原注

[2054]载于《伦巴第法》第三章第九篇,793年敕令。——原注

[2055]此项协议是847年签署的,在《赏赐记录》中,作者奥比尔·莱梅尔对这件事进行了记述。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42页“美茵兹大会”。——原注

[2056]拉丁文为adnuncaitio。——原注

[2057]《通告》第二条:“在我们的国家,自由民可以选择任何人,我和我的臣子都行,做自己的领主。”——原注

[2058]877年敕令,第五十三篇,第九条和第十条。“于基耶茨,若发生在我的附庸身上,也照此办理。”在同年的同一个地方还颁布了另外一条敕令,其中的第三条和这条敕令有一定的关联性。——原注

[2059]“只要从领主那里得到赏赐,就算只值一苏,也得不离不弃。”载于813年艾克斯拉沙佩勒敕令第十六条。另见百彬783年敕令第五条。——原注

[2060]参见856年卡里西亚敕令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83页可见。在这份文件中,国王、世俗领主和教会领主达成共识:“如果你们的附庸中有人对当前的领主不满,想换一个领主,你们不能妨碍他去寻找新的领主,应当平心静气地让他离开,祝他能够平安顺利地得到自己想要的,他的新领主可以给他他想要的。”——原注

[2061]757年敕令第六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81页。——原注

[2062]《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原注

[2063]起码意大利和日耳曼尼亚如此。——原注

[2064]《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原注

[2065]《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原注

[2066]802年敕令第七条,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65页。——原注

[2067]美因兹敕令847年敕令,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2页。——原注

[2068]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2页所载,美因兹847年敕令第五条:“现发布如下谕令: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有权选择是和领主一起参战,还是留在后方处理个人问题;除非国家遭到外敌入侵,到了只有全民出动才能挽救局面的全民动员阶段,这时全国人民必须团结一致共御强敌。”——原注

[2069]《斯特拉斯堡誓言》,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39页。——原注

[2070]签署此项协议的确实是贵族,参见内达尔《历史》第四章。——原注

[2071]参见《萨利克法》和《伦巴第法》所附的罗马皇帝居伊的法律和其中的相关法律,参见埃卡尔《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第六篇第39页。——原注

[2072]参见877年秃头查理在卡瑞西雅格颁布的敕令,第五十三篇第九条和第十条。这道敕令和这一年在此地颁发的另一道敕令大有关联。——原注

[2073]参见812年敕令第七条、815年敕令关于西班牙人的第六条、《敕令集录》第五章第二百八十八条、869年敕令第十三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原注

[2074]弗雷辛根·德·奥托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参见《腓特烈战绩》第二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2075]菲利普二世1219年敕令,《古代法国律法新编》可见。——原注

[2076]《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原注

[2077]《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所以,对于此事的规定是:领主喜欢哪个儿子,采地就传给谁。

[2078]起码意大利和日耳曼尼亚是这种情况。——原注

[2079]屈亚斯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原注

[2080]《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原注

[2081]阿努尔和他的儿子。——原注

[2082]926年。在《虔诚捐赠法》第二十七章,作者奥比尔·莱梅尔曾提及该协议。——原注

[2083]参见877年秃头查理的敕令“于卡瑞西雅格”,讲述巴黎、圣德尼和卢瓦尔河上的堡垒重要性的内容。——原注

[2084]参见本书本章第三十节。——原注

[2085]参见《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关于“自由地”的章节。——原注

[2086]817年敕令记述了怯懦者路易首次为儿子们分地的事,大家可以看看。——原注

[2087]参见1209年菲利普二世颁布的有关采地的谕令。——原注

[2088]这类协议在《法令集》里十分常见,比如旺多姆敕令、普瓦图的圣西普里安修道院敕令。《论自由地》的作者加朗,在书中摘录了此类协议的概要。——原注

[2089]但是,采地的数量不能减少,即不能改变采地的性质。——原注

[2090]习惯法规定了有多少采地可以被分配出去。——原注

[2091]领主之所以会逼迫寡妇改嫁,大多是因为这个原因。——原注

[2092]大家族通常都有自己的继承法。参见托玛希耶尔所著《贝里地方习俗法古今全览》,记述贝里家族的部分。——原注

[2093]国王派人替尚未成年的继承人管理采地,以此来帮助他们保存采地,领主们也这么做。我们常说的幼年贵族监护权就是这个意思。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887年卡瑞西雅格敕令第三条。——原注

[2094]这种规定在802年敕令中就能看到,另见854年敕令第十三条及其他条款。——原注

[2095]参见迪康热《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第163页“臣服”和第474页“效忠”这两个词条。它们引用的古代大量有关臣服礼的规定显示了两者的差别,另外,还有众多权威资料可以参照。附庸在臣服礼上宣誓时,要将自己的手放到领主手中;在宣誓效忠时,他的手则要放在《福音书》上。行臣服礼时,要双膝跪地;宣誓效忠时,则无须下跪。臣服的对象只能是领主,但在宣誓效忠时,接受的一方可以是领主的官员。参见李特尔顿《赤胆忠心与俯首称臣》第九十一节和第九十二节。——原注

[2096]秃头查理860年敕令“从科布伦茨回銮”第三条,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45页。——原注

[2097]秃头查理860年敕令“从科布伦茨回銮”第三条,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45页。——原注

[2098]叙热所著《修道院管理回忆录》。——原注

[2099]《法兰克人史》第十七章:757年。——原注

[2100]“作为附庸,塔西庸在行臣服礼时,一会儿举起双手,一会儿将手放在圣物上,为了让百彬相信他的忠诚,他发了很多誓。”看上去,臣服礼和宣誓效忠同时举行了。参见本节关于臣服礼的注释。——原注

[2101]屈亚斯《采邑论》第五十九篇。——原注

[2102]参见《萨利克法》中对于自由地的规定。——原注

[2103]布提利亚《乡村记录全集》第447页第一章第七十四篇。——原注

[2104]判决155第8号、判决204第38号、图卢瓦兹高等法院判例453号。——原注

[2105]据《埃涅阿斯纪》所说,埃涅阿斯在历尽千辛万苦终于看到了港口时,情不自禁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作者在完成这本书时,也不由得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译注

[2106]《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07]《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08]《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09]《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0]《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1]《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二节可见。——原注

[2112]《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3]《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4]《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卷第290页,彭塞(poncet)《埃塞俄比亚游记》。——原注

[2115]第二种刊物的第165页。——原注

[2116]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2页可见。——原注

[2117]《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8]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2页可见。——原注

[2119]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参见165页:“世界的灵魂是斯多葛派认定的唯一的上帝。他们认为万事万物都有必然联系,命运的必然性影响着所有事物。他们认为灵魂终会消亡,顺其自然是生活中最大的幸福。自然宗教思想的基础就是这个。”——原注

[2120]第二十四章第六节可见。——原注

[2121]其实是第六节。——译注

[2122]作者已将第十六章第四节标题“多偶制的法律属于统计问题”改成了“各种出现多偶制的情况”。——译注

[2123]第十六章第四节。——原注

[2124]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2页可见。——原注

[2125]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末尾。——原注

[2126]第二份刊物,第166页可见。——原注

[2127]拉丁文是:marisetfeminoeconjunction,indiviuamvitoesocietatern,continens。——原注

[2128]这段话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节并不存在。——译注

[2129]《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2130]《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2131]一阿司的各种份额是各种利率的划分标准。不难想象,人们应该清楚这一点。要一分不差地收回所有本金,最高的利率就是每月支付本金的百分之一。若是按这个最高利率,一百金币每阿司将得到十二金币的利息。律师们看到这个数额,非常吃惊,于是这一阿司被他们叫作“有偿的”。这一阿司在估值时,不是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而是以年为单位进行支付,所以,每种份额都要以年利率作为区分方式。如此一来,每年每一百付一,就是十二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二,就是六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三,就是四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四,就是三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五,就是十二分之五息;每年每一百付六,就是二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七,就是十二分之七息;每年每一百付八,就是三分之二息;每年每一百付九,就是四分之三息;每年每一百付十,就是六分之五息;每年每一百付十一,就是十二分之十一息;每年每一百付十二,就是一阿司息。约翰内斯·卡尔韦努斯(又叫“卡尔”)《词典》,1622年,日内瓦彼得·巴尔敦书坊,词条“利率”,第960页。——原注

[2132]《论付息方式》,荷兰,莱顿:埃尔泽维尔出版社,1639年,第269—271页;一盎司息(也叫十二分之一息)到底来自何处,它不是按年付息,而非按月付息。每一百盎司的本金可以收取一盎司的利息。——原注

[2133]《论法律》《军团领袖》《监护人的管理与风险》的每一页。——原注

[2134]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4页可见。——原注

[2135]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的第三个脚注和最后一个脚注。——原注

[2136]拉丁文是proaris。——原注

[2137]这一段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中并不存在。——译注

[2138]参见《法律》第十二篇“用语的释义”。——原注

[2139]这一段和原文存在差异。——译注

[2140]pison,罗马的世家大族。——译注

[2141]贺拉斯所作《诗艺》第六行。——原注

[2142]《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没有这段话。——原注

[2143]《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十四节。——原注

[2144]《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八节。——原注

[2145]《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六节。——原注

[2146]我在其他地方也说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财富,所以我此处的言论与基督教无干。参见上一章第一节和《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第二部分。——原注

[2147]《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五章第十节。——原注

[2148]《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节。——原注

[2149]《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四节。——原注

[2150]《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十节。——原注

[2151]《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十五节。——原注

[2152]《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七节。——原注

[2153]《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原注

[2154]《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二节。——原注

[2155]《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九章第九节。——原注

[2156]《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五节。——原注

[2157]《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五节。——原注

[2158]《论法的精神》第四章第二节。——原注

[2159]这段文字引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而非作者说的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与原文稍有差异。——译注

[2160]这段文字引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而非作者说的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译注

[2161]参见第九节。——原注

[2162]原文是哲学家们。——译注

[2163]已被作者删除。——译注

[2164]《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十九节。——原注

[2165]《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六节和第七节。——原注

[2166]《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2167]《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三节。

[2168]《论法的精神》第九章第二节。——原注

[2169]《论法的精神》第三十章第十一节。——原注